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扬范文网
当前位置 首页 >心得体会 >

检察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探讨

发布时间:2022-01-22 15:04:23 浏览数:

一、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认识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对失足青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严打"以来,党和国家根据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实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制定了"从重从快"严打方针,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可捕可不捕的捕了,可诉可不诉的诉了,对打击犯罪,震慑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好转起到了根本性作用。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过于强调严打,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存在着不和谐。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检察机关捕诉环节如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适应政法工作新形势的需要,也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解决政法工作现实问题的需要。我市检察机关要勇于创新,大胆探索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工作中努力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缩小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正确把握三个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应当正确把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执法。对一般犯罪要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

二是区别对待。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尤其是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以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社会恐慌的犯罪,增强打击的针对性;规范对重大刑事案件适时介入的侦查机制,对严重刑事犯罪坚持快捕快诉,体现依法从严、从重的一面,增强打击的实效性,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建立"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一般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初犯、偶犯、邻里纠纷等则尽可能区别对待,适当放宽执法尺度。

三是注重效果。执法办案既要保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途径实际上就是当代我国刑法领域应提倡的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实现的途径问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脚点应在"宽"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多应该关注的是司法层面的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必须要弄清严重犯罪与轻微犯罪的界限、危险犯罪人和偶发犯罪人的界限,要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教育多数。要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在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及诉讼监督等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环节中,积极探索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

(二)完善工作机制,从机制上保障、促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

1、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积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对于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积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并可以建议对认罪的被告人从轻处理。

2、要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指定专门检察人员或者设立专门机构办理。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实行分案处理。对于因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要落实帮教措施。

3、要建立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办案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按照繁简分流、促进专业化的原则,改进办案分工,指定专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4、要完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要按照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管理业务工作,从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发,科学确定考核各项业务工作的指标体系,改进考评办法,保证依法正确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改变不适当地控制撤案率、不捕率、不起诉率等做法,确立正确的执法导向,更好地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运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在检察环节体现刑罚轻缓化

刑事相对不起诉制度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体现了"恤刑慎罚"的刑罚思想。它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从而使检察人员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相对不起诉权,应当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载体。因此,用好相对不起诉权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方面。当前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时,存在总体适用比率偏低、对刑事犯罪适用率过低、对职务犯罪适用比率偏高的问题,应该说检察机关在适用相对不起诉的问题上是过于保守的。因此,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使有轻微犯罪的人感受到国家对其的宽和态度,进而悔过自新,减少主观恶性,实现刑法之目的,就是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体现。如轻伤害、交通肇事等类型的犯罪案件,只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且双方当事人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平等协商,达成谅解,进行赔偿,并在充分了解行为后果的基础上,作出真实意思表示,要求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采取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方式,最大化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同时,也使被害方能够得到更合理的补偿,最大化减轻犯罪所带来的危害后果。

(四)充分考虑逮捕的三个要件,慎用逮捕强制措施

从逮捕的法律规定与其司法实践来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影响到审查逮捕权的运用,主要是通过对逮捕要件的把握来实现的。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不捕、不诉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捕、不起诉的适用控制很严,甚至有一段时间有明确的百分比限制,为了降低不捕率和不诉率,尽量少用或不用不捕、不起诉权,或采取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的方法来终止诉讼,致使此项制度运行不畅,适用率较低,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反映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一怕不捕率高被指责打击不力,二怕适用无逮捕必要影响诉讼,为了诉讼而批捕,三怕不捕引起涉法上访,为了缓解矛盾而批捕的现象。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忽视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致使在逮捕强制措施的使用上存在对刑事案件只要构罪即批准逮捕,从严掌握的倾向,逮捕条件在实践中演变为"构罪即捕"而不考虑是否符合后两个条件,只要犯罪的构成要件齐备、能够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一般都批准逮捕。目前无论是在执法观念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忽视或者不敢适用"无逮捕必要"的现象。

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转变执法理念,高度重视和充分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不捕。要把依法对严重刑事犯罪从重从快、对严重经济犯罪从重从严和对轻型犯罪从轻从宽的刑事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对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慎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和教育、感化、挽救原则。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探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有效措施,重点研究和探索依法从宽的要求,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研究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并落实到各个执法办案环节,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层面:缺乏系统性

理论上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讨较多,但还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与局限性,表现在结构设计有欠系统科学、内容有欠全面完备,仅注重于刑事政策策略,没有集中反映现代刑法理念和民主政治需求,不足以充分反映刑法的预防功能和价值目标,不足以引领整个刑事工作的运行方向,因而作为一项总体基本原则是欠缺的。另外,对于是否符合法目的性原理要求,其制度的法理权源及其基础是什么、法价值原理是什么、现实根源又在哪里、可供其构建应用的要素有那些等问题均未有较为系统性的研究。

(二)实践层面:缺乏可操作性、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的笼统规定,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而是全部依赖司法人员的主观裁量,这就使得该政策的适用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无形中影响了该政策运用的效果。另外,现行的考察、评价制度制度也使得司法人员在适用该原则性很强的政策时畏首畏尾。虽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但是这种效果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而且司法人员还可能会因对政策理解存在差异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对于一部分执法者来说,可能会因面临多用多担险,少用少担险的尴尬局面,而不用或者谨慎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鉴于此,建议上级部门尽快出台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细则,让基层司法人员在适用时有据可依。同时在业绩考核中相应增加适用该政策的内容,以形成激励效应。

相关热词搜索: 检察院 探讨 政策 宽严相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