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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制作盗窃刑事案件被害人询问笔录示例

发布时间:2021-08-27 19:15:11 浏览数:

 询 询 问 笔 录 (对受害人的询问笔录)

 时间 20×× 年× 月×日× 时 ×分至 20×× 年 × 月× 日× 时 × 分 地点

 ×市公安局 ××分局 刑警队询问室

  询问人姓名、单位

 王××、李××, ×× 市公安局 ××分局刑警队

 记录员

 王××

 单位 ××市公安局×× 分局刑警队 被询问人吴×× 性别

 女

 年龄 16 岁

 单位

 无

  住址

 ××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

  联系电话 12345678911, 宅电 9974561

 问:你来我们公安机关有什么事情吗?

 答:我来向你们反映我的手机被盗的事情。

 问:我们是 ××市公安局×× 分局的民警(出示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你询问, 你听清楚没有?

  答:我听清楚了。

  问:这是《受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阅读,你如果不识字,我们可以给你宣读? 吴××(捺指印)

 答:我可以看(看《受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约 6 分钟)。

 问:你看清楚了吗? 答:看清楚了。

 问:你有什么要求? 答:没什么要求。

 问:因你属于未成年人,在对你进行询问时,我们已按《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你的父亲吴××(50 岁,××市××中学教师,电话:139××××××××)到场,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答:我知道了。

 问:你把手机被盗的经过讲一下?

 答:20××年 2 月 2 日 19 时许,我和我朋友王×到正义路人民商场三楼神州网吧上网,我坐在 52 号电脑前上网看电影,王×坐在我的右边 53 号电脑前上网,我边看电影边吃零食。到 21 时许,我将我的手机放在我的电脑桌左侧,然后把我的零食放在手机的左侧,我就和王×说话,这时有一名穿黑色上衣长头发的男子坐在我左侧的 50 号电脑前上网,中间还隔了一台 51 号电脑没人用。大约过了二十分钟,我和王×准备离开时发现我的手机不见了,同时发现坐在 50 号电脑前的男子也不见了,我就开始打我电话,打通后被挂断了,一连打了好几遍都是这样,我们就感觉是那名男子把我的手机偷走了,我们开始在神州网吧里找了一圈没找到。我们想着他有可能会在附近网吧上网,就到旁边的飞天港湾网吧内找。当时我怕那名男子认

 吴××(捺指印)

  出我跑掉,我就站在网吧后门通过玻璃窗户往里看。王×进到第一个包间内,马上就拉出一名男子,我认出是坐在 50 号电脑前的男子。我就进去,王×从那名男子手中把我的手机拿过来给我。我就用我的手机打 110 报警了,过了大概五分钟,有两名警察到了,简单问明情况后,把我、王×和那名男子带到了你们派出所。

 问:你能记清那名男子的具体特征吗? 答:能,他二十岁左右,身高 1.75 米左右,较瘦,穿黑色上衣,头发较长盖住眼睛,给我留下很深的印象。就是被带到派出所的那名男子。

 问:你们开始为什么怀疑是那名男子把你手机偷走的?

 答:因为当时我发现我手机不见后,他也不见了,并且他坐到50 号电脑前很短时间就不见了,我们就怀疑是他把我手机偷走了。

 问:讲一下你当时在神州网吧上网时坐的位置?

 答:我坐在 52 号电脑前,王×坐在我右边 53 号电脑前,我的左边依次是 51 号、50 号电脑。

 问:你和王×找到那名男子后,他有没有其他行为? 答:他有些害怕,其他没有什么行为。

 问:你的手机是什么型号,什么时间购买的,有发票吗? 答:诺基亚 N81 型手机,宝石蓝色,滑盖,号码是 12345678911,

 吴×× (捺指印)

 串号是××××××××。20××年 1 月份,花 2900 元买的,有发票在家里放着。

 问:我们办理案件,需要你买手机的发票进行价格鉴定,希望你能尽快向我们提供。

 答:好的,我下午给你们送来。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没有?

 答:没有了。

 问:你以上说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你核对一下笔录,如记录有差误或者遗漏,可以更正或者补充?

 答:

 好的(阅读五分钟)。

 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

 吴×× (捺指印)

 二○××年×月×日 我全程在场,笔录内容与询问过程一致。

 法定代理人

 吴××(与吴××是父女关系)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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