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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党费收缴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06 01:06:00 浏览数:

 党员党费收缴制度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四、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

  五、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总支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3 个月。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七、总支每半年向林业局党委上交党费一次,并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交情况。

  XXX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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