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1-12-15 15: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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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渎职罪中主体为行政执法人员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由于主体特殊,其犯罪构成也独具特色,本文就此分析一下。
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具有以下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即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国土、环保、林业、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人民的利益。这是此类罪区别于其他类罪的本质特征。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这些职能的行使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人员背离了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必然会使行政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遭到破坏,使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三)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典型的过失,通常是对待工作粗心大意、漫不经心或者自以为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典型的故意则通常具有徇私舞弊的徇私动机。这里所说的故意和过失是指对渎职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的心态,而非对渎职行为本身的态度。
(四)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两大类渎职行为:一是玩忽职守行为,二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这两类行为以刑法第397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最具代表性。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是对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名的细化。
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在现实中表现有如下特点:
(一)线索大量存在,未被发掘。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绝大部分都是新罪名,在以前的刑法中没有规定,自然就没有得到查处。同时,渎职犯罪由检察院法纪部门管辖,但一直以来,法纪部门办案的重点都在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查处行政执法机关的渎职犯罪很少,所以此类犯罪在实际中积累了大量的线索,有发掘价值。
(二)此类犯罪中玩忽职守类犯罪较为明显,徇私舞弊类犯罪则较为隐蔽。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通常表现为工作中马虎草率、粗心大意,不认真、正确地做好本职工作,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类行为如果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且达到了立案标准所要求的结果,那么行为和结果之间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则较为明显,容易查处。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公安机关)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以欺骗、隐瞒、掩饰等手法,或贪图钱财,或袒护亲友,或为其他私情私利而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类行为由于主观上具有徇私的动机,客观上手段具有欺骗性、隐蔽性,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且达到了立案标准所要求的结果,但行为和结果之间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则较为隐蔽,不易查处。如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等。
(三)此类犯罪容易与工作中的惯性操作、工作失误相混淆,较难认定。渎职犯罪都与职务行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更是与行政法规、条例和行政机关的实际工作程序密切联系,因此,在此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工作中的惯性操作,是因为单位制度不健全,不承认自己有罪,或者退一步,承认自己有做错的地方,但仅是工作失误而已。由于某些罪名确实存在上述问题,造成了认定犯罪有一定的难度。
(四)主体特殊,查处困难。此类犯罪由于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他们有的是某个单位的领导,有的是区级、市级的领导,他们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广泛的社会关系网,有的甚至手握重权,所以查处此类犯罪具有相当的难度。
那么,如何查处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呢?我认为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针对不同罪案的特点,深入摸查案件线索。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绝大部分是新罪名,以前刑法中没有规定,所以群众了解不多,举报很少,要想突破此类犯罪,就必须靠办案人员自已摸查。各个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管辖对象和业务工作各有其特点,我们就可以针对其特点进行有目的的摸查。比如,海关监管的对象是进出境的个人和企业,其中以“三资企业”为主,所以我们可以深入“三资企业”调查了解,向他们宣传有关涉及到海关的罪案,有放纵走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罪名,我们可以召开外商座谈会,向他们讲解我们检察机关是保护外商的投资权益的,这样有些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外商就有可能向我们反映线索。又如环保、林业部门,涉及到环境监管失职罪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我们可以直接到实地勘查,哪里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哪里的森林遭受了严重破坏,我们就到哪里去调查,对照立案标准进行处理。在研究了各个行政执法机关渎职罪的特点之后,我们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摸查线索。
(二)针对各个行政执法机关,深入学习各行政法规,区分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前面提到,行政执法机关的渎职犯罪往往与工作失误相联系,所以我们要深入学习各行政法规,弄清楚哪些行为是正常、合法的工作行为,哪些行为是不正常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对照各罪名的立案标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海关法》中关于减免关税就有明确规定的范围,超出规定的范围去减免关税,就可能触犯刑法。又如《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也有明确规定,哪些用地由国务院审批,哪些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哪些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都有明确规定。在审批用地中,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便触犯刑法,达到了立案的标准。又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环保部门如何对环境实施监督管理有明确规定,如果环境监管人员失职导致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轻伤10人以上的,便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通过学习各行政法规,了解具体规定,可以使办案人员心中有数,快速找到案件的重点,突破案件。
(三)争取人大、党委、政法委的支持。由于行政执法人员主体特殊,他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的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同时也是执法人员,对有关法律比较熟悉,这些决定了他们具有较高的抗侦、抗审、抗辩的能力,因此查处此类犯罪时会遇到很大的阻力,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多向人大、党委、政法委汇报,以引起他们的重视,取得领导的支持。总结办案实践经验,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是成功查办案件的关键。当犯罪嫌疑人感到自己已经孤立无援,再没有人支持他时,案件便会很快被突破。所以我们在查办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时,一定要多向人大、党委、政法委汇报,取得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
通过分析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特点,我们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展开摸查线索和侦查取证工作,使检察机关法纪部门查办此类案件有所突破。 相关热词搜索: 渎职 执法人员 查处 探讨 犯罪
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具有以下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即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国土、环保、林业、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人民的利益。这是此类罪区别于其他类罪的本质特征。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这些职能的行使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人员背离了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必然会使行政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遭到破坏,使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三)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典型的过失,通常是对待工作粗心大意、漫不经心或者自以为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典型的故意则通常具有徇私舞弊的徇私动机。这里所说的故意和过失是指对渎职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的心态,而非对渎职行为本身的态度。
(四)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两大类渎职行为:一是玩忽职守行为,二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这两类行为以刑法第397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最具代表性。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是对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名的细化。
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在现实中表现有如下特点:
(一)线索大量存在,未被发掘。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绝大部分都是新罪名,在以前的刑法中没有规定,自然就没有得到查处。同时,渎职犯罪由检察院法纪部门管辖,但一直以来,法纪部门办案的重点都在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查处行政执法机关的渎职犯罪很少,所以此类犯罪在实际中积累了大量的线索,有发掘价值。
(二)此类犯罪中玩忽职守类犯罪较为明显,徇私舞弊类犯罪则较为隐蔽。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通常表现为工作中马虎草率、粗心大意,不认真、正确地做好本职工作,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类行为如果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且达到了立案标准所要求的结果,那么行为和结果之间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则较为明显,容易查处。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公安机关)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以欺骗、隐瞒、掩饰等手法,或贪图钱财,或袒护亲友,或为其他私情私利而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类行为由于主观上具有徇私的动机,客观上手段具有欺骗性、隐蔽性,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且达到了立案标准所要求的结果,但行为和结果之间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则较为隐蔽,不易查处。如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等。
(三)此类犯罪容易与工作中的惯性操作、工作失误相混淆,较难认定。渎职犯罪都与职务行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更是与行政法规、条例和行政机关的实际工作程序密切联系,因此,在此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工作中的惯性操作,是因为单位制度不健全,不承认自己有罪,或者退一步,承认自己有做错的地方,但仅是工作失误而已。由于某些罪名确实存在上述问题,造成了认定犯罪有一定的难度。
(四)主体特殊,查处困难。此类犯罪由于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他们有的是某个单位的领导,有的是区级、市级的领导,他们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广泛的社会关系网,有的甚至手握重权,所以查处此类犯罪具有相当的难度。
那么,如何查处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呢?我认为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针对不同罪案的特点,深入摸查案件线索。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绝大部分是新罪名,以前刑法中没有规定,所以群众了解不多,举报很少,要想突破此类犯罪,就必须靠办案人员自已摸查。各个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管辖对象和业务工作各有其特点,我们就可以针对其特点进行有目的的摸查。比如,海关监管的对象是进出境的个人和企业,其中以“三资企业”为主,所以我们可以深入“三资企业”调查了解,向他们宣传有关涉及到海关的罪案,有放纵走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罪名,我们可以召开外商座谈会,向他们讲解我们检察机关是保护外商的投资权益的,这样有些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外商就有可能向我们反映线索。又如环保、林业部门,涉及到环境监管失职罪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我们可以直接到实地勘查,哪里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哪里的森林遭受了严重破坏,我们就到哪里去调查,对照立案标准进行处理。在研究了各个行政执法机关渎职罪的特点之后,我们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摸查线索。
(二)针对各个行政执法机关,深入学习各行政法规,区分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前面提到,行政执法机关的渎职犯罪往往与工作失误相联系,所以我们要深入学习各行政法规,弄清楚哪些行为是正常、合法的工作行为,哪些行为是不正常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对照各罪名的立案标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海关法》中关于减免关税就有明确规定的范围,超出规定的范围去减免关税,就可能触犯刑法。又如《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也有明确规定,哪些用地由国务院审批,哪些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哪些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都有明确规定。在审批用地中,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便触犯刑法,达到了立案的标准。又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环保部门如何对环境实施监督管理有明确规定,如果环境监管人员失职导致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轻伤10人以上的,便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通过学习各行政法规,了解具体规定,可以使办案人员心中有数,快速找到案件的重点,突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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