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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物证鉴定机构对因纠纷致右下肢损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示例

发布时间:2021-08-27 18:59:14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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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物证鉴定中心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公物鉴〔20××〕××号

 一、绪论 (一)委托单位:××区公安局 (二)送 检 人:丁×× (三)受理日期:20××年 1 月 4 日 (四)简要案情:20××年 11 月 6 日,赵××因纠纷致右下肢损伤,到××市××医院进行诊治。

 (五)检验对象:赵××,女,61 岁,汉族,文盲,住××县×城镇利民小区,身份证号××××××××××××××××××。

 (六)送检材料:××市××医院住院病历、赵××右侧髋关节×线片。

 (七)鉴定要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八)检验日期:20××年 1 月 4 日 (九)检验地点:刑事物证鉴定中心 二、检验 (一)资料摘要:××市××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记载:20××年 11 月 6 日,赵××以“右髋外伤半余天”入院。查体:生命体征稳定。右髋处活动受限,压痛,未扪及骨擦感,右下肢无明显内收外旋畸形。

 20××年 11 月 6 日摄×线片(号:49231)见:赵××右股骨颈骨皮质欠连续,右侧髋关节间隙正常。11 月 14 日摄×线片(号:49689)见:

 右侧股骨颈骨折,对位对线良好。11 月 19 日摄×线片(号:××××)见:右侧股骨颈骨折,断端对位尚可。12 月 1 日摄×线片(号:××××)见:右侧股骨颈短缩,骨皮质不连续。诊断:右侧股骨颈骨折。

 20××年 12 月 5 日,在气管内麻醉下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

 (二)检验所见:20××年 1 月 4 日,我们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吴××主任法医师、××省人民检察院李××副主任法医师、××医学院附属医院秦××教授共同详细查阅了所送检的赵××在××市××医院的住院病历及四张×光片。

 审阅赵××的×线片(号:××××、××××、××××、××××)显示:20××年 11 月 6 日,右股骨颈骨皮质欠连续;11 月 14 日,右侧股骨颈骨折,对位对线良好;11 月 19 日,右侧股骨颈骨折,股骨头完全离断,断端移位。12 月 1 日,右侧股骨颈短缩。

 三、论证 1、根据案情,结合病历材料和复阅×线片,我们认为 20××年 11月 6 日赵××受伤的事实可以认定。

 2、20××年 11 月 6 日,赵××右下肢损伤后,右髋关节处活动受限,压痛,未记载有明显肿胀,未扪及骨擦感,右下肢无明显内收外旋畸形、无短缩畸形;×线片显示:右股骨颈骨皮质欠连续。由此,我们分析认为,20××年 11 月 6 日,赵××右下肢的损伤为股骨颈不完全骨折。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赵××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四、鉴定意见 赵××20××年 11 月 6 日损伤的程度为轻伤。

 附件:(检验对象及其损伤照片)

  鉴定人:职称

 刘××(职称)

 签名或盖章

  职称

 徐××(职称)

 签名或盖章 职称

 罗××(职称)

 签名或盖章

 二○××年一月六日

  声明:

 1、本鉴定仅对送检材料负责。

 2、如对本鉴定文书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疑问,请与本鉴定机构联系。

 3、未经本鉴定机构的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本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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