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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私自屠宰生猪案法院判决案例

发布时间:2021-08-27 23:23:40 浏览数:

  涉嫌私自屠宰生猪案法院判决案例

 摘

  要

 一、案件来源 二、查处经过及违法事实认定 三、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四、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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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私自屠宰生猪案概述

 一、案件来源 20××年 5 月 24 日,××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田某红、许某按照××县农业农村局的安排,对全县各乡镇、村社进行屠宰经营活动的日常的执法巡查。在对××村××鲜肉铺进行检查时发现,停在××鲜肉铺门口的车牌号为法·GB0000 的皮卡车内有没有检疫验讫印章的猪肉,经询问当事人也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查处经过及违法事实认定 当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田某红、许某立即进入××××鲜肉铺,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调查。执法人员首先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展开调查,认真细致向当事人讲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据当事供述及调查,当事人张某,现年 49 岁,家住在××镇××村八社 09 号。在××镇××街上开了一家肉店,为了向本村村民销售生鲜猪肉,其在自家后院设置了简易的设备,进行生猪屠宰活动,屠宰的肉品经其经营的肉铺向周边群众销售。现场检查时发现了约 50 多公斤猪肉。经过现场调查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影像资料,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执法人员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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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3 页 调查结果和当事人供述,当事人张某涉嫌构成了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后,并经××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局长同意,决定予以立案。

 三、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定,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猪肉 110 斤; 2.拆除屠宰设施设备; 3.没收屠宰工具; 4.罚款 4290 元(货值金额 3 倍罚款)。

 ××县农业农村局于 20××年 5 月 25 日向违法嫌疑人下达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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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3 页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愿意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于 20××年 5 月 24 日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在法定期限内对非法屠宰的生猪进行了深埋无害化处理,拆除了屠宰设施设备。于 20××年 6 月 5 日到××银行××县支行缴纳了肆仟贰佰玖拾元罚款。本案结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点评:

 1.案件名称方面:本案案件名称适宜,如名称为“张某私自屠宰生猪案”更合适。

 2.本案主体适格方面:体现了两名执法人员办案。

 3.事实清楚方面:本案认定的当事未经定点私自屠宰生猪案,事实清楚。

 4.证据确凿充分方面:⑴本案认定当事未经定点私自屠宰生猪,证据确凿。⑵本案认定私自屠宰的生猪的重量、价格结果合理,证据充分。⑶本案认定当事的身份证据充分。

 5.适用法律方面:本案适用法律的条、款明确清楚。

 6.符合法定程序方面:本案从出示执法证、立案、查处、告知和结案均符合法定程序。

 7.本案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没有争议的问题。充分说明了当地执法人员执法办案经验比较丰富,思路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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