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销货退回的涉税处理
(内蒙古财经学院 职业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摘 要:文章主要论述了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已销售商 品被退回的涉税处理,提出销货退回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应分2种情况处理,即:销货 退回发生于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的;销货退回发生于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 日之后。
关键词:销货退回;涉税会计;企业营销;企业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9)16—0036—02
销货退回是指企业 以前期间售出的商品,在以后期间内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销货退回。 企业销售当年发生销货退回的,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 企业在日常销售过程中发生已销售商品被退回的涉税处理
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发出商品退回的,企业应在实际收到退回的商品或取得提货凭证时,用红 字冲销原会计处理或作出相反的业务,此时由于销货方未确认收入,不涉及增值税的处理。
当销售企业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规定确认了收入的,但在以后期间被 购买方全部或部分退回时,应当在实际收到退回的商品或取得提货凭证时,调整退回当期的 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和相应的税金,如该项销售业务在销售时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 时调整相关的财务费用。涉及增值税的应按如下办法处理:①在购买方与销货方均未作账务 处理时,应在退货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后, 应当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以及相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如果属于部分退 回的,销货方应按重新确认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再开专用发票,同时做销售业务处理。②在 购买方或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此时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已无法退还,购买方在退 货同时必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送交销货方,销货 方收到后,根据通知单上所列示的数量、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销售 方可按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品种、数量和金额,抵消增值税销项税。
2 销货退回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会计处理
销货退回发生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报出之日的,其发生的销货退回金额较大,足以影响 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或判断时,认定为是重大会计事项,应将其作为资产负债表期后事项进行 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不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决策 或判断时,认定为是非重大会计事项,可以作为当期事项处理,直接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 商品收入、相关税金及成本。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货退回是指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销售的商品,在销售发 生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规定,企业已确认了收入、成本和相关税 金,并在年度资产负债表的相关数据中已反映。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 间,该批已确认销售的商品由于各种原因被退货,该事项属于重大会计事项,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并予公告。
因此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 财务报告。在财务报告报出之前发生的上年度销货退回,属于重大会计事项的,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财务报告中相关科目的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上年度的销货退回应当在退回当期冲减销售收入,并在 退回当期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不应调整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上年度的销货退回,应当划分为2个阶段:①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 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的上年度的销货退回,属于重大会计事项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涉及所得税事项的按当期发生事项处 理。②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发生的上年度的销货退回,应当按照当期的事项 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属于重大会计事项的,应作出补充披露或说明。现分别情况说明如下:
2.1 销货退回发生于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的会计处理
销货退回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 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取得了证据,证明该批已确认销售的商品退回,该事项属于重大会计事项 。由于此时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并未对外报出,涉及会计事项的应当作为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 后调整事项,调整上年度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中相关科目的数据,涉及所得税事项的按当期 发生事项处理。
对于财务报告而言,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下一年度,此时上年度的财务报告正在 编制并未报出。上年度财务报告的相关账务已结转,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涉 及损益类事项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完成后,将 “以前年度损 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涉及利润分配 调整事项的,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不涉及损益及利润分配事项的 ,应当调整相关科目。
通过以上账务处理后,还应调整财务报告中相关项目的数字。
案例一:(假定A公司系上市公司,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于次年5月31日 完 成,财务报告报出时间为次年4月30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 定盈余公积,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A公司20×8年12月销售给B公司一批商品,不含税销价 400万元,销售成本280万元,年末尚未收到货款。20×9年3月18日接到B公司通知该批商品 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20×9年4月6日收到退回的商品。(经查实,当年A公司该项应收账 款计提了12万元的坏账准备)。
A公司认定上述事项属于重大会计事项,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在收 到退回的商品或取得提货凭证时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在收到购买方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出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消增值税销项税。
①20×9年4月6日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680 000
贷:应收账款 4 680 000
②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采用实际成本法) 2 8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 800 000
③调整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12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0 000
④调整企业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 000
(400万元-280万元)×25%
⑤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0 000
〔4 680 000-(4680 000-120 000)〕×25%
⑥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至“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1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10 000
(4 000 000-2 800 000-120 000-300 000+30 000)
⑦调整利润分配: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81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1 000
⑧调整20×8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调整20×8年利润表中相关科目如下:调减营业务收入400万元、调减营业务成本280万元、 调减资产减值损失12万元、调减营业务利润108万元、调减所得税费用27万元、调减未分配 利润81万元。
调整20×8资产负债表中调减应收账款期末数456万元、调增期末存货280万元、调增递延所 得税资产27万元、调减期末应交税费68万元(调减应交增值税68万元)调减期末盈余公积81 0 00元、调减未分配利润729 000元。
⑨调整20×9年度5月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2.2 销货退回发生于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的会计处理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发生的上年度的销货退回,应当按照当期的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如 果属于重大会计事项的,应作出补充披露或说明。
案例二:(其他条件如案例一)A公司20×8年12月销售给B公司一批商品,不含税销价100万元 ,销售成本60万元,年末尚未收到货款。20×9年5月8日接到B公司通知该批商品有质量问题 ,要求销货退回。20×9年5月16日收到退回的商品(经查实,当年A公司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 1万元的坏账准备)。此时20×8年度财务报告已报出,应当按照当期的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A公司在收到退回的商品或取得提货凭证时按照当期的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在收到购买方出 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出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消增值税销项 税。
①20×9年5月16日调整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 000
贷:应收账款 1 170 000
②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采用实际成本法) 60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如果A公司认为销货退回属于重大会计事项的,应作出补充披露或说明。
3 结束语
总之,企业销货退回的会计处理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但期间涉及税收 的笔者认为应当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如何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上年度销货退回是属于重大会计事项,学者们各有各的观点, 其有质和量的要求两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要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会计.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辅导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3] 国家税务总局的在网上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EB/OL].http:// www.chinatax.gov.cn/ n480462/ n480513/ n48093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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