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务新媒体管理规范(试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务新媒体管理)
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州政务新媒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川办函〔2019〕17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处室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
第二章
设立和关停 第四条
各县(市)政府、州级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政务新媒体,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上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
第五条
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统筹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 IPv6(互联网协议第 6 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七条
建立政务新媒体分级备案制度,各县(市)、州级各部门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关停、注销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州政府办备案。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内容保障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民互动、突出民生事项,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实用的移动服务。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第十条
严格内容发布和留言的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
第四章
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制度。政务新媒体实行“谁开设、谁主办,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并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
第十四条
值班值守制度。随时关注账号动态,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及时澄清。加强日常监测,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账号密码管理制度。坚持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专人保管,定期更换账号密码,登录账号时要使用专用电脑或专门的移动终端设备,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账号被盗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
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查,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假冒政务新媒体,要求第三方平台立即关停,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八条
应急处置制度。规范突发事件和危机应对时的信息发布工作,明确不同类型的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的流程、方式、时限、口径等;信息发布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更正,并及时澄清问题,发布事实真相。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州政府办将围绕政务新媒体发布数量、发布内容、粉丝数、转发量、评论量等方面,每季度对各县(市)、州级各部门政务新媒体进行检查,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后果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所属政务新媒体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凉山州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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