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3-29 15: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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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七大和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责任重大、使命特殊。文章对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若干问题
当前,农村金融布局失衡、信贷投入严重不足、金融服务面过于狭窄、服务品种比较单一、投入环境仍不宽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规模和效益。为此,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健全抵押担保机制、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已成为新形势下增加信贷投入、推进三农经济发展的重要选择。
一、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过于狭窄
从我国农村和城市在银行存款、贷款、汇兑结算3个方面服务的纵深程度差异,可以看出农村存款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较低(只有16.3%);贷款服务覆盖的广度和深度也比较低,仅分别为城市平均水平的1/2和1/15;汇兑和结算方面更为低下。
(二)农村金融服务品种比较单一
首先,融资渠道单一,正规渠道只有间接融资方式存在;其次,农村金融的中间业务产品极少,目前只有结算、汇兑等少量传统的中间业务;再次,农村金融服务的低效率,服务种类无法满足农村需求,现有的服务项目价格又过高。
(三)农村信货投入抵押担保难问题相当突出
缺乏政策性信贷担保机构,可用于抵押品的范围过窄。
(四)农村金融投入的外部环境仍不宽松
在监管政策、监管费收取政策、税收政策上,对涉农金融机构未体现出相应的优惠政策;政策法规方面存在盲区。如农业发展银行,尚未出台一部相应的法律或法规,致使自身权益无法保障;政策性保险发展缓慢,导致农村信贷风险转嫁困难。
二、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几点思考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引导。
(一)重构农村金融体系,增强金融支农合力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应围绕新农村建设,抓紧构建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为主导,以合作金融为主体,以邮政储蓄银行、乡村银行和其他民间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1、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府运用“看得见的手”扶持三农的国家政策性银行,除做好传统粮棉油信贷业务外,应扩大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贷款比重,单独列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村电网、路网、通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商品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科技项目推广与应用等项目。
2、农业银行要调整职能定位,确立为三农和县域经济服务的指导思想,并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以股份制改革为契机,除做好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项目信贷业务外,还应对新农村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等领域的重点建设项目予以大力支持,体现服务三农的职能和作用。
3、农村信用社要继续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产权制度,重点做好小额信贷支农工作。要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对农户种植、养殖、农业机械和农业生产资料购买以及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类经济实体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需求提供大力支持。
4、邮政储蓄银行和各类村镇银行、贷款服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要扩大网点辐射面,贴近广大农村农民,在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以及其他抵押担保方式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推动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
农村金融机构要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在做好传统金融业务的同时,适时扩大中间业务,包括承兑、贴现、咨询、代收代付以及帮助农民投资理财等;应在试点基础上,抓紧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办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以降低农民的风险,同时也为银行转嫁风险创造良好条件;积极探索农户土地经营权、林权质押贷款、农户房产抵押担保贷款等方面的业务;结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逐步扩大信用贷款比重,并开发一些具有农村特色、受农民欢迎的消费贷款品种。
(三)完善抵押担保机制,疏通信货投入梁道
抵押难、担保难是制约新农村建设信贷投入的重要瓶颈之一。为此,应由政府牵头,组建市、县两级政策性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农村中的合作经济组织融资搭建平台。另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村中的各类商会协会为依托,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然后按1:3或1:5的比例予以放大,提供信贷资金,解决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扫除体制机制障碍
1、下大力气抓好诚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各种不守信的企业和法人进行严厉打击,并利用媒体在社会上广泛宣传,使失信者无立足之地。在现有基础上,建设诚信体系,保证贷款企业及法人诚信情况在这一系统中快速查询,而且对全社会开放。
2、进一步放松对小额信贷组织和民间金融的政策限制,并对其活动进行政策引导和规范。在现有正规金融之外积极发展民间小额信贷组织、民间金融、互助金融等。
3、政府应当对农村金融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在农村地区强化政策性金融的主导地位,鼓励商业银行向农村提供资金,对涉农金融活动给予贴息、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等优惠。
4、在监管政策上,应当对农村金融区别对待。如在资本充足率监管、风险监控指标确定、监管费收取政策等方面都应考虑农村金融的实际,将农村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相区别。现行做法是:农村信用社可免缴监管费,但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后就要上缴监管费。有专家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应当取消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费。
5、通过立法手段促进金融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加快制定和完善农村金融尤其是政策性金融相关法律,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监管责任和监管办法。同时通过立法途径强制商业银行必须将一定的资金投向农村,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这种做法也可以为我国所借鉴。
(五)鼓励农民自发组建真正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
作为现有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根据国外经验,农民自发成立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将是目前金融体系在农民贷款服务方面的有效补充,有利于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这种自发成立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在社员相互熟悉的环境中组建,社员的信用意识一般比较强,管理相对要简单,降低了管理成本,贷款审批环节也可以简化,可以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低成本的资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的组建和健康发展依赖于法律基础,要尽快建立健全合作金融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要运用法律来规范和引导互助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减少行政干预,并要给予财政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
(六)探索构建民营银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方式灵活、操作简便的融资手段,既可调节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又能有效弥补农村信贷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但它的随意性、风险性极易造成诸多的社会问题。目前,民间借贷多数处于地下的私人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个人亲情关系、朋友面子和个人良心来维持,借贷手续较为简单,大部分缺乏必要的抵押担保,一旦发生风险,极易引发纠纷案件或遭受重大个人经济损失。对此,要趋利避害,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护民间借贷运作,并积极探索以民间借贷为主体,构建农村民营银行的有效模式,使其浮出水面,实现合法化、阳光化,进一步促进农村民间借贷依法稳健运行。
三、结束语
当前要解放思想,鼓励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大力发展村镇银行、专业贷款组织、信用合作组织等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聚集农村闲散资金,大力支持三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韩永廷.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强力推进新农村建设[J].蚌埠党校学报,2006(2).
2、赵炳智.坚持“三教统筹”,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爱满天下,2007(2).
(作者单位:赣南师范学院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