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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8 13:38:39 浏览数:

 2009 年 9 月 24 日

  本会档号:508/EN/2518

 密件亲启

 致香港中环 德辅道中 161-167 号 3 楼 301-7A Yip 贸易有限公司

  注:刘道美主任

 尊敬的先生们:

  据 依据 182 (1 )条例的调查 — 关于上交相关文件或记录的通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委任我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82(2)项进行一份调查 。

 在您收到此信函的同时,即是您收到一份上交您管有的,根据第 182 条所作调查有关记录或文件附件的通知。

 务必在 2013 年 年 10 月 月 2 日 日 前将文件送交给我,地址为: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皇后大道中二号长江集团中心三十五楼

  信函中一并附上条例 182,183,184 和 185 以供您查阅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 2231—1691 与我联系

 您须遵从此通知 请注意,如果您不遵从此通知上交记录或文件,您将违反条例 184。

 此调查具有保密性质 您协助委员会发挥它的职能,条例 378 有责任为您保密。您须不向任何人透露此次调查。违反条例 378 即是犯罪。

 请注意,在您不破坏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您仍然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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