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 1 —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党办〔20××〕90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政规发〔20××〕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交通运输厅从财政预算中列支经费,为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工艺工法研究、标准化体系建设以及发展规划、政策研究等工作提供支撑的项目。
第三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厅直属各单位,交通投资集团,PPP 项目公司及行业各从业单位均可申报科技项目。申报项目要坚持注重实际、适度超前、重在应用的原则。
— 2 — 第四条
科技项目实行归口管理。交通运输厅科技处负责项目管理工作;财务审计处负责项目支持经费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技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结题验收、成果管理等。
第六条
支持经费超过 50 万元的科技项目为重点项目,不超过 50 万元的为一般项目。
第七条
科技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 5 人,且为单数。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在××交通运输系统专家库、省科技专家库及其他相关专家库中选取确定。
第八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合同书开展项目研究、使用项目支持经费,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负责。
第九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将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科研诚信记录,并视情节轻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积极鼓励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展科技项目研究或申请省级科研项目,并报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厅重点工作安排和行业发展需求,采取公开征集和统筹安排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科技项目。
— 3 —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申报应具备但不局限于以下条件:
(一)有利于公路、水路行业高质量发展、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符合公路、水路行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二)有明确实用的研究目标,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有望取得创新性成果; (三)有精干、稳定的研究队伍,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必要的实验条件。项目组成人员应有较好的业务素质、可靠的时间保证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经费预算实事求是,配套资金能够落实,申报资料齐全; (五)一般应在 3 年以内完成。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和参与人,应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同期负责的项目不得超过2项。
第十四条
对因承担单位原因造成合同书解除或未通过结题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1 年内不得申报项目并应对项目负责人追究责任。对已履行科研职责,但因不可抗力或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实现预期研究目标的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申报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审,按程序立
— 4 — 项。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填报并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通过形式初审的项目,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主要评审项目的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方案、成果形式、完成期限、经费预算等内容。
(三)根据专家立项评审意见,提出项目是否立项及支持经费的建议,提请交通运输厅厅务会议研究审定并列入财务预算后,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立项后,由交通运输厅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方案、成果形式、完成期限、经费预算、违约条款等。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科技项目,应明确第一承担单位。交通运输厅与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第一承担单位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等内容,并作为合同书附件。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依据合同书实行过程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以及项目预期效益等情
— 5 — 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交通运输厅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并组织进行中期评审;一般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对于计划完成时间超过 1 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 11 月 30 日以前向交通运输厅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及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若需调整变更负责人、完成时间等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交通运输厅提出书面申请,经交通运输厅同意后方可变更合同书内容并签订补充协议,必要时交通运输厅可组织专家对合同书变更内容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报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须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 1 个月以内向交通运输厅提出延期申请,经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评审同意后方可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 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延期项目支持经费削减 15%。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的执行管理,并在项目合同书中承诺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通运输厅厅务会议研究同意后解除项目合同书:
— 6 — (一)自筹资金或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 (二)执行不力,超过执行期 1 年的; (三)实践证明预定技术路线不合理或发生重大偏差,达不到预期目标,难以进行调整需要中止的; (四)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合同书无法继续执行的。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时上报科技项目进展情况、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不接受监督检查、遇有重大问题不报、不履行项目合同书要求的承担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支持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预算资金等。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工艺工法研究、标准化体系建设以及发展规划、政策研究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支持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原则上不做调整。经费支持方式根据项目规模、研究内容、前景及效益、承担单位性质及管理工作需要,分为全额支持和定额支持两种方式。
第二十八条
一般项目支持经费通过结题验收后全额拨付;重点项目支持经费实行分期拨付,通过中期评审后拨付 50%,通过结
— 7 — 题验收后拨付 50%。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支持经费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经费内部管理体系,做到专款专用。违反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暂停项目支持经费拨付,并责成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对因承担单位主观原因撤销或中止执行合同书及未通过结题验收的科技项目,应主动退回已拨付的项目支持经费;不主动退回的,交通运输厅可通过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通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形式对项目支持经费予以追缴。对已履行科研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不可抗力或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实现预期研究目标的项目合理合规的已支出资金不予追缴。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厅对科技项目支持经费的使用情况组织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支持经费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结题
验收
第三十二条
凡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在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完成后,均应进行结题验收。
— 8 —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厅在科技项目执行期满1个月以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评审。结题评审以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
第三十四条
科技项目结题评审分为“通过结题评审(包括整改后通过)”、“不通过结题评审”两种结论。
(一)凡完成合同书约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验收资料齐全,给予“通过结题评审”的结论。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给予“不通过结题评审”的结论。
1.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合同书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 3.经费管理使用混乱,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未按规定执行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且情节严重的; 4.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5.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实施的;
— 9 — 6.专家组认为不通过结题评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凡结题评审中要求整改的科技项目,可有 1 次整改机会。要求整改的项目,应当在 2 个月以内完成整改,并提请重新评审。整改到位的结论为“通过结题评审”,整改不到位的结论为“不通过结题评审”。
第三十六条
通过结题评审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 3 个月以内提交项目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表、结题评审意见、工作技术总结报告、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支出审计报告和项目实施绩效资料等。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厅成立验收委员会依据结题评审结论对科技项目组织验收。验收委员会由厅科技工作分管领导以及厅科技处、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和其他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成果是指在项目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验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三十九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科研成果评审、验收等有关技术文件,承担单位应及时整
— 10 — 理并报交通运输厅归档。
第四十条
科技项目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未经承担单位许可,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转让有关技术资料、文件或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
科技项目成果登记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 15 日以内向交通运输厅提交科技成果简介。交通运输厅定期公布科技成果。
第四十二条
科技项目所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对外公开发表时,必须标注“××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字样,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公开发表后,应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以及发表刊物名称、著作权人等基本信息在项目执行情况中报告。
第四十三条
科技项目成果以及形成的知识产权,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外,授权承担单位依法取得。交通运输厅有权无偿使用项目成果的技术数据、文件和图纸等资料。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厅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采取各种有效
— 11 — 措施促进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推广应用成效显著的项目成果,优先推荐入选交通运输部和省科技成果推广目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年发布的《××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交办发〔20××〕8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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