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
xx市中、小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住宿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的所有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本办法所称住宿费包括公寓式收费和普通住宿收费(包括以学校名义在校外统一租赁的学生宿舍收费)。
公寓式指学校为学生提供具备公寓式房屋和设施条件以及相应管理的宿舍。
普通住宿指学校为学生提供具备各类型档次设备条件的宿舍。
第三条 住宿费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的设施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学生宿舍应具备的设施条件:
1、公寓式宿舍应具备的条件:
校舍坚固,门窗牢固,安全可靠,室内光滑,墙面洁白,通风、干燥卫生,光线良好;宿舍配有单人双层钢架床;储物柜人均一格;有独立卫生间;有学习桌椅;室内有降温、取暖设施;保证冷热水供应等。
2、普通住宿宿舍应具备的条件:
校舍坚固,门窗完好,安全可靠,无漏水或潮湿现象,地面光滑,墙面整洁,通风和光线良好;;配有上下层单人钢架床4套;有统一的洗漱和日用品保管专柜;有热、冷水的供应等。
第四条 凡是提供住宿的学校必须配备专职管理员,负责住宿学生的安全、卫生,调解矛盾和纠纷,解决学生在住宿期间的困难。专管人员的配备按照住宿生人数确定。原则上普通住宿学校每300个住宿生配备1人;公寓式住宿学生每100人配备1人。专管人员工资按住宿生人数核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住宿费实行分类和动态管理
本市境内所有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取消城乡差别,一律按普通住宿的三个类型和公寓式两个类型收费进行管理,分别制定最高限额标准。
每年核定、审批的住宿收费标准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核定、审批新学年的学生住宿费标准。
第六条 学生住宿费收取标准审批权限
(一)公办学校住宿费按照考虑学生承受能力,兼顾住宿条件,适当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
1、普通住宿费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各类型的上限标准,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本地学校的实际住宿条件按照相应的类型进行调查、测算、审核、制定各类型住宿费的具体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限标准,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2、公寓式住宿费以及非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租赁)的学生宿舍住宿费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会同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进行调查、测算、审核和制定审批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3、民办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不受上限标准限制,但必须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进行调查、测算、审核成本,在成本的基础上加10%以内的利润核定审批,报上一级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 学生住宿费标准审批程序
(一)学校申请
公寓式学生住宿的学校向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提出申请。
普通住宿的学校向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提出申请。
学校提出审批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具备相应类型的条件及资料;
2、建设学生宿舍的资金来源;
3、学生宿舍内部设施及生均住宿面积;
4、上年学生宿舍的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水、电、煤(木柴)费用等。
(二)审核验收
根据学校的申请,物价部门组织财政、教育等部门对学生宿舍具备的类型、条件和设施、费用等成本情况进行调查、测算、审核,出具《成本监审结论书》。
(三)审批标准
依据《成本监审结论书》确认的类型、成本情况及审批办法审批具体住宿费标准。
第八条 学生宿舍住宿费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
每年秋季开学前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住宿条件,按照住宿费的管理原则公布住宿费最高限额标准。
第九条 在校学生需住宿的原则上应统一安排住宿,以利安全和
管理。学生宿舍内床上用品和日用生活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置、统一收费。严禁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条 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审批学生住宿费标准,不得降低宿舍条件,突破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凡是批准收取住宿费的学校,应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持证亮证收费。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不得抵扣。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七条、九条、十条、十一条之规定的,轻者通报批评;重者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按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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