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 学分制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公务员培训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全省公务员培训工作水平,规范培训的组织与实施,加强培训的监督和考核,推进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纳入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的对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
第二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以实名制形式,把公务员在 1 年内参加教育培训的实际时间折算成学分,在年末用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
第三条 纳入公务员学分制管理的培训: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在职培训(以下简称四类培训);远程网络培训;东西部对口培训;境外培训;以及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第四条 公务员年度培训学分的登记、统计、管理统一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网”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
下简称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第二章
学
分 第五条 培训学分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组成。必修课是指:要求参训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学习的课程。选修课是指:拓宽公务员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的课程,如人文素养、科技博览、时事热点等。
第六条 公务员每人每年度须完成不少于 72 学分的培训任务,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 36 学分。
第七条 “××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网”的年度培训必修课和选修课内容及学分分值由省公务员局根据工作部署、培训需求和形势任务设计。
第八条 各参训单位及个人可登录“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学分统计及培训完成情况。“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培训情况,是《公务员培训证书》认证的依据。
第九条 “××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网”提供定制学习班、补修学习班,各市(州)、县(区)及省直单位如需要再增设专门培训课程,须报省公务员局审核备案后,予以增设并赋予相应学分。
第十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申报要求及流程 (一)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网”组织的所有网络培训,无需申报。
(二)公务员参加除“××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网”培训以外各类形式的培训,均需申报。
(三)实行各县(区)、市(州)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人事(培训教育)部门分级负责的机制,各级指定专门的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学分制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或本地区公务员参加培训的学分申报、审核工作。
(四)公务员参加“××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网”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各类培训,须在培训后登录“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个人参加培训情况(具体申报方法登录后见“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说明)。填报后,由本级学分制管理员审核,省公务员局审批。
(五)学分申报须在培训班结束后 30 天之内完成,每年的申报截止日期为 10 月 30 日。
第十一条 学分设定 (一)参加网络培训的必修和选修课每学时设定为 1 学分;参加面授培训每 1 天设定为必修课 3 学分,选修课 2 学分。
(二)参加境外培训 15 天以内(含 15 天的实际培训时间),设定为必修课 20 学分,选修课 10 学分;16 天及以上的设定为必修课 25 学分,选修课 15 学分。
(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每年按必修课 15 学分,选
修课 25 学分设定。
第三章
培 训 考 核 第十二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0月30日为一个学习年度,每个学习年度即为培训考核年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公务员,可不列入当年培训考核 (一)初任不足 6 个月的; (二)长期病假或不在岗超过 6 个月的。
(三)不列入当年培训考核的人员由本级学分制管理员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提交省公务员局审批。
第十四条 学分的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对培训考核结果做如下规定:公务员年度培训学分完成情况列入本人年度考核内容,未完成规定学分,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省公务员局将于每个培训年度结束时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各级各省直单位主管部门发布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以供掌握使用。
第四章
信 息 变 更 第十五条 新录用、离退休的公务员,由本级学分制管
理员负责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网”管理机构申报;转任交流,跨出原地区或单位学分制管理员管理范围的,由调入单位学分制管理员负责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网”管理机构申报,具体申报方法见“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说明。“××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网”管理机构在收到申报后 7 个工作日内,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增加、变更或注销操作,并反馈。
第十六条 学分制管理员调整,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网”管理机构申报,“××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网”管理机构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学分制管理员信息变更操作,并反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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