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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式样

发布时间:2021-08-27 23:24:01 浏览数:

  省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式样

 摘 摘

  要

 部门监管责任 检疫监督责任 企业主体责任

 第 1 页

 共 3 页 ××省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责任清单(部门监管责任)

 序号

 责任内容

 划定依据

 责任属性

 1 贯彻实施畜禽屠宰法律法规,起草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统计、信息发布、证章标志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 法定职责

 ZF 赋予 2 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 法定职责 3 建立屠宰行业培训机制;实施屠宰执法检查,并对各类屠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督促落实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的主体责任;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 号) 法定职责

 规范性文件设定 4 省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并报请省 ZF 出台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配合同级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起草畜禽屠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全省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制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 法定职责

 ZF 赋予 5 市(州)主管部门参与本级 ZF 组织的对屠宰企业的定点资质审查;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证、章和标志牌;颁发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 法定职责 6 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生猪定点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制度,监督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使用,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 法定职责

 第 2 页

 共 3 页 ××省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责任清单(检疫监督责任)

 序号

 责任内容

 划定依据

 责任属性

 1 依法对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屠宰企业检疫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

 《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法定职责 2 依法向取得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 驻厂(场)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厂(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回收进入屠宰厂(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

 4 驻厂(场)官方兽医应当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5 驻厂(场)官方兽医应当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厂(场)或者货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6 对经检疫合格的肉品到达目的地后,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申请者,按规定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 严把入场查验、待宰巡查、同步检疫、宰后处理、无害化处理监督和“瘦肉精”抽检“六个关口”。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和《羊屠宰检疫规程》 规范性文件设定 8 不得向非法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官方兽医不得私自脱离检疫岗位,不得擅自指定人员实施检疫,不得违反规程实施检疫,不得违规出证。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 号) 规范性文件设定 9 加强对派驻屠宰厂(场)的官方兽医的培训、管理与考核。

 第 3 页

 共 3 页 ××省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责任清单(企业主体责任)

 序号

 责任内容

 划定依据

 责任属性

 1 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取得相应的定点资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家畜屠宰管 理 办法》 法定职责 2 屠宰的家畜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3 按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家畜,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4 如实记录屠宰的家畜来源和家畜产品流向。

 5 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与屠宰同步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和“瘦肉精”检测,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 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家畜产品。不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家畜产品。

 7 不对家畜、家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不为对家畜、家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不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家畜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家畜屠宰场所或者家畜产品储存设施。

 8 应当向当地主管部门和社会做出肉品质量安全承诺并接受监督检查。

 9 应当建立屠宰各环节和病害畜、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视频监管系统。

 10 建立并实施家畜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消毒制度、质量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信息报送制度。

 11 建立本企业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12 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13 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14 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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