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许可证管理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03-03 15: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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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51号令》规定: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据此,各地相应出台了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烟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化布局管理规定》的实施合理布局的实施,使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含金量不断的攀升,同时也为合理配置烟草专卖零售市场许可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客户合法利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许可证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死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体发生改变,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于合理布局设置前期,零售许可证按需发放,在最短距离内已有零售点,在原址新办已无可能。而为继续经营,其家属拒不提供死亡证明。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家属无意继续经营,但也不主动提供相应证明,申请注销,任随许可证占用合理布局资源,导致周边卷烟零售户无法申领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套用优惠政策骗取许可证。
在间隔距离受到限制不能办证时,利用对利用社会弱势群体的照顾政策,的特殊身份办理的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际经营人却另有其人,人证不符。市场管理员日常检查时,其却店主称以雇员形式在经营卷烟业务。
三、经营场所转让后继续持有许可证。
卷烟零售户店转让频繁,店主更换后许可证持有人转让零售店后,原店主将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撒手放一边就走人了继续保留,造成擅自停业状态。从而造成该店存在许可证,新店主申请不到自己的许可证,而擅自停业则须期满一年方可注销许可证。新店主申请不到许可证,当新承租人要求原店主先注销原许可证时,原店主则找各种理由拒绝注销,甚到甚至个别原店主提出若要求其申请注销,则要新店主支付1000元不等的若干“误工费或好处费”。
上述的问题在经济越发达的区域出现越频繁,给许可证管理带来一系列困难,若不及时处理,则对许可证规范管理,零售点合理布局,行政许可资源有效配置造成障碍,笔者结合工作经验提出下例解决途径与大家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即自然人死亡的,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经常碰到,尤其在农村要求其提供死亡证明非常难,再说其本身如果原持证人家属就不打算经营卷烟活动想保留许可证继续经营,则更难了。可作为特例,让其家属提供户籍证明。在其原址办理新零售许可证,不受合理布局限制。毕竟持证人死亡,在原址颁发新许可证未影响到周边零售点利益。所以而对于持证人死亡其家属不打算继续经营,也不主动申请注销的,我们在管理过程中一定要及时了解基本情况,再向当地村委会证实这情况,并请村委会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死亡材料死亡证明相关材料。通过第三方的证明材料再按《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第(二)项注销其许可证。
二、利用弱势群体的特殊身份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经营人员属雇员还是借证经营在证据固定方面是有些费力,但我们出台的合理布局规定中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相应的照顾,该条款的本意和精神是是出于对弱势人员的群体本人经营且作为主要谋生职业的范围给予照顾。所以对这类申请人申办的许可证一定要在事先做好宣传结实谈话备案,告知其责任。若是其行动不便确需要他人帮助经营的,在申办时一并提出并提供经营人员相关材料。否则,按《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或第四十五条予以处理。
三、店面经营场所转让的情况是最多也是最普遍的一种现象,处理这一问题主要是把握住明确经营场所店面是否确定转让,若属实,则原许可证上的登记事项则发生变更了,其生产、经营场所都不存在了又如何有生产与经营能力。因此,根据产权所有人提供与原承租人已解除租赁合同的证明材料,我们可认定该许可证登记事项已发生改变,依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
总之,行政许可是专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依法行政,实事求是,融会贯通,才能使许可证管理工作更好的体现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 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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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死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体发生改变,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于合理布局设置前期,零售许可证按需发放,在最短距离内已有零售点,在原址新办已无可能。而为继续经营,其家属拒不提供死亡证明。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家属无意继续经营,但也不主动提供相应证明,申请注销,任随许可证占用合理布局资源,导致周边卷烟零售户无法申领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套用优惠政策骗取许可证。
在间隔距离受到限制不能办证时,利用对利用社会弱势群体的照顾政策,的特殊身份办理的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际经营人却另有其人,人证不符。市场管理员日常检查时,其却店主称以雇员形式在经营卷烟业务。
三、经营场所转让后继续持有许可证。
卷烟零售户店转让频繁,店主更换后许可证持有人转让零售店后,原店主将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撒手放一边就走人了继续保留,造成擅自停业状态。从而造成该店存在许可证,新店主申请不到自己的许可证,而擅自停业则须期满一年方可注销许可证。新店主申请不到许可证,当新承租人要求原店主先注销原许可证时,原店主则找各种理由拒绝注销,甚到甚至个别原店主提出若要求其申请注销,则要新店主支付1000元不等的若干“误工费或好处费”。
上述的问题在经济越发达的区域出现越频繁,给许可证管理带来一系列困难,若不及时处理,则对许可证规范管理,零售点合理布局,行政许可资源有效配置造成障碍,笔者结合工作经验提出下例解决途径与大家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即自然人死亡的,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经常碰到,尤其在农村要求其提供死亡证明非常难,再说其本身如果原持证人家属就不打算经营卷烟活动想保留许可证继续经营,则更难了。可作为特例,让其家属提供户籍证明。在其原址办理新零售许可证,不受合理布局限制。毕竟持证人死亡,在原址颁发新许可证未影响到周边零售点利益。所以而对于持证人死亡其家属不打算继续经营,也不主动申请注销的,我们在管理过程中一定要及时了解基本情况,再向当地村委会证实这情况,并请村委会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死亡材料死亡证明相关材料。通过第三方的证明材料再按《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第(二)项注销其许可证。
二、利用弱势群体的特殊身份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经营人员属雇员还是借证经营在证据固定方面是有些费力,但我们出台的合理布局规定中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相应的照顾,该条款的本意和精神是是出于对弱势人员的群体本人经营且作为主要谋生职业的范围给予照顾。所以对这类申请人申办的许可证一定要在事先做好宣传结实谈话备案,告知其责任。若是其行动不便确需要他人帮助经营的,在申办时一并提出并提供经营人员相关材料。否则,按《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或第四十五条予以处理。
三、店面经营场所转让的情况是最多也是最普遍的一种现象,处理这一问题主要是把握住明确经营场所店面是否确定转让,若属实,则原许可证上的登记事项则发生变更了,其生产、经营场所都不存在了又如何有生产与经营能力。因此,根据产权所有人提供与原承租人已解除租赁合同的证明材料,我们可认定该许可证登记事项已发生改变,依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
总之,行政许可是专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依法行政,实事求是,融会贯通,才能使许可证管理工作更好的体现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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