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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3

发布时间:2021-08-27 20:19:13 浏览数: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 446 号令)的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签订《XXXX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负责人(法人)和经营管理人(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 本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护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人(矿长)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矿长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组织培训,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矿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停产,撤出作业人员,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矿长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

 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矿长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依照本矿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主管部门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可以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矿长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 446 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主管部门发现矿长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安全生产预防制度 本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治理和报告制度。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 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矿矿长应当负责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煤矿企业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有国务院 446 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进行生产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

 四、安全事故的控制 本矿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落实。目标是: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

 乡(镇):单位(盖章):XXXX 煤矿矿长: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温馨提醒: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请结合实际情况为准;本文档发布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 3 3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分公司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如下:

 1.分公司严格认真执行“三关一监督”(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安全监督),完善基础工作,健全各种台账、档案、记录,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经营车辆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2.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要参加分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例会。

 3.货物运输经营者要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按规定做好例检、例查、二级维护和年审。

 4.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盒消防设施设备,并按有关规定悬挂、设立警示标志。

 5.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自查和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认真整改,必须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否则运管机构将予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资质。

 6.货物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运输过程中不得超载超限装载货物。

 7.货物运输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失效、伪造、变造、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8.此责任书一式三份,运管机构、分公司和经营者各存一份。

 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经营者签字:年月日 温馨提醒: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请结合实际情况为准;本文档发布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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