骨灰有序流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骨灰有序流动管理,制止乱埋乱葬,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XX省殡葬管理办法》、《XX市殡葬管理办法》以及《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骨灰有序流动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XX市辖区一律推行火化,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骨灰有序流动。
第三条 丧事承办人要求将骨灰安葬(安放)在公墓或骨灰楼(堂)的,丧事承办人应持公墓或骨灰楼(堂)开具的《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证明书》、已购墓穴、格位的发票,经死者户籍地镇乡(街道)核准后向市殡仪馆领取骨灰。公墓或骨灰楼(堂)负责做好骨灰接收寄存工作;镇乡(街道)负责跟踪落实安葬(安放)到位;市殡葬管理部门负责督查。
若配偶一方已死亡,并葬在非公墓区土墓内,现配偶另一方死亡,丧事承办人要求骨灰合葬的,须向户籍地村居(社区)、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经村居(社区)核实,镇乡(街道)核准后,丧事承办人持《核准表》向市殡仪馆领取骨灰合葬。若已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翻修的坟墓,必须清除永久性建筑材料或深埋并进行绿化后,申请合葬。村居(社区)、镇乡(街道)负责跟踪落实到位;市殡葬管理部门负责督查。合葬后严禁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坟墓。
丧事承办人要求将骨灰自行播撒、深埋(不留坟头)、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由丧事承办人向村居(社区)、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经村居(社区)核实、镇乡(街道)核准后向市殡仪馆领取骨灰。村居(社区)、镇乡(街道)负责跟踪落实到位;市殡葬管理部门负责督查。
第四条 非本市户籍死亡人员,属XX市辖区的,丧事承办人应持死者户籍所在地县级殡葬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证明书》等骨灰去向的有效证明,方可向市殡仪馆领取骨灰。属XX市辖区外的,须经本市殡葬管理部门核准后,持证明向市殡仪馆领取骨灰。
第五条 港、澳、台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市期间死亡,丧事承办人申请将遗体运往境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骨灰合葬的,按照第三条规定执行;申请将骨灰运往境外的,丧事承办人须向死者祖籍所在地村居(社区)、镇乡(街道)申请,经审查核准后方可向市殡仪馆领取骨灰。
第六条 僧尼死亡焚化后,其骨灰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严格依法行政。镇乡(街道)及效能办、文明办、民政、公安、国土、规划、林业、环保、卫生、交通、科技文体、民宗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对骨灰有序流动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公墓和骨灰楼(堂)弄虚作假,为丧事承办人出具假证明或调包骨灰,或殡仪馆违规放行骨灰以及丧事承办人不执行骨灰有序流动管理暂行规定的,依照《XX省殡葬管理办法》及《XX市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从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原《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骨灰有序流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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