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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问责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1-09-28 16:38:09 浏览数:
经营业绩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油田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油田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油田持续稳定发展,参照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及油田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油田所属各单位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各部门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针对单位(部门)领导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单位(部门)完不成经营业绩指标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通过签定内部承包责任书下达。对开发单位,主要考核原油产量和成本指标;对其它单位,主要考核内部利润、成本或费用补贴等效益指标。
    第五条  经考核,对完不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单位(部门)领导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一)经济处罚
    对完不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根据单位欠利(成本、费用补贴超支)及欠产额度大小,按内部承包责任书规定沉没部分或全部业绩奖金。
    (二)行政处理
    对当年完不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油田对其领导班子(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对连续两年完不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油田解聘其主要领导的职务,对其他领导成员按责任大小采取相应的问责处理措施。
    对年度欠利(成本、费用补贴超支)5000万元以上或欠产10万吨以上的单位,视同连续两年完不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处理。
    第六条  对查出经营业绩不实的,根据其额度大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第七条  由油田经营业绩考核小组提出问责,报管理局党委、管理局及有限公司研究决定。经营业绩考核小组由经营、财务、计划、审计、纪委、组织、劳资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
    第八条  本制度由油田经营管理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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