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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发布时间:2021-09-28 13:27:35 浏览数:

 (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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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Q- - SN- - 0844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新版) )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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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新版) )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凡在生产设备(含设备附近)或系统上进行检修工作,涉及特别的安全措施,如:大型设备的起吊、动火管制地点动火、挖掘、登高、有毒、有害气体,粉尘超标,带压作业,缺氧环境,放射性等作业时,均必须在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后附上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安全措施票有“动火安全措施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两种。

  第三条安全措施票不得单独使用,必须附于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一起使用。一张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可附多张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说明: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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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四条动火安全措施票(以下简称“动火票”)所涵盖的动火工作应根据各单位所属电网或属地的有关规定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划分动火等级。不得擅自缩小《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规定的一、二级动火区域(三级动火区域由各单位自定)。

  第五条动火票的工作负责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一级动火作业,须经单位领导、消防保卫(公安)、安监签发批准,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准备必备的器材并派员到动火现场监护,并按防火预案作好准备工作;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七条二级动火作业,须经消防保卫(公安)、安监批准,必须在动火安全措施票开工前向单位消防管理部门报告,单位消防管理部门作好准备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案。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八条三级动火作业,须经部门和风电场(运行负责人)批准,运行许可人做好记录备案。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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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九条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如下:

  (一)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动火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动火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安全负责;

  3.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4.对所派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动火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5.对现场动火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6.首次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二)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工作;

  2.完成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并会同公安和安全监督部门共同检查、确认;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工作,交待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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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工作,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单位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5.办理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

  6.负责恢复、检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三)单位消防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

  1.首次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按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确已正确地执行;

  2.负责检查所做的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第十条动火安全措施票的使用和管理,各单位要制定必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动火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章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十一条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是对有特殊风险的作业采取的安全措施,如空间受限、水上水下、放射、挖掘、登高、有害气体,有害物质、大型设备的起吊、粉尘超标,带压作业,缺氧环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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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射性等特别危险的场所工作时,为防止人身受到伤害而制订的。在上述场所工作必须使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容不得低于公司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应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特殊作业危险点分析(预知),指出危险性可能造成的后果,填入危险因素预知栏;

  (二)根据危险点分析或预知结果,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由工作票签发人在签发与其相关的工作票时一同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如下:

  (一)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特殊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特殊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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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所派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特殊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5.对现场特殊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6.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二)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特殊作业工作;

  2.完成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设置警戒区域,并会同安全监督人员共同检查、确认;

  3.向有关人员布置特殊作业工作,交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特殊作业工作,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单位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5.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

  6.负责恢复、检查现场特殊作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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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位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

  1.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按照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确已正确地执行;

  2.特殊作业开工前,安全监督人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签名认可,方可开工。

  XXX 图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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