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生:深化农村改革的构想
发布时间:2021-09-27 16:57:17
浏览数:次
正文
农村改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 标志,全面展开了各项改革,取得了辉煌成果,促进了经济和社 会发展。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农村的发展遇到了不小的困 难。深化农村改革的问题,已经摆到人们的面前。
本文本试从农村土地产权、经济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三 个方面,提出深化农村改革的构想。
一、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的构想
(一)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缺陷。产权,即财产所有权,是 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物(财产)占有、使用、收益 与处分,并排他干涉的权利。是最具有重要地位的物权,又是唯 一完全的充分的物权。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体系,土地产权主 要划分为土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的主 体,法律规定得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而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则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农村土地 相关内容作出规定比较早的法律是,1986年4月12日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 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 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这一规定,似乎是明 确了,不过其中的“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就更加使集体 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了。对当时来说,原生产队级的集体经济组 织和村民委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在实践中并无大碍。但是,过 后村民委改设在原大队级,原村民委级(原生产队)设村民小组。 实质上已经是“此村民委非彼村民委”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 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管理。”这一规定,也似乎明确,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分为 三类,一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二是村集体经济组 织农民集体;三是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的继承 者)农民集体。由于法律没有对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规定由谁 代表“农民集体”行使,从而使这个法律规定模糊起来了。加上 其中规定的“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和“或者村民小组经 营、管理”就更加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起来了。使人 误解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一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和) 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或(和)村民小组”;二是“村 内的一切农村集体土地都属村民委员会所有”。例如,某地级市 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指依法成立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律法规规定用“或者” 一词,怎样理解?一件物品,或者甲或者乙,是谁快就是谁还是 谁势力大就是谁?如果说这个规定的本意是,甲不存在就属于乙, 那还好理解。可是一个国家这么大,上千万个组织都是甲不存在 吗,两个同时存在怎么办?原先甲不在后来又出现,怎么办?由 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不一致,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产生模糊, 在实践中出现了混乱。特别是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必须设立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不少地方就没有设立而由村民委和村民小组代行管 理,有些村民委员会就认为自己是村内一切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 就出现任意调整、收回村内各个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级)农 民的承包地、任意发包、出卖村内“四荒”的现象。在土地被征 用时,竟不经过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农民,就以土地 所有者的身份办理征地手续,并任意支配征地费。
2、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没有充分利用而淡化。
按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建设用地使 用权、农用土地使用权(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土地使用权、“四荒” 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和“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 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 以外,其他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没有登记发证管理,事实上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没有充分利用而被淡化了。例如,农 村早年建造的旧房屋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实行登记发证制 度;又如,承包地的土地使用权不明。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土地 承包经营权似乎不完全等于土地使用权。这就存在这么一个问题, 即承包地的土地使用权随所有权留在集体经济组织里,或者土地 使用权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了,其土地使用权是否随其流转。可见,农村集体 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在这两方面被淡化了。
3、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权能有限,权利不平等。表现在: 集体土地被征用征收时,农民不能直接参与商谈,缺了处分权; 征地补偿费标准被法律上限,而土地所有权变成国有后,其使用 权进入市场则价格无上限;集体所有和国有只是主体有别,而土 地是没有任何差别的,但法律在保护上却有明显的倾向性,不符 合“权利主体平等”之法理。另外,产权流转制度不健全,也是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一种缺陷。尽管我国制定了加强农民集体土 地流转管理一些政策规定,但总体说来,禁止的比放开的多,限 制的比鼓励的多。
(二)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的设想。
土地作为一种不动产资源,无论归谁所有或使用,权利人都 无法将其转移,因此,农村集体土地的改革应主要体现在土地资 源的珍惜与合理利用上。应从国情出发,遵循既不能违背我国土 地的生存保障、收益和就业三大功能,又符合农村经济健康向前 发展、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水平和安民心稳天下的原则,来进行农 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
1 、用法律规定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写 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 集体行使”。同时,修改有关法律的相关条文,形成法律规定的 “一致性”和法律标准的“唯一性”。如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发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小组经营、管理(发包)”中的有关“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 组”内容删掉;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修改为“集体经济 组织的有表决权的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 的成员代表会议同意”。
2、参照国有土地产权体系及其管理制度,根据“两权”分 离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出来。集体土地使用 权的权利义务应等同于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为集体 所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为私人所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规定使 用年限。农用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为农民家庭所有后可以进入 市场有偿流转,可以抵押,强化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利。集体土 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实行低收集体土地出 让费原则。集体土地出让费收益人为该宗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土 地实行登记、发证管理制度和凭证占有、使用制度以及地籍管理 制度。根据现行法律,集体土地使用权又分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使用权和农用土地使用权两大类;农用土地使用权又分为直接用 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和“四荒”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土地使用权。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属于农用土地使用权 当中的一个细分种类,而它又交* 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使 用权和“四荒”土地使用权之间。从具有登记发证管理意义的必 要性看,应该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用土地使用权两大 类,前者的使用年限应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相对短一些;后 者应参照土地承包期年限或相对短一些。实行集体土地产权改革 时,初轮农用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应考虑政策法律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尽量使农用土地使用权人和使用年限与现行的初始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和承包年限的一致;农用土地使用权年限与现行土地 承包期同时终满。从长远来看,往后农用土地使用权的作用将比 土地承包经营权更有实际意义。第二轮(现行)土地承包期满, 其作用将自然淡化。
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管理机关是县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
3、将征地补偿费的限制政策改为保护农民利益政策。在征 地补偿的标准上,将上限改为下限。无论是公益性用地或者是经 营性用地,补偿费标准不能有差别,因为,少数被征地农民没有 牺牲自己的利益为公众搞公益建设的义务。在征地补偿商谈上, 征地方和被征地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一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弱化所有 权,强化土地使用权,农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有偿流转, 使集体土地使用权体现其应有的价值。这是农村改革从“集体所 有,集体经营,按劳分配”-“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 任制”-“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 的方向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改革,既能稳定土地的农民集体所 有权,又能保障农民个人使用土地的权利;既能使土地合理流转, 使土地积极集中,符合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需要,同时为要进入 城市的农民提供有一定年限的农用土地使用权价值可转让而取得 所需资金,又可以使减了人口数量的留守农民在每一轮农用土地 使用权周期满后无偿得到增加土地数量,从而使未来农民在发展 经济上能有应有的土地保障。
二、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构想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制的缺陷。现时乡级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小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前身分别是, 公社、大队和生产队,是相对应的被继承和继承关系。各级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占有比例,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时 期,公社占的比例很小,几乎没有土地;大队占的比例也小,少 数大队有少量土地,多数大队没有土地;生产队占有几乎所有的 农村土地。乡级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又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 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村(原大队)、乡镇(原公社)全体农民集 体所有的经济组织;第二类是第一类经济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 1、乡级集体经济组织,从全国来看,绝大多数乡镇已不存,即 使存在的这些少数乡镇中,“全乡镇范围内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已空有其名而无其实了,只能说是少数人所有。2、村级集体经 济组织,存在的数量不少,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一般是被村民 委员会架空而没有另外成立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无其名又无其实, 完全被村民委取代,只是人们需要其名时才偶尔提到它。绝大部 分的村,没有真正意义的经济实体,只是利用土地政策法律的缺 陷,将村内其他经济组织(小组、原生产队)的土地说成全村所 有,由村民委经营管理。村民委作为发包方将全村各小组的土地 发包,从中有收益。在任意拍卖“四荒”和土地被征用时又占有 一定的金额。在这些村中,有少数兴办办经济实体,村民委有不 少收入。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法律的缺位,村级经济管理混乱,集 体经济流失严重。“全村全体农民集体所有”有其名而无其实, 实际变成村干部个人所有,是村官腐败之源。从这些年暴露出来 的问题看,这已是相当普遍的问题了。
(二)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制改革的设想。1、只保留 最基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的继承者。其规模现状, 少的几户组成,一般20~30户,上100户的很少见),作 为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的一种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全国应统一简称农经组,以便在制定政策和修订法律、法规 使用其名称上的一致性。名称的一致性,还可以区别于其他农村 经济组织,减少在社会活动中不必要的麻烦。改革后的农经组, 主要行使土地所有权职能,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在划拨土地 使用权给农户家庭时,留出3~5份地,其中2~3份作为管理 人员报酬,2~3份作集体组织日常运作经费收入来源。2、撤 销解散属于第一类的乡级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第二类经济 组织。从几十年的实践来看,乡级和村级集体经济的消极因素大 于积极因素。真正能发展壮大,真正实现全体成员所有和体现乡、 村级集体经济优热性的,在全国是凤毛麟角不多见的。国有企业 都已“抓大放小”,全面改制了,何况农村村级和乡级集体经济 的这种现状呢。因此,对乡级和村级集体经济必须大刀阔斧地改 革,属于第一类的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撤销解散。其所 有的土地、财产,析分到原所属的各农经组。属于第一类集体经 济组织举办的经济实体,即第二类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现代企业 制度进改制。将其资产析成股份分到第一类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 员后可有偿流转;将其集体土地所有权析分到各农经组,土地使 用权进行无偿划拨归其所有。在村级的第二类经济组织-经济实 体改制时,应留出一定的股份比例给村级行政管理组织控股,作 为管理机构运转经费来源。改革后的村级行政管理组织,主要具 社会管理职能,不具生产、经营职能。
三、深化村民委员会和村级管理机构的构想
(一)村民委员会的缺陷。目前,村民委员会普遍是规模过 大,不但不利于开展工作,而且也客观上制约了村民参加民主管 理和行使民主权利积极性。1、村民委员会的规模。自从村民委 由自然村改设在行政村后,有的村的人口有2000人左右,有 的多达四五千人;有的由数个甚至数十个自然村组成,有的村落 居住分散在几十平方公里甚至上百平方公里土地上。2001年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出于村级财力的原因,各地合并行政村之势 不减,每年全国有上万个村合并。这次农业税全免,并村将有一 次高潮。2、村民委员会规模过大的弊端。一是村内利益圈多而 公共利益少,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热情不高。一般相邻的自然村, 客观上就有共同的利益资源,如水、电、路、土地和山林等,人 与人之间相熟而亲近。村民对利益圈内的事比较关注,对利益圈 外的事则漠然视之。在有多元利益圈的特大行政村,什么“村民 会议”、“一事一议”、“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等,那可是侈奢 的东西。二是村民居住分散,无法召开村民会议。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难度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制度难以落实。比如选举工作,由于村的规模过大, 村民互相认识的不多。在那些没有村级集经济的村,村干的职位 没有多大吸引力,村民参加选举的热情也不高。每次村民委或人 大代表选举,是靠乡镇干部和村内骨干的“苦干”加“巧干”才 能完成的。可以这么说,村民委设在行政村以来,从来没有召开 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是相当普遍的。这种状况如何 搞村民自治,如何推进农村民主进程,如何贯彻落实《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借用农民“良种还应有良法,才能获得好收成”的 话来说,再好的政策和法律也要有好的制度来保障,才能落到实 处。总之,村民自治不应是画饼充饥。村民委员会的规模必须改 小,才能够推进农村的民主进程。
(二)深化村民委员会和行政村管理机构改革的设想。1、村民委员会改设在自然村或农经组。新设的村民委员会内只有一 个农经组的,村民委成员和农经组管理人员可以“一套人马两块 牌子”,在不同场合以相应的身份名义作为。2、行政村管理机 构。村民委员会改设在自然村后,行政村作为国家行政管理延伸 与村民自治的交汇点-“交换机”,设立半行政半自治的村级管 理机构,称自治联合村,简称联村。改革后的村级行政管理组织, 主要具社会管理职能,不具生产、经营职能。联村的村长在村内 农民中由村民选任;党支部书记由“两推一选”产生,即在村民 和党员推荐的基础上,经过组织考核确定候选人,然后按党章规 定进行党内选举。每届任期三年。联村的村干部的报酬,国家财 政按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补贴,村内自有收入的可由 村民委主任会议和党支部讨论决定报酬标准。 相关热词搜索: 构想 深化 农村 改革 陈华生
农村改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 标志,全面展开了各项改革,取得了辉煌成果,促进了经济和社 会发展。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农村的发展遇到了不小的困 难。深化农村改革的问题,已经摆到人们的面前。
本文本试从农村土地产权、经济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三 个方面,提出深化农村改革的构想。
一、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的构想
(一)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缺陷。产权,即财产所有权,是 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物(财产)占有、使用、收益 与处分,并排他干涉的权利。是最具有重要地位的物权,又是唯 一完全的充分的物权。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体系,土地产权主 要划分为土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的主 体,法律规定得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而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则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农村土地 相关内容作出规定比较早的法律是,1986年4月12日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 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 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这一规定,似乎是明 确了,不过其中的“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就更加使集体 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了。对当时来说,原生产队级的集体经济组 织和村民委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在实践中并无大碍。但是,过 后村民委改设在原大队级,原村民委级(原生产队)设村民小组。 实质上已经是“此村民委非彼村民委”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 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管理。”这一规定,也似乎明确,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分为 三类,一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二是村集体经济组 织农民集体;三是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的继承 者)农民集体。由于法律没有对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规定由谁 代表“农民集体”行使,从而使这个法律规定模糊起来了。加上 其中规定的“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和“或者村民小组经 营、管理”就更加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起来了。使人 误解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一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和) 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或(和)村民小组”;二是“村 内的一切农村集体土地都属村民委员会所有”。例如,某地级市 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指依法成立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律法规规定用“或者” 一词,怎样理解?一件物品,或者甲或者乙,是谁快就是谁还是 谁势力大就是谁?如果说这个规定的本意是,甲不存在就属于乙, 那还好理解。可是一个国家这么大,上千万个组织都是甲不存在 吗,两个同时存在怎么办?原先甲不在后来又出现,怎么办?由 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不一致,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产生模糊, 在实践中出现了混乱。特别是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必须设立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不少地方就没有设立而由村民委和村民小组代行管 理,有些村民委员会就认为自己是村内一切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 就出现任意调整、收回村内各个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级)农 民的承包地、任意发包、出卖村内“四荒”的现象。在土地被征 用时,竟不经过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农民,就以土地 所有者的身份办理征地手续,并任意支配征地费。
2、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没有充分利用而淡化。
按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建设用地使 用权、农用土地使用权(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土地使用权、“四荒” 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和“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 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 以外,其他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没有登记发证管理,事实上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没有充分利用而被淡化了。例如,农 村早年建造的旧房屋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实行登记发证制 度;又如,承包地的土地使用权不明。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土地 承包经营权似乎不完全等于土地使用权。这就存在这么一个问题, 即承包地的土地使用权随所有权留在集体经济组织里,或者土地 使用权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了,其土地使用权是否随其流转。可见,农村集体 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在这两方面被淡化了。
3、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权能有限,权利不平等。表现在: 集体土地被征用征收时,农民不能直接参与商谈,缺了处分权; 征地补偿费标准被法律上限,而土地所有权变成国有后,其使用 权进入市场则价格无上限;集体所有和国有只是主体有别,而土 地是没有任何差别的,但法律在保护上却有明显的倾向性,不符 合“权利主体平等”之法理。另外,产权流转制度不健全,也是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一种缺陷。尽管我国制定了加强农民集体土 地流转管理一些政策规定,但总体说来,禁止的比放开的多,限 制的比鼓励的多。
(二)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的设想。
土地作为一种不动产资源,无论归谁所有或使用,权利人都 无法将其转移,因此,农村集体土地的改革应主要体现在土地资 源的珍惜与合理利用上。应从国情出发,遵循既不能违背我国土 地的生存保障、收益和就业三大功能,又符合农村经济健康向前 发展、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水平和安民心稳天下的原则,来进行农 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
1 、用法律规定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写 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 集体行使”。同时,修改有关法律的相关条文,形成法律规定的 “一致性”和法律标准的“唯一性”。如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发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小组经营、管理(发包)”中的有关“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 组”内容删掉;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修改为“集体经济 组织的有表决权的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 的成员代表会议同意”。
2、参照国有土地产权体系及其管理制度,根据“两权”分 离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出来。集体土地使用 权的权利义务应等同于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为集体 所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为私人所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规定使 用年限。农用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为农民家庭所有后可以进入 市场有偿流转,可以抵押,强化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利。集体土 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实行低收集体土地出 让费原则。集体土地出让费收益人为该宗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土 地实行登记、发证管理制度和凭证占有、使用制度以及地籍管理 制度。根据现行法律,集体土地使用权又分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使用权和农用土地使用权两大类;农用土地使用权又分为直接用 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和“四荒”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土地使用权。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属于农用土地使用权 当中的一个细分种类,而它又交* 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使 用权和“四荒”土地使用权之间。从具有登记发证管理意义的必 要性看,应该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用土地使用权两大 类,前者的使用年限应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相对短一些;后 者应参照土地承包期年限或相对短一些。实行集体土地产权改革 时,初轮农用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应考虑政策法律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尽量使农用土地使用权人和使用年限与现行的初始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和承包年限的一致;农用土地使用权年限与现行土地 承包期同时终满。从长远来看,往后农用土地使用权的作用将比 土地承包经营权更有实际意义。第二轮(现行)土地承包期满, 其作用将自然淡化。
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管理机关是县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
3、将征地补偿费的限制政策改为保护农民利益政策。在征 地补偿的标准上,将上限改为下限。无论是公益性用地或者是经 营性用地,补偿费标准不能有差别,因为,少数被征地农民没有 牺牲自己的利益为公众搞公益建设的义务。在征地补偿商谈上, 征地方和被征地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一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弱化所有 权,强化土地使用权,农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有偿流转, 使集体土地使用权体现其应有的价值。这是农村改革从“集体所 有,集体经营,按劳分配”-“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 任制”-“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 的方向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改革,既能稳定土地的农民集体所 有权,又能保障农民个人使用土地的权利;既能使土地合理流转, 使土地积极集中,符合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需要,同时为要进入 城市的农民提供有一定年限的农用土地使用权价值可转让而取得 所需资金,又可以使减了人口数量的留守农民在每一轮农用土地 使用权周期满后无偿得到增加土地数量,从而使未来农民在发展 经济上能有应有的土地保障。
二、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构想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制的缺陷。现时乡级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小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前身分别是, 公社、大队和生产队,是相对应的被继承和继承关系。各级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占有比例,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时 期,公社占的比例很小,几乎没有土地;大队占的比例也小,少 数大队有少量土地,多数大队没有土地;生产队占有几乎所有的 农村土地。乡级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又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 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村(原大队)、乡镇(原公社)全体农民集 体所有的经济组织;第二类是第一类经济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 1、乡级集体经济组织,从全国来看,绝大多数乡镇已不存,即 使存在的这些少数乡镇中,“全乡镇范围内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已空有其名而无其实了,只能说是少数人所有。2、村级集体经 济组织,存在的数量不少,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一般是被村民 委员会架空而没有另外成立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无其名又无其实, 完全被村民委取代,只是人们需要其名时才偶尔提到它。绝大部 分的村,没有真正意义的经济实体,只是利用土地政策法律的缺 陷,将村内其他经济组织(小组、原生产队)的土地说成全村所 有,由村民委经营管理。村民委作为发包方将全村各小组的土地 发包,从中有收益。在任意拍卖“四荒”和土地被征用时又占有 一定的金额。在这些村中,有少数兴办办经济实体,村民委有不 少收入。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法律的缺位,村级经济管理混乱,集 体经济流失严重。“全村全体农民集体所有”有其名而无其实, 实际变成村干部个人所有,是村官腐败之源。从这些年暴露出来 的问题看,这已是相当普遍的问题了。
(二)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制改革的设想。1、只保留 最基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的继承者。其规模现状, 少的几户组成,一般20~30户,上100户的很少见),作 为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的一种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全国应统一简称农经组,以便在制定政策和修订法律、法规 使用其名称上的一致性。名称的一致性,还可以区别于其他农村 经济组织,减少在社会活动中不必要的麻烦。改革后的农经组, 主要行使土地所有权职能,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在划拨土地 使用权给农户家庭时,留出3~5份地,其中2~3份作为管理 人员报酬,2~3份作集体组织日常运作经费收入来源。2、撤 销解散属于第一类的乡级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第二类经济 组织。从几十年的实践来看,乡级和村级集体经济的消极因素大 于积极因素。真正能发展壮大,真正实现全体成员所有和体现乡、 村级集体经济优热性的,在全国是凤毛麟角不多见的。国有企业 都已“抓大放小”,全面改制了,何况农村村级和乡级集体经济 的这种现状呢。因此,对乡级和村级集体经济必须大刀阔斧地改 革,属于第一类的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撤销解散。其所 有的土地、财产,析分到原所属的各农经组。属于第一类集体经 济组织举办的经济实体,即第二类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现代企业 制度进改制。将其资产析成股份分到第一类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 员后可有偿流转;将其集体土地所有权析分到各农经组,土地使 用权进行无偿划拨归其所有。在村级的第二类经济组织-经济实 体改制时,应留出一定的股份比例给村级行政管理组织控股,作 为管理机构运转经费来源。改革后的村级行政管理组织,主要具 社会管理职能,不具生产、经营职能。
三、深化村民委员会和村级管理机构的构想
(一)村民委员会的缺陷。目前,村民委员会普遍是规模过 大,不但不利于开展工作,而且也客观上制约了村民参加民主管 理和行使民主权利积极性。1、村民委员会的规模。自从村民委 由自然村改设在行政村后,有的村的人口有2000人左右,有 的多达四五千人;有的由数个甚至数十个自然村组成,有的村落 居住分散在几十平方公里甚至上百平方公里土地上。2001年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出于村级财力的原因,各地合并行政村之势 不减,每年全国有上万个村合并。这次农业税全免,并村将有一 次高潮。2、村民委员会规模过大的弊端。一是村内利益圈多而 公共利益少,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热情不高。一般相邻的自然村, 客观上就有共同的利益资源,如水、电、路、土地和山林等,人 与人之间相熟而亲近。村民对利益圈内的事比较关注,对利益圈 外的事则漠然视之。在有多元利益圈的特大行政村,什么“村民 会议”、“一事一议”、“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等,那可是侈奢 的东西。二是村民居住分散,无法召开村民会议。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难度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制度难以落实。比如选举工作,由于村的规模过大, 村民互相认识的不多。在那些没有村级集经济的村,村干的职位 没有多大吸引力,村民参加选举的热情也不高。每次村民委或人 大代表选举,是靠乡镇干部和村内骨干的“苦干”加“巧干”才 能完成的。可以这么说,村民委设在行政村以来,从来没有召开 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是相当普遍的。这种状况如何 搞村民自治,如何推进农村民主进程,如何贯彻落实《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借用农民“良种还应有良法,才能获得好收成”的 话来说,再好的政策和法律也要有好的制度来保障,才能落到实 处。总之,村民自治不应是画饼充饥。村民委员会的规模必须改 小,才能够推进农村的民主进程。
(二)深化村民委员会和行政村管理机构改革的设想。1、村民委员会改设在自然村或农经组。新设的村民委员会内只有一 个农经组的,村民委成员和农经组管理人员可以“一套人马两块 牌子”,在不同场合以相应的身份名义作为。2、行政村管理机 构。村民委员会改设在自然村后,行政村作为国家行政管理延伸 与村民自治的交汇点-“交换机”,设立半行政半自治的村级管 理机构,称自治联合村,简称联村。改革后的村级行政管理组织, 主要具社会管理职能,不具生产、经营职能。联村的村长在村内 农民中由村民选任;党支部书记由“两推一选”产生,即在村民 和党员推荐的基础上,经过组织考核确定候选人,然后按党章规 定进行党内选举。每届任期三年。联村的村干部的报酬,国家财 政按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补贴,村内自有收入的可由 村民委主任会议和党支部讨论决定报酬标准。 相关热词搜索: 构想 深化 农村 改革 陈华生
热门文章:
- 2024年主题教育心得体会(34)2025-01-12
- 主题教育心得体会(10)(全...2025-01-12
- 2024年度主题教育心得体会(3...2025-01-12
- 2024年主题教育心得体会(4)2025-01-12
- 主题教育心得体会(14)【优...2025-01-12
- (16篇)“半条被子”精神学...2025-01-12
- 主题教育心得体会(12)(2024年)2025-01-12
- 2024主题教育心得体会(11)...2025-01-12
- 主题教育心得体会(11)(完整)2025-01-12
- 学习《习近平著作选读》心得...2025-01-12
相关文章:
- 农村信用社企业文化建设的五...2021-09-10
- 对大学生开展财富教育的思考...2021-09-22
- 我国“善意取得”立法现状及构想2021-09-24
- 消费欺诈与立体维权的法律构想2021-09-25
- 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构想2021-09-26
- 乡村经济组织体系改革构想2021-09-27
- 浅论邮政企业组织文化的运用...2021-10-10
- 关于企业实行劳务经营法的构想2021-10-10
- 建博会情况总结及构想2021-11-09
- --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2021-08-27
- 住建局深化“三个以案"警示...2021-08-27
- 加强纪律教育深化作风建设研...2021-08-27
- 深化绿化XX行动专题调研报告2021-08-27
- 深化“三个以案”聚焦“四联...2021-08-27
- 实践三个代表深化企业工会工作2021-09-16
- 深化改革 强化管理努力开创...2021-09-19
- 突出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农村配...2021-09-19
- 2005年深化*区经济体制改革思路2021-09-22
- 规范、深化、拓展政务公开的思考2021-09-24
- 年农村工作暨扶贫开发工作会...2021-08-27
- 全市农村基层干部培训班上党...2021-08-27
- 全市农村工作暨扶贫开发工作...2021-08-27
-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助推农村经...2021-08-27
- 农村税费改革论文2021-09-09
- 在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会...2021-09-10
- 乡镇政府该如何抓好农业和农...2021-09-13
- 县域突破暨农村经济工作座谈...2021-09-14
- XX市2004-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2021-09-14
- 调整农村和农村经济结构拓宽...2021-09-17
- 改革开放时期历史专题研讨发...2021-08-27
- 年营改增改革2021-08-28
- 改革开放时期历史研讨发言材料2021-09-05
- 改革开放时期专题研讨发言材料2021-09-05
- 改革开放史研讨发言材料篇三2021-09-06
- 改革开放史研讨发言材料(三篇)2021-09-06
- 学习改革开放史专题研讨发言材料2021-09-06
- 县委书记学习改革开放史专题...2021-09-06
- 改革开放史研讨会上发言材料三篇2021-09-06
- 改革开放史研讨发言材料四篇2021-09-06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