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开审理党纪政纪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监察部门、被调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参与,在一定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对部分违纪案件进行审核的活动。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社会各界把更多的目光集中在了纪检监察系统,并产生了“谁来监督纪委办案、如何监督、案件质量有无保证”等疑问。我市在按照广安市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制度执行中,仍面临着诸多问题。
案件公开审理实践取得的主要成效
2005年来,我们按照上级纪委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大胆开展形式多样的案件审理工作,使我市的案件审理工作由过去的“背靠背”审理转变为现在的“面对面”沟通论辩,实践表明,对部分党政纪案件实行有条件的公开审理,不但可行,而且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1、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是扩大党内民主,推行党(政)务公开的重要手段
在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中,让当事人(助辩人)、涉案单位的领导、案件陪审员、人大代表等各方面人员共同参与,经主持人允许,参与者都可以对案情进行咨询、辩论,还可以为当事人作证。只要符合事实,有理有据,审理人员予以认定,并写入审理报告,为常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案件的处分决定提供参考依据。这样做让参与者既能了解案情,又能监督办案人员秉公执纪,还能接受以案论纪的教育,使党纪政纪案件的查审工作步入刚性化、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轨道,增强了纪检监察机关的亲和力。
2、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自觉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
案件的公开审理,实质是调查方、审理方和当事人(助辩人)在一定范围内,各自围绕事实、证据、定性和法定程序进行公开的质证辩论。不仅改变了以往查审监督、查审制约的某些被动性和局限性,而且还发挥了对查审双方的共同监督、制约作用。公开审理的过程就是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自觉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的过程,无论是对错误事实的认定,还是对错误性质的认定,都是在“阳光”下操作的,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观臆断、误查误断。
3、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是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执纪能力的内在要求
为了在公开审理中提问做到“有的放矢”,回答做到“有理有据”,查审双方事前对整个案情反复推敲琢磨,对主要证据要了如指掌,对相关证据要胸有成竹,对案件薄弱环节和容易引起异议的问题有所把握,对可能发生的具体争议有分析、有研究、有准备,对涉及案件的党政纪条规、法定程序必须熟记于心,对当事人及助辩人的发问,回答能从容应对。通过公开审理,查审人员可以发现自己在知识储备、业务水平、思维方式、表达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从而极大地促进纪检监察干部更加积极主动地加强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把自己塑造成复合型的办案人员。
4、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是深化以案论纪教育的大课堂
公开审理中,在场人员对案件查审的程序,对错误事实,定性及依据的党政纪条规有了充分了解,真正接受了一次面对面的直接教育。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为以案论纪教育提供了有效载体。因此,每举行一次公开审理,就等于给党员干部上了一堂生动而又切合实际的党政纪条规和党性修养教育课,发挥了案件查处的综合效应。
二、当前案件公开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公开审理认识还不够到位,积极性不高。一是不少同志包括部分领导认为公开审理不是处理党员干部的必经程序,现行审理方式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能保证案件质量,如果公开审理失败,还会影响纪检机关的声誉,因此没有必要自找麻烦。二是个别案件同志认为公开审理是对案件工作“过不去”,同时认为案件公开审理不是查处案件的规定程序,是审理部门的工作,自己不应该也不想参加公开审理;三是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认为是“拿我开刀”,不希望自己的违纪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曝光,同时从纪检条规看,适用条规档次是固定的,被调查人认为怎样处理都无所谓,从而增加了协调的难度。四是审理人员有畏难情绪。公开审理不仅涉及综合、案件检查、审理等纪检机关内部相关科室,还涉及被调查人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等外部单位及人员,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协调有难度,审理人员少,杂事多,感到时间、精力不够,加之公开审理的没有一套成熟稳定的操作程序,开展起来没有多少经验可以借鉴,做起来心里没有底,效果如何难以预料,认为搞公开审理时自我加压,自找苦吃,因此积极性不高。
(二)对证据的公开程度难以把握,在公开审理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有异议时,必须要举行举证和质证,就有可能将证明人的证词曝光,势必让当事人知道了“仇家”姓甚名谁,这样带来了一些系列的消极后果,一是当事人可针对性地开展反调查,威胁、引诱证明人更改证词。从而,混淆事实,颠倒是非,逃脱、减轻了党纪的处罚。二是检举人、证明人如是当事人的下级,谁能担保日后不“穿小鞋”,遭打击报复?即使当事人被开除的,也有可能对检举人、证明人的人身安全形成威胁。三是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举报、作证氛围。检举人、证明人尤其是其中的非党群众很有可能会担心“公开”对自己不利,不敢向纪检部门检举、作证。这样给党纪案件的举报和收集证据带来了诸多的困难。四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规定: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检举材料和证人证言,不能给犯错误的人看。检举材料、证明人的证词当属于党内秘密,是不宜公开的。公开审理使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三)受专业水平限制,答辩效果不理想。一是被调查人不愿意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助辩人;二是由于没有专业的助辩队伍,受被调查人、助辩人的表达能力以及不熟悉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程序和处分条规,不能有效地为被调查人申辩,因而公开审理的答辩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纪检干部业务素质与公开审理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实行公开审理,审理干部面对的不再是案卷,而是有备而来、专挑毛病的当事人、助辩人等,如果没有较强的临场应变、控制和把握全局的能力,很可能失去公开审理的主动权,同时由于案件检查的的办案手段、办法比较单一,如果对案件调查的质量把关不严,对事实认定、证据的把握、错误的定性、条规的运用不严密,就有可能陷入被动,因此在公开审理过程中,案件检查、审理部门的干部压力较大,心里上不愿公开审理。
(五)公开审理模式难以适应实际操作运用。从我们推行的几种审理模式看,怎样操作是对的,怎样操作不对,心里没有底,我们认为实用的,又不便采用。
三、对策及建议
(一)统一思想,积极开展案件公开审理工作。纪检机关的领导及内部各科室,一定要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到“公开审理不是搞与不搞,而是必须搞、怎样搞好的问题”,同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让被调查人及其外界人员充分认识,纪检机关搞公开审理目的是切实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从而积极加入到公开审理工作中。
(二)实事求是,认真对待质证、举证。证据的公开,应视具体案情和公开审理的形式、范围、参与对象确定,区别对待的原则,切实保障检举人和证明人权利不受侵害。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在纪检机关内部进行的公开审理,证据可以不受限制的公开,但要注意保密。应当允许被调查人举证,特别是提供原始证据材料,以支持本人的申辩意见。
(三)创新体制,形成制约与监督。要搞好公开审理,还必须做到在纪委内部实现调查权力与处理决定权力的真正分立,形成两个部门,进行制约与监督。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人不能参与到调查中来,而调查的人员也无权参与到处理决定中去,这两种权力的分立与制约,才能使这种公开审理产生实效。否则,外面看来热闹的公开审理而实际上调查人员与审理人员早就通好气,再好的形式也是一种“作秀”。此外,对于这种制度创新,有关部门要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深化,在时机成熟时提交党的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将其制订为党的正式规章制度。
(四)加强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规律和理论的研究,使这项工作有理论的支持。要搞好公开审理,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制定、修订和完善相关的党内法规,如应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使这项工作有规可循;探索公开审理党纪案件的规律。在试点和实践过程中形成适应时代发展、坚持党内法规、符合案件公开审理要求的具体法规、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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