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对策
发布时间:2022-01-09 15: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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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法律服务机构五花八门。目前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乡镇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设立的法律服务中心、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公、检、法离退休人员以离退休法官协会为依托成立的法律服务部,还有一些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的同意直接到工商管理登记部门挂牌成立的法律服务部等。这些机构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抢滩掠地,造成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局面,各种机构的激烈竞争使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领域相对变小。
二是法律服务人员鱼龙混杂。目前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主要有律师、法律服务人员、公证人员、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还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除此之外,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还存在着一部分“黑律师”、“土律师”,也就是形式上不合法且根本没有法律服务的资格,却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人。律师与非律师不管在法律知识上还是在执业水平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非律师们在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与统一的监督机构,他们的非法执业严重地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律师的形象,直接阻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是服务市场不健全,服务面过窄。目前的法律服务市场主要集中在纠纷解决领域,而对纠纷的预防方面参与不够,整体来看,法律服务市场诉讼事务的比重远远大于非诉讼事务,这也是法律服务市场不健全、不成熟的一个表现。
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对策
一是从立法上确立律师的诉讼垄断地位。我国目前的律师制度发展还不完善,我国的国情决定不可能由律师垄断全部的法律服务业务,但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非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已不适应强化控辩职能的需要,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只有受过专门法律教育,具有执业经历的律师才能完成控辩平衡的任务,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实行律师垄断诉讼业务的制度是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有必要从立法上直接赋予律师诉讼业务垄断权,取消了其他非律师从事诉讼业务的合法依据,可以使非律师人员借无偿的幌子行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无法可依,也就整顿了诉讼领域的服务秩序。
近年来,律师人数越来越多,但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基层法院、人民法院的出庭业务基本上由法律服务人员或“土律师”、“黑律师”垄断,导致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水平低下,不能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律师垄断诉讼业务制度也是提高基层司法水平的需要。如果建立了这一制度,既会使律师的诉讼业务按照市场规律流向小县城、城镇,也能解决大、中城市律师案源不足,而小城镇又请不到律师的矛盾。
二是完善律师介入非诉讼业务的保障制度。在现阶段,律师业务的范围主要集中在诉讼领域,对非诉讼业务的参与较少,未能充分发挥律师的法律服务作用。随着非诉讼业务领域的越来越广阔,要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提高国际竞争力,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某些大型业务作出由律师来办理的规定。《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律师的业务范围,其中第六项是“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此项规定,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为律师的法律服务介入政府采购、BOT项目、合同、拍卖、彩票发行、会计、审计、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代理、资产评估、企业重组、清算、破产等各项事务提供制度保障。这就能使高素质的律师参与这些业务,规范我国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秩序。
三是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司法行政机关应会同公安、法院、检察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行文,明确职责,共同管理法律服务市场。尤其是公安、法院、检察院要严格执业人员证照制度,把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拒之门外。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代理诉讼活动或者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到公安机关会见当事人的,必须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出示经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的执业执照、单位介绍信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对不具备条件,假冒律师办案的,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总的来说,要大力扶持律师的发展,坚持取缔非法律师,对合法的非律师要从业务范围、执业资格、服务质量上加以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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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律服务机构五花八门。目前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乡镇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设立的法律服务中心、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公、检、法离退休人员以离退休法官协会为依托成立的法律服务部,还有一些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的同意直接到工商管理登记部门挂牌成立的法律服务部等。这些机构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抢滩掠地,造成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局面,各种机构的激烈竞争使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领域相对变小。
二是法律服务人员鱼龙混杂。目前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主要有律师、法律服务人员、公证人员、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还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除此之外,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还存在着一部分“黑律师”、“土律师”,也就是形式上不合法且根本没有法律服务的资格,却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人。律师与非律师不管在法律知识上还是在执业水平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非律师们在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与统一的监督机构,他们的非法执业严重地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律师的形象,直接阻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是服务市场不健全,服务面过窄。目前的法律服务市场主要集中在纠纷解决领域,而对纠纷的预防方面参与不够,整体来看,法律服务市场诉讼事务的比重远远大于非诉讼事务,这也是法律服务市场不健全、不成熟的一个表现。
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对策
一是从立法上确立律师的诉讼垄断地位。我国目前的律师制度发展还不完善,我国的国情决定不可能由律师垄断全部的法律服务业务,但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非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已不适应强化控辩职能的需要,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只有受过专门法律教育,具有执业经历的律师才能完成控辩平衡的任务,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实行律师垄断诉讼业务的制度是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有必要从立法上直接赋予律师诉讼业务垄断权,取消了其他非律师从事诉讼业务的合法依据,可以使非律师人员借无偿的幌子行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无法可依,也就整顿了诉讼领域的服务秩序。
近年来,律师人数越来越多,但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基层法院、人民法院的出庭业务基本上由法律服务人员或“土律师”、“黑律师”垄断,导致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水平低下,不能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律师垄断诉讼业务制度也是提高基层司法水平的需要。如果建立了这一制度,既会使律师的诉讼业务按照市场规律流向小县城、城镇,也能解决大、中城市律师案源不足,而小城镇又请不到律师的矛盾。
二是完善律师介入非诉讼业务的保障制度。在现阶段,律师业务的范围主要集中在诉讼领域,对非诉讼业务的参与较少,未能充分发挥律师的法律服务作用。随着非诉讼业务领域的越来越广阔,要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提高国际竞争力,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某些大型业务作出由律师来办理的规定。《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律师的业务范围,其中第六项是“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此项规定,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为律师的法律服务介入政府采购、BOT项目、合同、拍卖、彩票发行、会计、审计、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代理、资产评估、企业重组、清算、破产等各项事务提供制度保障。这就能使高素质的律师参与这些业务,规范我国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秩序。
三是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司法行政机关应会同公安、法院、检察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行文,明确职责,共同管理法律服务市场。尤其是公安、法院、检察院要严格执业人员证照制度,把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拒之门外。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代理诉讼活动或者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到公安机关会见当事人的,必须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出示经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的执业执照、单位介绍信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对不具备条件,假冒律师办案的,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总的来说,要大力扶持律师的发展,坚持取缔非法律师,对合法的非律师要从业务范围、执业资格、服务质量上加以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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