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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若干建议

发布时间:2022-04-04 15:16:06 浏览数:

    摘要:民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是融资困难阻碍了其发展。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融资困难己经成为制约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普遍性问题。文章在分析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以利于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民营中小企业;融资;解决对策
 
    民营中小企业在我们的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全面发展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支强大的生力军,但当前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面临着一个棘手的融资问题。究其原因,既有民营中小企业自身的不足,也有外界的影响因素。其中,外部因素包括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社会诚信缺失、直接融资门槛较高、债券市场不发达、城乡二元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矛盾等;内部因素主要在于民营企业治理机制与管理体制方面的先天不足。我国不少民营中小企业仍停留在家族式管理阶段,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未能形成一套科学的、制度化的管理体制,增加了银行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审查难度,严重破坏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增加了融资的难度。对此,除了明晰民营中小企业产权关系,改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等内部措施外,国家政策、金融市场等企业外部环境的改善也起着根本的作用。本文试图对此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一、加大政府部门的扶持
 
    构建民营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由政府建立不以盈利为目的、配合政府意图直接或间接从事融资活动的民营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是世界各国或地区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成功经验。鉴于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建立我国民营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应主要围绕颁布民营中小企业相关法律体系、设立民营中小企业政策性信贷机构和担保机构来展开。
 
    (一)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法律和政策扶持
 
    出台相关立法和扶持政策是民营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建立的保障条件。我国从1998年开始,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推动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2002年,出台了第一部扶持和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法律《民营中小企业促进法》,使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2009年金融危机形势下国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的政策:如为民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资金支持、完善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简化民营中小企业信贷流程、在担保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等。政府只有从政策上扶持市场,才能自上而下地改变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并为其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二)设立民营中小企业政策性信贷机构
 
    民营中小企业政策性信贷机构是民营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通过信贷机构直接向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以缓解民营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缺口。我国政府可借鉴美日等国的经验,设置民营中小企业政策性信贷机构,专门向缺乏资金但有市场、有前途的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融资,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三)设立民营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
 
    设立民营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为民营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是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最有效方法。本次金融危机中,中央财政安排18亿元,成立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不仅有利于银行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也有利于加快推动国家政策的落实。各级政府也可建立各种合作平台,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方便。例如,2008年7月上海浦东成立“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易贷通”合作平台,诞生了由“园内推荐、银行融资、第三方担保”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新模式,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打开绿色通道。另外,政府还可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并为这些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营业税减免优惠等,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便利。
 
    (四)建立健全民营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健全的民营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可以消除融资人与投资人或债权人的信息不对称,使投资人和债权人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促进有潜力的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应建立和完善民营中小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资信评级制度、抵押担保品的评级机构,将民营中小企业的诚信状况和资产质量建立档案数据库,为向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加快推出创业板块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拓宽民营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继续发挥主板市场作用;在完善现有民营中小企业板块基础上,应加快启动创业板市场,继续推动民营中小企业境外上市工作。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民营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允许民营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并允许在不同层次的债券市场上流通转让;还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中小企业债券利息免征利息税,刺激民营中小企业发行债券融资。
 
    二、发挥出金融体系的支持作用
 
    (一)金融部门应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合理配置金融资本
 
    商业银行不应以所有制性质去导向市场,而应该在金融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利率的杠杆作用,对市场的金融贷款进行市场调节。如根据民营中小企业要求信贷时间短、数额小、频率高的特点,可以适当提高利率,从而摊低自己的信贷成本,使民营中小企业也免去了不必要的奔波和民间高利贷的拆借。
 
    (二)促进金融创新,满足民营中小企业的多种需求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进行金融创新已经成为了一种客观要求。进行金融创新对投资者和融资者来说是一个“双赢”的举措。提高创新层次,保质保量地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对民营中小企业客户实行差别化运作,为其提供“量身定制”的信贷服务,解决民营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要。例如,在有有效担保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准入门槛;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积极拓展权证质押种类等。在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更便捷的融资服务的同时,还并能获得现有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所无法取得的潜在的利润,实现银企双赢。
 
    (三)大力推广国内外金融同业的金融创新,将融资与融智结合起来
 
    比如开办联保贷款业务、“循环使用贷款”业务、票据融资业务、典当融资,也可以开办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备用信用证质押贷款等品种,以及与租赁公可、保险公司合作开办租赁、保理等业务。通过丰富金融市场的交易品种,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宽松、更开放的选择空间。商业银行应开发更多更新的金融服务项目,提高为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效率,为其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帮助民营中小企业健康财务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体系,专门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
 
    大力发展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加快中小金融机构的建立。中小金融机构一般了解地方基层,能够利用当地的信息了解本地民营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这样中小金融机构在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时,具有信息灵和交易成本低的优势。中小金融机构与民营中小企业能够实现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五)发展风险投资事业
 
    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其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效率较之大企业要高,但在运营方式、资产结构、现金流量等方面又与传统产业的企业有很大的不同。而风险投资所具有的高风险、高回报,特别是以高新技术民营中小企业为主的特点,对高新技术型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风险投资在解决这些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同时,还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科技产业化的发展,有利于推进民营中小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并可减轻民营中小企业的过度负债以及化解金融风险。发展好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要把握好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介入但不包办,管理但不干预”,“引导而不干涉,支持而不控股”是政府应把握的基本原则。政府要逐步健全和完善风险投资的制度创新,
 
    三、发挥好民间资本的巨大优势
 
    (一)我国实力雄厚的民间资本为扩大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奠定了基础
 
    截至2008年12月,我国居民存款突破20万亿元。如果按照“80%的人持有20%的资金,20%的人持有80%的资金”这个惯例推算,可动用的资金约160000亿元。而我国官方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还远远没有能够消化上千亿元民间资本的能力,大量的民间资本缺少广泛的投资渠道,只得左冲右突,寻找出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物权法》的实施,为民间金融业务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大力发展和扶持民间金融业务的发展势在必行,激活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已是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民间金融机构关于抵押担保的灵活安排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担保约束
 
    在大银行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融资机构可以作为担保物。如房屋、土地、机械设备等一些法规禁止或管理处置成本较高的物品。在民间金融机构,借贷双方可绕过法令规定,或是由于双方居住地域较近或是接触较多,因此,担保成本大大降低。关系契约实质上成为担保方式。关系契约是民间金融市场上比较常见的现象,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存在其他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借贷契约时还加入了其他交易情况。民间金融市场上的社会担保机制,即借贷双方不仅是借贷关系,还存在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一种这社会资源,它能给当事人带来物质和精神收益,这种社会联系一旦和借款人的还款行为挂钩就形成了无形的担保。
 
    (三)民间金融机构能够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供更优惠的服务价格
 
    民间金融机构充分了解当地企业,可以省去大量的调研费,简化审批程序,从而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供更优惠的服务价格。此外,向民间金融机构贷款也使得民营中小企业不用上市进行融资,所以,民营中小企业可以省掉上市费用,也不用达到上市的严格要求。民间金融机构的终极产权高度清晰,其内部具有激励和约束相容的机制,它们凭借灵活的经营机制可以开展各种业务创新,以满足民营中小企业客户的服务需求。并且大型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也不是主要针对民营中小企业,所以竞争性相对较弱。
 
    (四)将民间融资活动纳入商业银行中介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可利用其网点分布广、经营优势明显等特点,将民间融资纳入并转化为中间业务。通过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需承担的相关责任,协助借贷双方签订合同,并对借入方资金使用合理情况进行监督,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贷出方反馈,以防范借贷风险。商业银行按借款者实际付息的一定比例收取中介费用,既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拓宽了社会资金投资渠道,又使民间融资从地下操作转为规范的市场融资行为。
 
    参考文献:
 
    1、高安琪,王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对策[J].绿色财会,2007(5).
    2、张文萍.试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发展[J].太原大学学报,2007(2).
    3、李正友.中小企业创新与融资[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4、刘曼红.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张玉明.民营企业融资体系[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
    *本文系江苏省社会科学院重点研究项目“江苏民营企业治理结构与融资效率研究”(院阅A080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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