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问题探讨(王礼敬)
简介: 结合工作实践,指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第5.1.3条汽车库防火分区面积应明确定义;建议第8.8.5条增加多层民用建筑内的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第8.6.2条室内临时高压消火栓给水系统以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为分界点是否设置消防泵;并对附录一“商业服务网点”名词解析提出修改意见。
关键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讨论
1.《建规》与《汽车库防火规范》
《建规》(GBJ16—87)对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没有作出明确消防规定。《建规》第5.1.3条“建筑物的地下库、半地下库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成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防火分区”。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简称《汽车库防火规范》)第5.1.1条“。。。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中规定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地下契合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2000平方米。《汽车库防火规定》第5.1.2条“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的规定增加一倍”——即地下汽车库最大允许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达4000平方米,与《建规》规定相差8倍。《高规》(GB50045—95)中第4.1.8条“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根据厦门市的执行情况,地下停车库只需满足《汽车库防火规范》即可。因此,本人建议在《建规》全面修订时应增加一条:设在多层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汽车库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大呢感不受《建规》限制。
2.多层民用建筑自备发电机是否需要设水喷雾保护
《建规》第8.8.5条“。。。设有备用泵的消防泵站或泵房,应设备用动力,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第10.1.1条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应按一、二级负荷供电,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备用发电设备作了明确规定。当多层民用建筑内设置自备发电机时应采用灭火措施《建规》没有规定,本人认为自备发电机不管设在多层民用建筑内还是高层民用建筑内,其自身的火灾危险性都差不多的。因此本人建议参照《高规》第7.6.6条,在《建规》全面修订时增设一条:多层民用建筑内的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3.消防水泵的设置问题
《建规》第8.6.2条“。。。九、高层工业建筑和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第8.6.3条规定“。。。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设有屋顶消防水箱的大多数建筑,一般很难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因此,从《建规》第8.6.2条可以理解为高层工业建筑和设有屋顶消防水箱的其他建筑几乎都要设置消防水泵。设有消防水泵就要设置消防水吃(因为国内大部分城市都不允许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中抽水);设有备用泵的建筑还要设置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而这一点很多城市的电力部门对多层民用建筑都难以照顾到因此还需要设置自备发电机作动力。对于大型建筑和小型建筑、重要建筑和普通都同样要求设置消防泵与《建规》第1.0.0.2条规定的“方便使用,经济合理”的精神背道而驰。在现实生活中设置临时高压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多层住宅、办公楼等大部分民用建筑都只设有屋顶消防水箱,没有设置消防水泵,《建规》第8.6.2条形同虚设。因此建议对《建规》第8.6.2条进行修改,室内临时高压消火栓给水系统以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为分界点来划分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水泵的条件。
(1)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时,室内消防用水只需考虑10min火灾初期用水储存在屋顶消防水箱内。为了安全起见,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还需要和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相连,并设置水泵结合器。因为国内违章占道、违章搭盖情况比较严重,消防通道经常被占用,消防车有时难以在10min内到达。当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时,火灾危险性一般较小,可燃物不多,这时无需要设置初期加压稳压设备。
(2)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时,室内除必须按规定设置屋顶消防水箱外,还需要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室内消防用水量,设置消防水泵和水泵结合器,并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启动按钮应有保护设施。当室外给水管网不允许直接抽水或室外给水管网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时,必须设置消防水池。当室内消防用水量≥20L/s时,需要设置初期加压稳压设施。
4.住宅底层带夹层的商业营业场所的定性问题
目前很多住宅的底层设有商业营业场所,而且营业场所内往往带有夹层,有的建筑甚至带有两、三层夹层,层高挑高到6—9米。对这类带有夹层的“超高”商业营业场所负荷定性,将直接影响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的大小。
《建规》附录一中“商业服务网点”的名词解释为“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点、副食品及粮点、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建规》第8.4.1条规定“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四。超过7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6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建规》表8.5.2规定7—9层住宅的室内消防栓用水量为5L/s;≥6层或体积≥10000立方米其他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15L/s。《高规》第7.2.2条规定建筑高度≤50m的二类建筑中的商住楼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20 L/s。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商业营业场所界定为商业服务网点还是商场,对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影响很大。
厦门市消防主管部门规定:住宅底层店面净高(楼板底层高度)≤3.90m的商业场所才能算作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层店面净高>3.90m的商业营业场所不能按商业服务网点定性,不能套用《建规》第8.4.1条第四点的规定,而应以建筑高度而非以层数来决定该建筑物为多层还是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相应的规定值。上述规定将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更具体化了,杜绝了部分开发商将底层商店已挑高到6—9m、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住宅,仍然套用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多层住宅设防,从而留下消防隐患。因此建议在《建规》全面修订时将“商业服务网点”的这个名词解释得更严谨一些,或者直接在规范条文内增加相应的内容。
以上几点是本人在工作中就具体贯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过程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作的一些探讨,希望对《建规》修订有些帮助。
参考文献
1.朱建峰,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给水的几个问题探讨。 给水排水,1999,25(12):54—56
来源:给排水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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