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省级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1 目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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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适用范围 ···················································· 1
第三章
基本条件 ···················································· 2
第四章
申报条件 ···················································· 2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 3
第六章
破格条件 ···················································· 9
第七章
附则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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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2 页 ××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药学专业高级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全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医药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药学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
第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在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含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调剂、制剂)、检验检测、审评认证、评价监测、信息举报等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皖工作 1 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在涉药单位工作的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标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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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2 页 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转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努力进取,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并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主任(中)药师 取得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须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后并被聘任满 5 年;其他人员须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满 5 年。
(二)副主任(中)药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药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须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含执业药师资格)后并被聘任满 2 年;其他人员须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含执业药师资格)满 2 年。
2、获得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须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含执业药师资格)后并被聘任满 5 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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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2 页 他人员须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含执业药师资格)满 5 年。
3、获得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0 年,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须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含执业药师资格)后并被聘任满 7 年;其他人员须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含执业药师资格)满 7 年。
第十条
专业水平考试条件 参加统一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 申报主任(中)药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丰富的业务组织管理能力、破解复杂疑难问题能力和跟踪学术前沿开展科研攻关能力,并在本专业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全面组织带领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和学术研究。
申报人员任期内应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 4份。要求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符,能体现出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二)业绩条件 根据从事专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 1 项;或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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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2 页 科学技术三等奖 2 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 1 项及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2 项。
2、承担 1 项国家级或 2 项省(部)级药械科研课题;或承担的其他课题已通过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准予结题,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 2 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修订,并通过省以上主管部门审定颁布实施;或在药械检验检测方面有重大方法创新,通过省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在省级药械检验检测技能竞赛中获得技术能手以上奖励,或被确定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4、获得 1 项以上药械产品发明专利(以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证书为准,专利内容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下同)或获得 1 个以上新药(械)证书(以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新药证书为准,下同),或主持获得 1 个以上新药临床批件。
5、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累计满 5 年,具有丰富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经验,在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问题和生产质量管理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6、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主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企业质量管理和 GSP 标准执行工作,担任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位累计满 5 年或质量负责人职位累计满 2 年,在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问题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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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2 页 励。
7、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根据医疗机构药学服务与药事管理实际,结合本职岗位,运用国内外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围绕药品遴选、药品供应、药品管理、药品调剂、处方点评、药物利用评价、药学监护、患者用药教育、用药咨询、用药安全性监测、治疗药物监测、医院制剂研发与全过程管理等临床药学与药事管理工作,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本单位或本地区空白,为临床或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药学服务,在提升本单位合理用药水平、规范药品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8、取得国家级药品、药包材、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审评专家或认证检查员资格,并多次参与国家组织的专项审评检查(不少于 5 次)。在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方面作出积极贡献,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9、主持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业务工作,参与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完成 10 个以上药品(医疗器械)品种的安全性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及时提出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安全性建议,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10、分析药品(医疗器械)案件来源数据,编写药品(医疗器械)投诉举报案件分析报告 10 份以上,且参与解读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报告书不少于 5 份或发现药品(医疗器械)案件新违法手段,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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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2 页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省、市级涉药单位: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其中至少 1 篇在中文核心期刊、SCI 或统计源核心期刊发表;县级涉药单位: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乡镇级涉药单位不做论文要求。
(2)有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 部,或与专业相关被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 1 部(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副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 申报副主任(中)药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好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较强的业务组织管理能力、解决复杂疑难问题能力、专业技术操作能力和独立开展科研攻关能力,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能够积极带领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和学术研究。
申报人员任期内应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 4份。要求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符合,能体现出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二)业绩条件 根据从事专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 1 项;或市(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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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2 页 科学技术一等奖 1 项。
2、承担 1 项省(部)级或 2 项市(厅)级药品(医疗器械)科研项目;或承担的其他课题已通过市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准予结题,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参加完成 1 项省(部)级或主持完成 2 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修订,或在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方面有重要方法创新,通过市以上主管部门鉴定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认可。或在省级药械检验检测技能竞赛中获得技术能手以上奖励,或被确定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4、获得 1 项药品(医疗器械)发明专利(以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证书为准,专利内容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下同)或获得 1 个以上新药(械)证书(以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新药证书为准,下同),或参与完成并获得 1 个以上新药临床批件。
5、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累计满 3 年,具有较为丰富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经验,在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问题和生产质量管理工作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取得明显效益,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6、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主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企业质量管理和 GSP 标准执行工作,担任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位累计满 2 年或质量负责人职位累计满 1 年,在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问题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取得明显效益,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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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2 页 7、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根据医疗机构药学服务与药事管理实际,结合本职岗位,主持开展药品遴选、药品供应、药品管理、药品调剂、处方点评、药物利用评价、药学监护、患者用药教育、用药咨询、用药安全性监测、治疗药物监测、医院制剂研发与全过程管理等临床药学与药事管理工作,并有创新举措,为临床或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药学服务,在提升本单位合理用药水平、规范药品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8、取得省级药品、药包材、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审评专家或认证检查员资格,并多次参与国家和省级专项检查(总数不少于 10 次)。在保障公众饮食用药用械安全方面作出积极贡献,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9、主持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业务工作,参与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完成 5 个以上药品(医疗器械)品种的安全性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及时提出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安全性建议,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10、分析药品(医疗器械)案件来源数据,编写药品(医疗器械)投诉举报案件分析报告 5 份以上,并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和安全警示(抽检公告、违法广告公告)提供技术支持,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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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2 页 (1)省、市级涉药单位:在中文核心期刊、SCI 或统计源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县级涉药单位: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乡镇级涉药单位不做论文要求。
(2)有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 部,或与专业相关被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 1 部(本人撰写 3 万字以上)。
第六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 除符合本标准第七、八条和十一条第(一)款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 1 项或二等奖 2 项。
2、主持完成 1 项国家级或 2 项省(部)级药品(医疗器械)重点科研项目,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3、获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 1 个或二类新药证书 2 个。
4、在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查处中,能够解决复杂的疑难技术检验问题,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依据,并作为国家标准颁布实施。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4 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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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2 页 其中至少 2 篇在中文核心期刊、SCI 或统计源核心期刊发表。
(2)有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 部,或与专业相关被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 1 部(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副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 除符合本标准第七、八条和十二条第(一)款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 1 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 2 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 1 项和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1 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2 项。
2、主持完成 1 项省(部)级或 2 项市(厅)级药品(医疗器械)较大科研项目,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3、获得 2 项药品(医疗器械)发明专利或 2 个新药证书。
4、在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查处中,能够解决疑难检验技术问题,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依据,经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3 篇以上,其中至少 2 篇在中文核心期刊、SCI 或统计源核心期刊发表。
(2)有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 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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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2 页 与专业相关被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 1 部(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的时限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至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
第十六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算,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七条
取得非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到药学技术岗位工作满 1 年后应转评药学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评审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评审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资格的人员,由省人社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参加业务理论考试和破格答辩,均合格后提交高评会评审。
第十九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之后5 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所称药学及相关专业是指:中药学、药物制剂学、临床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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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2 页 学、医学、中医学、化学、生物技术、制药工程、药事管理、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草药栽培与鉴定等专业。
(三)所称“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参加人员。
(四)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所称“省级以上科技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 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著作须有“ISBN”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
论文、著作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且内容与所在岗位工作相符。
(六)所称“中文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发布目录为准;“统计源核心期刊”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目录为准。
(七)所称专题报告是指:针对与本人业务相关的一个问题开展专门研究,撰写不少于 1500 字的研究报告。
(八)所称“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九)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标准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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