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军事法官队伍建设的难点问题、成因及对策
浅析军事法官队伍建设的难点问题、成因及对策
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军方略在军队得以不断深入的贯彻实施,尤其是新颁布的《政治工作条例》又新增了在政治工作中实施法律战的基本职能,军法工作在部队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新的形势任务对军法干部队伍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而与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是各级军事法院在加强军法干部队伍建设中不同程度地显现出人才匮乏的现象,并日益成为制约军法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因此,对当前影响军法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些难点问题加以充分认识和思考,是十分必要的。
一、当前军法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1、人员整体综合素质不够强,不同程度地存在“素质短板”问题。从我们多年的工作实践及与兄弟法院交流了解的情况看,目前各级军事法院审判人员能够独立办案的人员还不多,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拔尖的“专家型”人才比较少,现职干部中相当一部分审判人员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普遍存在法学理论功底不够扎实、缺乏实际办案经验等问题。另外,作为政治机关的工作人员,一些同志缺乏必要的综合分析能力、参与谋划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在配合中心工作和组织法律战研究演练中,综合素质不高,缺乏复合型的多面手。
2、干部队伍保留难度较大,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才流失”现象。堪称世界第三科技人才大国的印度,拥有600多万科技人才。遗憾的是,大约有80%的大学毕业生都直接出国了,人才的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印度科技水平的提高。随着地方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国家经济建设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增大,地方各级法院的“人才争夺战”正悄悄地向军事法院延伸。有的军法干部受地方司法职业高收入的影响,面对“走留问题”,毅然选择转业或退役,致使军法干部队伍出现了部队培养、地方使用的现象。
3、后备干部队伍严重不足,不同程度地存在“来源匮乏”现象。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任职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全军法院也多次强调军法系统选调的干部必须具有法学专业的本科文凭,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实际考察过程中,部队同时具备法学毕业文凭和司法任职资格,综合素质又较为全面的干部为数甚少,补充到法院队伍的难度较大。有的军事法院因为没有合适的干部人选而导致长期缺编,严重影响工作的开展、队伍的稳定和年龄梯次结构的优化。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1、专业特点强,选才范围和余地小。军法干部作为部队特殊的专业人才,一般应具有相应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最好是受过专门培训的法律专业人员。但从军校培训系统看,全军仅有西安政治学院等个别院校招收军事法学专业学员。经了解,目前该校已基本停止招收军事法学本科生学员。从部队每年特招的地方大学毕业生看,大多数为理工科专业,法学专业的凤毛麟角。即便是这极少数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到了部队以后又多数改行从事别的工作,对所学的法律知识日渐生疏,就算是从事法律专业的相应工作,也大都因忙于教学等其他事务而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此外,军事法院作为国家设在军队的审判机关,不象其他综合部门在部队均有对口的下属机构,可以直接从中选调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较强的人员予以补充。因此,与普通机关干部的选调任用相比,军法干部的选调范围和余地要小得多。
2、专业难度大,培养和成才周期长。近年来,地方各级法院积极推行法官职业化制度,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进入法官队伍的基本条件。军事法院系统虽然没有象地方人民法院要求那么严格,但也反复重申军法干部调入军事法院三年内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硬性要求。能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已逐渐成为能否调入军事法院和长期从事军法工作的关键环节。众所周知,国家司法考试范围广、考题难、通过率很低,不具备基本的法学专业知识,不经过精心准备,很难通过。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仅仅是第一步,审判工作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实务工作,掌握了法学理论知识还需要不断地付诸实践,才能逐步具备独立办案能力,这一过程快则一、两年、慢则数年。因此,与普通机关干部相比,军法干部的培养和成长周期要更为漫长。
3、受案范围小,缺乏审判实践的锻炼。在刑事审判工作方面,由于近年来部队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刑事案件发案数量虽然在个别年份上有所反复,但总体呈下降趋势。在民事审判工作方面,尽管各级军事法院通过办案、深入部队专题宣讲、印发学习资料、在军内媒体上宣传等措施,使部队官兵依法维护民事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不敢诉、不愿诉、不会诉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受到案源和管辖范围的困扰和限制,民事审判业务开展得并不十分经常,个别军事法院甚至多年“无案可办”。缺乏经常性的实践锻炼,导致军法干部的办案能力始终处于低水平徘徊,业务水平提高不快。
4、发展受限制,人员进出渠道不畅。一方面,军法干部往往把自己定位于政治机关的缺腿干部,不愿过多地涉足中心工作,在军事法院工作一定年限后不愿再到其他部门去发展。另一方面,军法工作默默无闻,远离中心工作,一般很难显露政绩,而且受偏见影响,一些优秀的军法干部很少象一些综合部门干部那样有交流任用的机会。因此,大多数军法干部宁愿利用独有的专业优势到地方有关部门进一步发展,也不愿意在军事法院长期工作,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部队官兵宁可直接转业地方从事法律工作,也不愿意被选调到军事法院耽误进步。
三、对策
上述问题严重制约着军事法院队伍建设的深层次发展,对军法工作极为不利。如何消除影响制约军事法院队伍建设的不利因素,不断推进军法人才队伍建设,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途径:
1、在“求才”上下功夫,不断拓宽引进人才的渠道。过去的军法干部基本上是半路出家,大多走的是自我繁殖、封闭循环的路。随着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级军事法院应积极实行从地方“特招”、从院校“专招”、从部队“广招”的制度,不断拓宽纳才渠道。一是依托国民教育做好引进法学专业地方大学生的工作。要把军事法院队伍建设状况及时向干部部门反馈,认真做好接收地方法学专业大学生统筹规划,积极参与选拔、考核、评估和任用工作。二是依托军队院校培养军事法学专业人才。要充分利用军队院校具备的军事法学专业优势,努力培养军事法学领域的专业人才,并将高素质的军事法学专业人才引进到军事法院系统。三是积极发现并选调基层部队的法律专业人才。要充分利用下部队办案、普法、参加中心工作等时机了解发现基层部队的法律专业人才,积极建立法律专业人才档案,不断充实后备干部队伍。
2、在“育才”上下功夫,努力构建人才成长的平台。应不断强化“培养人才是责任,不抓人才是失职”的观念,切实抓军法干部队伍建设的“育才”工作,努力构建自身的人才成长平台。一是积极创建“学习型”军事法院。要以大兴“两风”活动为载体,通过个人自学、组织集体业务学习、鼓励干部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和攻读法学硕士学位等方法,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二是努力加大培训力度。积极选送军法干部参加法官学院、军地法院、军地院校组织的各类法学理论和审判实务培训,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改变目前人才层次低、提高慢的状况,实现军法干部队伍素质的大幅度跃升。三是选送干部到地方法院实习提高。针对目前军事法院案源比较少,部分军法干部缺乏实际办案经验的实际,选送干部到驻地法院观摩实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3、在“用才”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一是积极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要根据军法干部的特点,按照“量才适用、扬长避短”的原则,越是疑难的案件越是让他们去审,越是难办的事越是让他们去办,越是难写的材料越是让他们去写,让他们在工作实践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激发潜能,确保创业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切实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当前特别要激励引导广大军法干部努力钻研国际法和武装冲突法,在法律战研练中充分发挥主力作用。二是让干部广泛参加中心工作。要鼓励和放手军法干部投身中心工作,在干中学、在干中练、在干中悟,通过摔打磨练,不断提高军法干部组织协调、文字写作、谋划策划等方面的综合素质。三是走开交流轮岗的路子。要针对军法干部经历较为单一的现状,从关心干部成长进步和推进法院队伍建设的全局出发,把优秀干部推荐出去,有意识地安排他们下基层代职锻炼。这样既可防止他们因长期在机关工作而出现懈怠心理,又可以使他们不断熟悉、了解基层,积累工作经验,填补任职经历和实践方面的空白。
4、在“留才”上下功夫,积极创造拴心留人的环境。一是要坚持靠事业留人。军法工作直接关系到部队的安全稳定,它在部队建设中的作用是其他部门的工作无法替代的。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只有中心的工作,没有中心的部门。各级军事法院要引导干部切实认清有作为与有地位的辩证关系,积极为部属在军法领域成就事业铺路搭桥,使他们在军事法院干有劲头,干有目标,有所作为。二是要坚持靠制度留人。在实施军事法官等级制度的过程中,要针对军法干部出路窄、发展受限而选择转业、退役的实际,结合军法系统专业性比较强的特点,积极呼吁并协调有关部门参照和借鉴我军技术干部管理、使用的经验,实行相应的等级职称“双轨”制,将一批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军法干部保留下来,进一步稳定军法干部队伍。三是要坚持靠感情留人。有的军事法院硬件条件不可谓不好,但却常常留不住、引不进人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单位内部缺少人文关爱,没有形成良好的人际环境。各级军事法院要以浓厚的人文关爱为基础,积极营造和谐顺畅的人际环境,不断增强单位的凝聚力、战斗力。四是要坚持靠环境留人。要紧跟社会改革进程,尽力缩小军地反差,想方设法为军法干部营造宽松、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解决好家庭住房、家属就业、子女上学等实际问题,激励他们安心部队,立志在军法工作领域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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