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关于采用社区矫正手段加强犯罪改造
发布时间:2022-02-27 15: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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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现象,流动人口对促进不同地域的经济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比较严重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如何对此类社区服刑人员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社区矫正方法,对有效预防重新犯罪,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流动人口社区服刑人员理应接受同等的社区矫正管理,如果因其特殊状况而导致法律适用不公,可能会加剧社会对立,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不可忽略的是,流口社区矫正对象自身的特殊性提醒我们应该在遵循社区矫正总体方向的前提下为其制定个性化、实效化的矫正方案,应当通过规范管理帮扶措施、健全配套制度等途径,保障流口矫正对象平等地获得社区矫正管理处遇。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已经七年,在实践中一般是采取居住地管理,但存在的弊端也是明显的。根据实践和国外先进做法,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流口矫正对象的衔接
对于那些被判处接受社区矫正,并适宜回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居住地服刑的,可以由判决机关或者原服刑监所遣送其回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居住地服刑;对于不便遣送原籍服刑,而在所在城市无工作岗位、无生活来源、无固定居所的“三无”流口矫正对象,可以将其安置在特定的场所居住,在为其提供生活帮助的同时,便于对其进行监督和矫正。为此,可借鉴西方一些国家“中途之家”的做法。所谓中途之家,是指设置于社区专门的出狱人(包括假释人员)保护机构。其作用在于运用社会资源协助刚出狱的刑释人员与社区建立新的社会关系,使其逐渐适应自由的社会,成为健康而自信的成员。尤其对那些出狱后无家可归的人员,中途之家可以为其提供临时的食宿条件,避免其流落街头。1964年国际中途之家协会(international halfway association)成立,促进了中途之家的蓬勃发展。以加拿大为例,1968年,加拿大矫正局在蒙特利尔建立了第一所中途之家,供假释犯人居住。到1984年,加拿大矫正局共建立了21所中途之家(也被称之为社区矫正中心),并且与163所私营的中途之家签订了合同。我国应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着手构建中国的中途之家,使其成为具教育、咨询、救济、辅导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出狱人及特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救助机构,从而解决流口社区矫正对象因难以监管而影响社区矫正适用的问题。
二、流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纵深发展时期,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资源都正在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调整和配置,加上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等,决定了有相当一部分人必须外出经商或打工才能维持生计。如果限制矫正对象外出经商或打工,实际上就是限制他们的生路,必然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因此,2008年1月出台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中对矫正对象请假作了相关规定,反映了我省在对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采取了人性化的规定,其中请假时间分为6个月以内和6个月以外两个档次,“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而实际情况是,矫正对象请假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居多,如果只规定流入地社区矫正组织“协助、配合”,那势必使大量流动矫正对象处于脱管失控状态。因此,建议通过修改现行相关法律,取消原来不准外出经商或打工的制度,在全国范围(至少在社区矫正示范区域)内建立流动矫正对象异地托管机制,而不仅限于6个月以上人员。在流入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代管的情况下,原则上允许主动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并经过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接受过渡矫正教育(如期限为一个月或更长时间)后表现积极的对象,外出经商、打工、就医、就学等,同时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对拒不到矫正机关报到、或虽报到但消极对待矫正的对象,则一律不批假,以维护法律权威。
三、流口矫正对象帮扶解困
流动人口矫正对象绝大多数存在“无业,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问题,成为此类人员重新犯罪的潜在诱因。对此,实践中启用“双结合”模式,对流口矫正对象中的困难群体实施“物质和精神双重救济”,公、检、法、司四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流口矫正对象信息互联平台,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配备和指导,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采用人性化的改造教育理念搭起“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的沟通桥梁,使他们真正融入到无户籍地域之分的和谐环境中,以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效能,另外必须加大扶助力度,切实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组织劳务输出输入和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进一步强化就业服务功能,提供免费高效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促进在当地企业或公共基础建设项目中实现转移就业。
开展流动人口社区矫正,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方向发展,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清醒认识到开展对流动人口矫正对象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新路径,大力推进流动人口矫正对象异地托管机制建设,形成全社会内社区矫正工作齐抓共管局面,使社区矫正更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产生强大生命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现象,流动人口对促进不同地域的经济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比较严重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如何对此类社区服刑人员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社区矫正方法,对有效预防重新犯罪,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流动人口社区服刑人员理应接受同等的社区矫正管理,如果因其特殊状况而导致法律适用不公,可能会加剧社会对立,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不可忽略的是,流口社区矫正对象自身的特殊性提醒我们应该在遵循社区矫正总体方向的前提下为其制定个性化、实效化的矫正方案,应当通过规范管理帮扶措施、健全配套制度等途径,保障流口矫正对象平等地获得社区矫正管理处遇。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已经七年,在实践中一般是采取居住地管理,但存在的弊端也是明显的。根据实践和国外先进做法,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流口矫正对象的衔接
对于那些被判处接受社区矫正,并适宜回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居住地服刑的,可以由判决机关或者原服刑监所遣送其回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居住地服刑;对于不便遣送原籍服刑,而在所在城市无工作岗位、无生活来源、无固定居所的“三无”流口矫正对象,可以将其安置在特定的场所居住,在为其提供生活帮助的同时,便于对其进行监督和矫正。为此,可借鉴西方一些国家“中途之家”的做法。所谓中途之家,是指设置于社区专门的出狱人(包括假释人员)保护机构。其作用在于运用社会资源协助刚出狱的刑释人员与社区建立新的社会关系,使其逐渐适应自由的社会,成为健康而自信的成员。尤其对那些出狱后无家可归的人员,中途之家可以为其提供临时的食宿条件,避免其流落街头。1964年国际中途之家协会(international halfway association)成立,促进了中途之家的蓬勃发展。以加拿大为例,1968年,加拿大矫正局在蒙特利尔建立了第一所中途之家,供假释犯人居住。到1984年,加拿大矫正局共建立了21所中途之家(也被称之为社区矫正中心),并且与163所私营的中途之家签订了合同。我国应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着手构建中国的中途之家,使其成为具教育、咨询、救济、辅导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出狱人及特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救助机构,从而解决流口社区矫正对象因难以监管而影响社区矫正适用的问题。
二、流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纵深发展时期,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资源都正在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调整和配置,加上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等,决定了有相当一部分人必须外出经商或打工才能维持生计。如果限制矫正对象外出经商或打工,实际上就是限制他们的生路,必然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因此,2008年1月出台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中对矫正对象请假作了相关规定,反映了我省在对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采取了人性化的规定,其中请假时间分为6个月以内和6个月以外两个档次,“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而实际情况是,矫正对象请假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居多,如果只规定流入地社区矫正组织“协助、配合”,那势必使大量流动矫正对象处于脱管失控状态。因此,建议通过修改现行相关法律,取消原来不准外出经商或打工的制度,在全国范围(至少在社区矫正示范区域)内建立流动矫正对象异地托管机制,而不仅限于6个月以上人员。在流入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代管的情况下,原则上允许主动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并经过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接受过渡矫正教育(如期限为一个月或更长时间)后表现积极的对象,外出经商、打工、就医、就学等,同时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对拒不到矫正机关报到、或虽报到但消极对待矫正的对象,则一律不批假,以维护法律权威。
三、流口矫正对象帮扶解困
流动人口矫正对象绝大多数存在“无业,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问题,成为此类人员重新犯罪的潜在诱因。对此,实践中启用“双结合”模式,对流口矫正对象中的困难群体实施“物质和精神双重救济”,公、检、法、司四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流口矫正对象信息互联平台,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配备和指导,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采用人性化的改造教育理念搭起“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的沟通桥梁,使他们真正融入到无户籍地域之分的和谐环境中,以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效能,另外必须加大扶助力度,切实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组织劳务输出输入和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进一步强化就业服务功能,提供免费高效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促进在当地企业或公共基础建设项目中实现转移就业。
开展流动人口社区矫正,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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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流动人口社区服刑人员理应接受同等的社区矫正管理,如果因其特殊状况而导致法律适用不公,可能会加剧社会对立,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不可忽略的是,流口社区矫正对象自身的特殊性提醒我们应该在遵循社区矫正总体方向的前提下为其制定个性化、实效化的矫正方案,应当通过规范管理帮扶措施、健全配套制度等途径,保障流口矫正对象平等地获得社区矫正管理处遇。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已经七年,在实践中一般是采取居住地管理,但存在的弊端也是明显的。根据实践和国外先进做法,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流口矫正对象的衔接
对于那些被判处接受社区矫正,并适宜回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居住地服刑的,可以由判决机关或者原服刑监所遣送其回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居住地服刑;对于不便遣送原籍服刑,而在所在城市无工作岗位、无生活来源、无固定居所的“三无”流口矫正对象,可以将其安置在特定的场所居住,在为其提供生活帮助的同时,便于对其进行监督和矫正。为此,可借鉴西方一些国家“中途之家”的做法。所谓中途之家,是指设置于社区专门的出狱人(包括假释人员)保护机构。其作用在于运用社会资源协助刚出狱的刑释人员与社区建立新的社会关系,使其逐渐适应自由的社会,成为健康而自信的成员。尤其对那些出狱后无家可归的人员,中途之家可以为其提供临时的食宿条件,避免其流落街头。1964年国际中途之家协会(international halfway association)成立,促进了中途之家的蓬勃发展。以加拿大为例,1968年,加拿大矫正局在蒙特利尔建立了第一所中途之家,供假释犯人居住。到1984年,加拿大矫正局共建立了21所中途之家(也被称之为社区矫正中心),并且与163所私营的中途之家签订了合同。我国应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着手构建中国的中途之家,使其成为具教育、咨询、救济、辅导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出狱人及特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救助机构,从而解决流口社区矫正对象因难以监管而影响社区矫正适用的问题。
二、流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纵深发展时期,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资源都正在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调整和配置,加上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等,决定了有相当一部分人必须外出经商或打工才能维持生计。如果限制矫正对象外出经商或打工,实际上就是限制他们的生路,必然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因此,2008年1月出台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中对矫正对象请假作了相关规定,反映了我省在对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采取了人性化的规定,其中请假时间分为6个月以内和6个月以外两个档次,“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而实际情况是,矫正对象请假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居多,如果只规定流入地社区矫正组织“协助、配合”,那势必使大量流动矫正对象处于脱管失控状态。因此,建议通过修改现行相关法律,取消原来不准外出经商或打工的制度,在全国范围(至少在社区矫正示范区域)内建立流动矫正对象异地托管机制,而不仅限于6个月以上人员。在流入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代管的情况下,原则上允许主动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并经过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接受过渡矫正教育(如期限为一个月或更长时间)后表现积极的对象,外出经商、打工、就医、就学等,同时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对拒不到矫正机关报到、或虽报到但消极对待矫正的对象,则一律不批假,以维护法律权威。
三、流口矫正对象帮扶解困
流动人口矫正对象绝大多数存在“无业,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问题,成为此类人员重新犯罪的潜在诱因。对此,实践中启用“双结合”模式,对流口矫正对象中的困难群体实施“物质和精神双重救济”,公、检、法、司四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流口矫正对象信息互联平台,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配备和指导,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采用人性化的改造教育理念搭起“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的沟通桥梁,使他们真正融入到无户籍地域之分的和谐环境中,以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效能,另外必须加大扶助力度,切实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组织劳务输出输入和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进一步强化就业服务功能,提供免费高效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促进在当地企业或公共基础建设项目中实现转移就业。
开展流动人口社区矫正,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方向发展,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清醒认识到开展对流动人口矫正对象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新路径,大力推进流动人口矫正对象异地托管机制建设,形成全社会内社区矫正工作齐抓共管局面,使社区矫正更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产生强大生命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现象,流动人口对促进不同地域的经济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比较严重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如何对此类社区服刑人员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社区矫正方法,对有效预防重新犯罪,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流动人口社区服刑人员理应接受同等的社区矫正管理,如果因其特殊状况而导致法律适用不公,可能会加剧社会对立,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不可忽略的是,流口社区矫正对象自身的特殊性提醒我们应该在遵循社区矫正总体方向的前提下为其制定个性化、实效化的矫正方案,应当通过规范管理帮扶措施、健全配套制度等途径,保障流口矫正对象平等地获得社区矫正管理处遇。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已经七年,在实践中一般是采取居住地管理,但存在的弊端也是明显的。根据实践和国外先进做法,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流口矫正对象的衔接
对于那些被判处接受社区矫正,并适宜回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居住地服刑的,可以由判决机关或者原服刑监所遣送其回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居住地服刑;对于不便遣送原籍服刑,而在所在城市无工作岗位、无生活来源、无固定居所的“三无”流口矫正对象,可以将其安置在特定的场所居住,在为其提供生活帮助的同时,便于对其进行监督和矫正。为此,可借鉴西方一些国家“中途之家”的做法。所谓中途之家,是指设置于社区专门的出狱人(包括假释人员)保护机构。其作用在于运用社会资源协助刚出狱的刑释人员与社区建立新的社会关系,使其逐渐适应自由的社会,成为健康而自信的成员。尤其对那些出狱后无家可归的人员,中途之家可以为其提供临时的食宿条件,避免其流落街头。1964年国际中途之家协会(international halfway association)成立,促进了中途之家的蓬勃发展。以加拿大为例,1968年,加拿大矫正局在蒙特利尔建立了第一所中途之家,供假释犯人居住。到1984年,加拿大矫正局共建立了21所中途之家(也被称之为社区矫正中心),并且与163所私营的中途之家签订了合同。我国应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着手构建中国的中途之家,使其成为具教育、咨询、救济、辅导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出狱人及特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救助机构,从而解决流口社区矫正对象因难以监管而影响社区矫正适用的问题。
二、流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纵深发展时期,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资源都正在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调整和配置,加上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等,决定了有相当一部分人必须外出经商或打工才能维持生计。如果限制矫正对象外出经商或打工,实际上就是限制他们的生路,必然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因此,2008年1月出台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中对矫正对象请假作了相关规定,反映了我省在对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采取了人性化的规定,其中请假时间分为6个月以内和6个月以外两个档次,“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而实际情况是,矫正对象请假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居多,如果只规定流入地社区矫正组织“协助、配合”,那势必使大量流动矫正对象处于脱管失控状态。因此,建议通过修改现行相关法律,取消原来不准外出经商或打工的制度,在全国范围(至少在社区矫正示范区域)内建立流动矫正对象异地托管机制,而不仅限于6个月以上人员。在流入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代管的情况下,原则上允许主动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并经过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接受过渡矫正教育(如期限为一个月或更长时间)后表现积极的对象,外出经商、打工、就医、就学等,同时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对拒不到矫正机关报到、或虽报到但消极对待矫正的对象,则一律不批假,以维护法律权威。
三、流口矫正对象帮扶解困
流动人口矫正对象绝大多数存在“无业,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问题,成为此类人员重新犯罪的潜在诱因。对此,实践中启用“双结合”模式,对流口矫正对象中的困难群体实施“物质和精神双重救济”,公、检、法、司四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流口矫正对象信息互联平台,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配备和指导,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采用人性化的改造教育理念搭起“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的沟通桥梁,使他们真正融入到无户籍地域之分的和谐环境中,以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效能,另外必须加大扶助力度,切实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组织劳务输出输入和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进一步强化就业服务功能,提供免费高效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促进在当地企业或公共基础建设项目中实现转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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