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商法》判断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在中国境内与国外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公司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 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 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 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一种公司。√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 保险欺诈行为指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 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危险指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各种火灾、爆炸、水灾、坍塌、山崩、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事故的总称。
√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财产保险的对象是指投保人投保的财产和相关的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
×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 凡是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
× 非票据关系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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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公司日常管理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也可以低于票面金额。×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 管理人经债权人会议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 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指定。
×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管理人主持债权人会议。
×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是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 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以外的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不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用通知其他合伙人。
×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 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 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
×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
√ 汇票在出票时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不得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绝对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空白票据是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完全,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又称未完成票据。
√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随出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
票据法禁止记载的事项,一般是指附条件的委托支付文句的记载,若有此记载便会使票据归于无效。
√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成立,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的影响。
√ 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也就是说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来得到现款。
√ 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
√ 票据追索权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
规定。
×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不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欺诈行为和胁迫行为可以由投保人做出,也可以由保险人做出√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不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索的权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商法的一项任务,就是尽量减少商事关系中的不确切、不稳定因素,提高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可预见性,以增强人们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的积极性。√
商事关系,大体上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
√ 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 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保险公司分公司,其营运资金不得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所谓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 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 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经当事人请求,可以撤销该合同的法律效力。×
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 为了防止出现保险业混业经营产生的风险,《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分业经营。√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
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不得自行承保新的险种。
√ 我国《票据法》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而且因此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无效保险合同的认定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经审理后做出。√ 无须何种理由,投保人都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
现代商法上的平等原则主要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原则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机会均等原则。
√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 胁迫指当事人以一定的条件威胁,对方为避免威胁可能造成的损害而被迫接受不平等的条件订立合同的行为。√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税务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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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营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不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可以相互转让其股权。
×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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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 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受了对方的欺诈或胁迫的两类情况。
√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 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其他国家的保险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必须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债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证券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支票记载了有害记载事项的,支票无效。
√ 支票禁止记载事项包括无益记载事项和有害记载事项。
√ 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指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付款人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支票在出票时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所应支付的赔偿总额必须限制在保险价值的范围内。√ 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
据上的权利。√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
国家开放 大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指南》 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
大纲说明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指南》是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在本、专、一村一所有专业的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的、起到基础导学作用的一门统设必修课。
课程任务是:以完成学习任务的过程为导向,从学习者如何完成国家开放大学规定的专业学习任务的角度,让学习者学会如何完成一门课程的学习、一个专业的学习,同时描述国家开放大学基本的学习方式,说明国家开放大学的学习环境,解释国家开放大学学习平台上基本术语的涵义,使学生能使用学习平台的基本工具辅助完成学习活动,并且了解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相关事务与管理规定。使学生初步具备利用现代远程技术在国家开放大学进行学习的能力。
二、先修课要求 无
三、课程的教学要求 理解国家开放大学课程、专业平台,熟练基本的远程技术学习操作技能,掌握远程学习的学习方法,较好利用国家开放大学资源和学习支持服务。
四 、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建议 1.本课程的特点是:网络课程完善、课程内容新、课程形式丰富、实践性强、涉及面广,因此建议通过网络,在计算机教室(或计算机多媒体教室)进行授课、答疑和讨论。讲授与实践统一考虑。
2.为加强和落实动手能力的培养,应保证上机机时不少于本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
3.对于重要概念、关键技能和方法等问题可辅以网上答疑讨论的形式。
五、教学要求的层次 课程的教学要求大体上分为三个层次:了解、理解和掌握。
1. 了解:能正确判别有关概念和方法。
2. 理解:能正确表达有关概念和方法的含义。
3. 掌握: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灵活应用。
第二部分
教学媒体与教学过程建议 一、课程教学总学时数、学分数
课程教学总学时数为 18 学时,1 学分。其中网络课程为 13 学时,课堂练习和实验为 5 学时。
二、 课程呈现方式 课程以网络课程为主,这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媒体形式,因此课程呈现方式以视频、动画为主,配以必要的文字说明,每段视频、动画不超过 8 分钟。视频以学习发生的场景为主,也可以是学生访谈,体现一定交互性。课程内容可以在手机、PAD、计算机、电视等多种终端上呈现。
根据课程呈现方式,课程要做到只选取完成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的必备知识,摈弃过多的理论知识,尽可能简捷。实用、方便、模块化设计,基于问题、案例形式呈现。概念清晰、条理分明、深入浅出、便于自学。在内容上要紧密围绕培养目标,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反映当代最新技术及应用。
三、主要教学媒体的使用与学时分配 章节 序号 教学内容 网络课程学时 课堂练习和 实验学时 1 认识国家开放大学 3 1 2 完成专业学习 3 1
3 完成课程学习 3 1 4 网上学习操作技能 2 1 5 学生事务服务 2 1 合计 13 5 四、考核 本课程采用上机操作的考核方式,100%国家开放大学考核。开放教育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该课程的有关考核文件。
第三部分
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1 、学习活动一:认识国家开放大学(3 学时)
【 教学内容】
】:
:
任务一
走进国家开放大学 (一)基本介绍 介绍国开的历史,办学模式,提供的学科门类等。
(二)案例导入
由国家开放大学的学生讲述参加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的体会与收获(由学生讲,把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的特点和优势讲出来,包括学习时间、学习方式等等。)
(三)国家开放大学的学习环境 1.在线学习平台; 2.教师(教师群体与角色);
3.学习者(个人角色与学习小组创建); 4.学习资源(文字教材、录像、网络课程、流媒体资源、全媒体数字教材、小课件等); 5.学习活动(网上教学活动、论坛讨论); 6.支持服务(获得途径:面对面的服务、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论坛、在线即时答疑系统); (四)拓展内容 报名渠道,获得学习资源,买书,有困难时候如何寻求帮助。
任务二
如何有效学习 (一)学习策略 1.纸质学习和电子学习的认知策略; 2.制定计划、自我监控与调节; 3.学习时间管理、学习资源与环境利用、互动空间与手段(QQ 群、课程论坛、学习空间)、学业求助策略。
(二)学习方式 1.自学(自己阅读学习资源,做测试与练习); 2.听讲(听看讲课视频或音频、面授); 3.体验; 4.探究; 5.问题解决; 任务三
学前准备 了解并完成一些学前准备工作,从学习方法、知识储备、计算机
技能、学习环境等多方面了解自身的情况,为日后学习奠定基础。
【 教学要求】
】:
:
了解:国家开放大学的基本介绍,教学环境; 掌握:国家开放大学的学习策略与方式; 掌握:在国家开放大学进行学习的学前准备; 2 、学习活动 二 :完成专业学习(3 学时)
【 教学内容】
】:
:
任务一
走进专业 1.专业概况、 专业培养方案及实施细则,专业学习的知识、能力要求。
2.本专业师资队伍、学生概况、毕业生风采。
任务二
专业学习过程和 评价 1. 本专业的学习过程及主要环节 2.该专业与社会证书或社会考试的接轨,学分互换等问题。
任务三
学位授予及其他
1.申请学位相关要求。
2.了解转专业、转学等相关政策。
【 教学要求】
】:
:
了解:国家开放大学的专业概况及师生概况; 掌握:国家开放大学专业学习过程及主要环节 了解:国家开放大学的学位授予资格、转学与转专业相关要求
3 、学习活动 三 :完成课程学习(3 学时)
【 教学内容】
】:
:
任务一
选择 课程 通过学习风格测试、咨询学业顾问、体验课程学习,进一步明确个人的学习要求,找到自己需要学习的课程组合。
1.搜索课程; 2.了解课程; 3.体验课程。
任务二
课程学习 从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指南课程入手,完成各学习任务,制定学习计划,并最终拿到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指南课程的单科结业证书。
1.浏览与订阅资源; 2.参加面授辅导; 3.完成作业; 4.参加学习活动; 5.参加考试; 6.参加实践活动; 7.单科结业; 8.课程评价要求(如形考、终考、网考等具体要求)。
拓展内容:非学历课程学习、面授安排、学习积分等。
任务三
互动与分享
协作学习;知识分享;校友互助。
【 教学要求】
】:
:
了解:国家开放大学的课程及如何选择课程; 理解:如何协作学习、知识分享、校友互助; 掌握:如何取得国家开放大学的单科课程结业; 4 、学习活动四:网上学习操作技能(2 学时)
【 教学内容】
】:
:
任务一
上网基本技能 (一)基本网上技能 1.打开特定网站(网址或链接); 2.浏览网页、返回网页; 3.使用搜索引擎; 4.网上下载文件。
(二)基本电子邮件技能 1.电子邮箱的出现、注册电子邮箱 2.收取、阅读电子邮件; 3.发送电子邮件、上传附件。
任务二
网上学习操作 (一)学习平台
1.登陆与忘记密码 2.栏目导航与页面布局; 3.文本课件下载与浏览; 4.视频在线观看与下载; 5.提交作业; 6.参与讨论。
(二)学生空间 任务三
常用工具 (一)浏览器 1.IE; 2.360; 3.QQ。
(二)搜索引擎 1.Google; 2.Baidu; 3.Sogou。
(三)下载及解压缩工具 1.迅雷; 2.电驴; 3.WinRAR。
(四)文本显示、影音播放工具 1.MS Word; 2.MS Powerpoint; 3.POF; 4.Media Player; 5.KMPlayer; 6.暴风影音。
(五)交流工具 1.QQ; 2.微博; 3.微信; 4.论坛。
【 教学要求】
】:
:
了解:上网基本技能; 理解:常用的网络工具; 掌握:国家开放大学网上学习的基本操作; 5 、学习活动五:学生事务服务(2 学时)
【 教学内容】
】:
:
任务一
了解开放教育学生事务服务 (一)学生事务服务的机构
1.学生工作处(部)、其他部门下设的学生科、其他形式; 2.机构的系统性、分级设立(组织结构图)。
(二)学生事务服务的内容 1. 评优; 2. 奖助学金; 3. 学生活动; 4. 虚拟学生社区 5. 其他个性化服务 (三)学生事务服务的方式 1. 面对面的服务; 2. 网上服务; 3. 手机服务(短信、微信、微博)。
任务二
如何获得奖励 (一)奖助学金 1.国家开放大学总部的奖学金 (1)奖学金的种类:国家开放大学奖学金、 “希望的田野”奖学金、残疾人教育阳光奖学金、士官奖学金。
(2)四类奖学金的区别 (3)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奖学金? (4)奖学金的评审过程是什么?
(5)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案例展示 2. 国家开放大学总部的助学金 3. 国家开放大学分部的奖助学金 (1)总体开展情况 (2)部分奖助学金的案例介绍 (二)学生评优 1.国家开放大学总部的评优项目:优秀毕业生 (1)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优秀毕业生? (2)优秀毕业生的评审过程是什么? (3)通过哪些渠道了解优秀毕业生的开展情况?(学校网站、海报、老师通知等)
(4)优秀毕业生案例展示。
2.开放大学各分部的评优项目 (1)整体介绍 (2)个别案例展示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习小组、网上学习之星等。
任务三 三
如何参加学生活动 (一)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 1. 国家开放大学总部的学生活动; 2. 国家开放大学分部的学生活动;
(二)多样化的学生组织 1. 学生会 2. 学生社团 3. 校友会; 任务四 四
如何寻求帮助 1.远程接待中心简介 2. 获取帮助的途径 (1)电话 (2)在线即时答疑系统 (3)短信 (4)电子邮件 (5)网上论坛 (6)其他 【 教学要求】
】:
:
了解:开放教育学生事务服务及如何参与; 理解:国家开放大学的奖惩规定; 掌握:如何解决学习过程中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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