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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进行监管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4-15 15:15:19 浏览数:

关于对全市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进行监管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近期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和加强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及省粮食局《云南省粮食局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和加强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方案》、《云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全省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进行监管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普洱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市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普洱市粮食局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和加强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按照方案要求,2010年将在全市范围开展一次对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进行监管,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为做好这次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

这次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严格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市粮食局、市发改委(普粮法规〔2008〕51号)联合转发《云南省粮食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云南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粮食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云粮法规发〔2008〕2号)文件,关于对粮食经营者库存量的规定,围绕当前全省加强粮食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工作需要,做好对经营者最高库存粮的有效监管,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原则

这次监督检查要遵循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明确责任、计划实施的原则。一是要全面覆盖,即对辖区内所有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进行逐户检查,不能有遗漏。二是要突出重点,即重点检查从事稻谷、玉米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户最高库存量。三是要明确责任,即要明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确组织领导和具体检查人员工作责任。四是要计划实施,要充分做好检查工作计划,有步骤、有计划稳步开展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的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这次专项检查的范围为辖区内粮食经营者(含在当地注册的跨区域企业和中央企业下属独立法人)。

    (二)内容:按照《云南省粮食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云南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粮食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云粮法规发〔2008〕2号)规定,对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此项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其中重点要逐户核定企业最高库存量(储备和临时存储等政策性粮食除外),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各地在检查中要认真填写汇总《粮食经营者粮食仓容、最高库存限量检查情况表》。

    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检查。各县(区)粮食局要加强对收购资格、落实最高库存和执行统计制度等情况的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查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行为,坚决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相互串通、操纵市场粮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大对粮食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监督检查的时间和组织方式

    (一)时间:总体时间安排在10月15日至10月30目,各地于10月25前完成现场检查并完成检查情况汇总,并总结上报市粮食局。

(二)组织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检查工作由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将对部分地区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机构,落实任务和责任,认真抓好监督检查工作。要根据市局制定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及时作好安排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关工作并确保各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具体工作中要严格规范程序,执行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在检查中要认真核对经营户申报仓容,认真检查经营台帐、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准确核定每户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执行标准。

(三)县(区)粮食局要做好本县(区)监督检查工作的督导,负责县(区)监督检查工作汇总和总结上报。

(四)监督检查中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保持沟通联系,对检查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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