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能否对驻单位下属单位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
派驻或派出的监察机构能否对驻在单位下属单位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
问:派驻或派出的监察机构具体可以调查哪些政务案件?能否对驻在单位下属单位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对驻在部门非同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如何处理?
答:(1)根据《监察法》第 12 条和第 13 条的规定,各级纪委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依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因此,派驻或派出的监察机构具体可以调查哪些政务案件,应该看本级纪委监委如何授权的。如中央纪委纪检组,根据管辖规定,对非中管干部都可以进行调查处置。可以做出政务处分,移送审查起诉。
(2)关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管辖职权。根据《管辖规定》第 27 条至第 29 条的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调查被监督单位非中管的局级及以下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工作地点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也由派驻该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管辖。派驻纪检监察组认为由其工作所在地监察机关调查更为适宜的,应当及时同地方监察机关协商决定,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3)地方纪检组管辖可以参照中央纪委管辖规定,参照执行。
正确理解监察对象与留置对象的关系
(此文分析极为透彻 建议精读)
朱金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留置对象包括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以下简称“涉案人员”)。第十五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等。实践中,有同志认为,在“涉案人员”不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情形下,监委可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但其是否属于监察
对象、能否对其立案?由此引出了留置对象和监察对象的范围能否划等号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涉案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即“留置对象范围不等于监察对象”。但面临着对“涉案人员”留置之前是否应先予监察立案的现实考验。若对其不予立案直接留置,则程序的正当性受到质疑;若先予立案,则监委对非监察对象立案存有悖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涉案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即“留置对象的范围等于监察对象”。但在实践中将出现监察对象的范围被扩大至不行使公权力、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涉案人员”,这与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列举的六类公职人员存在矛盾。
上述不同观点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对监察法相关条文没有整体地理解,没有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的相关规定来深入思考,没有正确理解留置对象和监察对象范围的关系,陷入了先入为主、人为设定的法条和逻辑死胡同。
关于监察对象的范围,理论和实践中有静态和动态监察对象划分的提法。静态监察对象指按主体身份划分,即主体身份明确属于监察对象范围;动态监察对象指按行使职权划分,即按照主体身份虽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但因受委托、代表行使公权力而成为监察对象。笔者认为,“涉案人员”显然既不属于静态监察对象,也很难归类于动态监察对象,所以不能当然地纳入监察对象的范围,除非“涉案人员”另符合监察法第十五条关于“有关人员”的规定。
关于留置对象的范围,笔者认为,适用留置措施是监察法赋予监委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活动的强制性措施,其主要功能是保障调查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对留置对象适用留置措施的前提和基础,是监委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具有案件管辖权,而并不要求留置对象必须为监察对象,亦即监察对象与留置对象的范围可以交叉重合,但并非是相互对应和包容关系,所以,本文所述“涉案人员”即便不属于监察对象,但符合留置条件也可依法适用留置措施。
因此,实践中只要是属于监委的案件管辖范围,且符合留置的相关法定条件,监委就可以对留置对象适用留置
措施,至于留置对象是否为监察对象,对适用留置措施并无影响。事实上,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看,监委管辖的 88 个罪名中,有很多主体并非监察对象,比如单位、行贿人等不是监察对象,但单位相关职务犯罪和行贿罪都是监委的管辖罪名,监委可以据此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但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涉案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能否对非监察对象的“涉案人员”留置进行立案就成了问题。比如,在行贿犯罪中,监委对行贿人是否可以立案、采取留置措施是否应当先予立案等,仍存在理论和实践争议。实际上,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的有关精神和各地试点来看,按罪名管辖原则,监委是可以对非监察对象的“涉案人员”,以行贿罪先行予以监察立案,再对行贿人依法采取留置措施,这已是较为普遍的做法。
综上,破解“监察对象”与“留置对象”范围之争的逻辑死胡同,需在厘清“监察对象”与监委有关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对监察法的具体条文和国家监委的相关规定予以整体理解和合理解释。总之,笔者认为,监委的“案件管辖”是以管辖的罪名为基
础,“监察对象”与“留置对象”不是、也无需是完全对应、包容的关系,是否属于监察对象不是适用留置措施的必要条件,留置对象是否为监察对象并不影响留置措施的依法适用。(
抓早抓小的典型案例,又来了!
河北隆尧 加强日常监督治“未病”
“差点犯了错误,多亏李局长及时提醒我。”说起几天前的那场谈话,河北省隆尧县教育局干部王某仍心有余悸。
原来,王某的儿子将于近期订婚,他准备按照当地习俗为儿子办订婚宴,并打算邀请几个不错的同事一起去热闹热闹。
“按照规定,本人、父母、配偶及子女的订婚、满月、升学等喜庆事宜严禁通知和宴请近亲属以外的人员……”该局副局长、纪检委员李现国了解到相关情况
后,立即与王某进行了谈话,向其详细解释了《隆尧县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
“只知道结婚不能大操大办,原来对订婚宴也有要求。”谈话后,王某知晓了有关规定,并保证这次订婚宴只在亲属间小范围庆祝,不再另设宴席。至此,一场违规操办宴席问题苗头被化解于无形中。这是该县加强日常监督的一个缩影。
今年以来,隆尧县纪委监委在强化监督第一职责上下功夫,注重力量整合和统筹使用,构建起“1+3”监督格局,即由县纪委监委牵头抓总、综合协调,发挥乡镇纪委、县直单位纪检委员“贴身”监督作用,并以村“两委”换届为契机选优配强村级纪检委员,协调联动、及时监督,通过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田,强化县、乡、村三级监督责任,确保对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监督是第一职责,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做到全面发力、全面从严。”该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孙涛说,该县着眼于治“未病”,把监督寓
于日常工作中,探索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的监督模式,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持续用力、成为常态。
在监督方式上,该县纪委监委充分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执纪监督室、基层纪检委员的各自优势,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外部监督与植入监督、随机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提高监督效能。同时,针对监督力量不对等、熟人监督难等问题,进一步整合力量,由县纪委监委统一调配,随机抽调人员,开展“交叉式、推磨式”扎捆滚动监督,提升监督效能。
今年以来,该县开展各类监督检查 70 余次,及时纠正苗头性问题 112 个;发现扶贫领域问题线索 494 个,立案 24 起,党纪政务处分 29 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 人。(
相关热词搜索: 下属单位 派驻 处分热门文章:
- 2024研究思考:探索开展村(...2023-12-26
- 2024年心得感悟:强担当抓落...2023-12-26
- 主题教育心得:新时代思想政...2023-12-26
- 在共青团第x次代表大会开幕式...2023-12-26
- 2024年度常委宣传部长在主题...2023-12-26
- 2024年xx队伍安全管理集中排...2023-12-25
- 2024年党课:习近平大历史观2023-12-25
- 本科毕业自我鉴定范文通用版...2023-12-05
- 党员代表在党支部成立大会上...2023-12-05
- 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剖析...2023-12-05
相关文章:
- 在地税下属单位年终总结大会...2021-09-20
- 乡镇政府办下属单位职责2022-01-21
- 派驻干部乡镇抗疫记录2021-08-27
- 派驻纪检监察组长交通运输系...2021-08-27
- 派驻机构开展政治监督工作经...2021-09-28
- 公开招聘派驻乡镇动物防疫检...2021-10-09
- 提高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2021-11-03
-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工作调...2021-12-29
-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城乡规...2022-02-27
- 派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运行管...2022-03-01
- 围绕派驻部门中心工作加强事...2022-04-08
- 2024年派驻纪检监察组长述学...2024-01-11
- 2020,,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2021-08-27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几大...2021-09-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2021-09-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2021-09-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2021-09-05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2021-09-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2021-09-08
- 政务处分法2021-09-08
- 试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2021-09-24
- ×××对于给予×××处分决定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