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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办法AB版--十级281

发布时间:2021-09-06 00:46:08 浏览数:

 员工劳动合同办法 有效期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权益,和谐劳动关系并促进用人单位健全发展,特制定本劳动合同办法。本劳动合同所称员工是指本劳动合同所附员工名册上列明的员工。离职员工自离职之日起,不再适用本劳动合同补偿规则。

 第二条

  本单位员工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1),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本单位依照下列约定给付补偿金:

 一、身故补偿金

 员工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单位按员工名册上所列的「身故补偿金」给付该员工意外身故补偿金。

 本单位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单位按约定给付员工身故补偿金。但若该员工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补偿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员工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单位先前所给付的身故补偿金。

 二、伤残补偿金

 员工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合同所附 《人身残疾程度与补偿金核定标准表》所列伤残项目,本单位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员工名册所列「伤残补偿金」给付意外伤残补偿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补偿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补偿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补偿金(入职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补偿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补偿金以约定的伤残补偿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补偿金的总额达到约定的伤残补偿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伤害医疗慰问金

 员工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13)进行必要治疗,本单位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实际支出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见释义14) 超过员工自负人民币200元以上部分的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慰问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给付总额及全年累计给付总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员工名册上所列的「意外伤害医疗慰问金」。

 若员工住院治疗跨两个年度,用人单位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员工所对应的补偿金限额为限给予意外伤害医疗补偿金。

 若员工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本用人单位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本单位员工名册列明的医疗慰问金限额内仅承担员工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补偿金领取人: (1)死亡补偿金:依民法及劳动法之规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权利人全体共同领取或由权利人全体出具委托书授权特定人代为领取补偿金。

 (2)其它补偿金:受意外伤害之员工本人领取。

 第四条

 员工因下列原因而导致意外事故的,本单位不承担给付补偿金责任:

 (1)员工的故意行为; (2)员工故意自伤或自杀,但员工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员工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员工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员工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员工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员工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 2);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12) 员工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3)员工因精神疾病发作导致的伤害; (1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1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7)病理性骨折——指因疾病导致骨组织变弱的部位发生的任何骨折;

 (18)职业运动员从事其职业运动时受到的任何伤害; (1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起始日前已有骨折的治疗和康复; (20)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第五条

 员工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事故的,本单位不承担给付补偿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员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员工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员工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4)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员工从事潜水(见释义 5)、跳伞、热气球运动(见释义 6)、攀岩运动(见释义 7)、探险活动(见释义 8)、武术比赛(见释义 9)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 10)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员工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员工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见释义 11)期间。

 补偿金领取人: (1)死亡补偿金:依民法及劳动法之规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权利人全体共同领取或由权利人全体出具委托书授权特定人代为领取补偿金。

 (2)其它补偿金:受意外伤害之员工本人领取。

 第六条

  本用人单位依本劳动合同给付补偿金时,就给付金额之限度内具有清偿本用人单位因该

  意外事故所生民事责任之效果。

 第七条

  本办法中《人身残疾程度与补偿金核定标准表》、《员工名册》详如附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释 释 义 1.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员工身体受到的伤害。

 2. 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3. 无有效驾驶证

 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4.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当地政府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零时移动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5.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6. 热气球运动

 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7. 攀岩运动

 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8.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9.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0.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1. 艾滋病( AIDS )或艾滋病病毒( HIV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2.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 医疗机构

 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4. 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是指由医生或医院根据员工病伤或伤情,实施必要的医疗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台澳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是符合本劳动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5. 住院及住院日数

 住院:是指员工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住院日数:是指员工在医疗机构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附件一:

 人身残疾程度与补偿金核定标准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比例

 第 一 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双侧眼球缺失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45% 第 二 级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4 级 双眼盲目 5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9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0% 40% 第 三 级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3 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4 枚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8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70%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40% 35% 第 四 级 64 65 66 67 68 69 70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30%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比例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腹部或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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