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速报工作制度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县突发地质灾害预案》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地质灾害级别
地质灾害按危害许诺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拆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 地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 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拆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 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下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受灾害威胁,需拆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速报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 、大型 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和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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