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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宪法观念,,,,维护宪法尊严

发布时间:2021-09-28 11:30:05 浏览数:

 增强宪法观念

 维护宪法尊严

 教学 目的 :了解宪法的产生及其重要意义,维护宪法尊严,切实增强守法观念,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国体和政体的具体内容。

 主要内容: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二 我国的国体与政体 三 增强宪法观念

 高举宪法旗帜

  维护宪法尊严

 保障宪法实施 教学重点: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增强宪法观念、高举宪法旗 帜、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教学时间:2 学时

 一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什么是宪法?毛泽东同志曾经讲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毛泽东选集》第 5 卷,第 129 页)我国宪法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的需要制定的,是新时期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是国家法律的一种,就其本质而言,与普通法律一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但是,它又不同于普通法律,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民的根本活动准则,它从根本制度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它的作用是其他任何法律都不能取代的。

 ( 一)

 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之所以为根本大法,而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首先因为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与活动原则等等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最集中、最全面的体现。现行宪法除序言外共有四章。序言指明了我国宪法总的指导思想

 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且在总结我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的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纲领和今后的根本任务。宪法第一章总纲,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军事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其他方面的根本制度和原则。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认了我国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及其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第四章规定了国旗,国徽和首都。所有这些,都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最根本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如婚姻法只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的问题,刑法只规定犯罪和刑罚的问题等等。因此,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毅然决然效力。” 其次,宪法所处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它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还体现在它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上宪法是其他—切法律、法规的依据,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仅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而且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凡是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是无效的。对此,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例如,我国已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本法“以宪法为依据”。还有—些法律虽然没有写明,但都是严格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制定的。宪法的有些规定还被作为重要原则直接规定在有关法律中。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也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所以,把宪法称为“母法”,把其他法律称为“子法”,形象地说明了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

 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的都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是其他法律的依据,必须相对稳定,因此,现行宪法对宪法的修改程序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宪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宪法解释问题。按照现

 行宪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有权解释宪法。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也说明了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及其最高法律效力。

 ( 二 )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大法,是全国人民的根本活动准则

 关于这一点,我国宪法有明确规定。宪法序言指出: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奉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上面讲的各政党,当然包括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二大报告也强调指出:“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我们党是执政党,宪法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我们党的正确主张和政策,都已经体现在宪法的各项规定中。因此,一切党组织和所有党员,都应该高度自觉地遵守宪法,把宪法作为自己活动的根本准则,不能把遵守宪法和执行党的政策对立起来。绝没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宪法的权威关系到国家政治的稳定,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命运,绝不容许对宪法有任何违背。

 宪法是全国人民的根本行动准则,这一点十分重要。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这个问题,在行动上坚决把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二 、 我国的国体与政体

 ( 一 )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第一,国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国体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国体就是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是国家的性质,即国家的阶级属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或者说是阶级统治的机器。这种工具或机器,它对社会各阶级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平等的,也就是说绝没有超阶级的国家。

 既然没有超阶级的国家,社会各阶级在一个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就不是完全相同

 的,必然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区别。一个国家中各个阶级处于什么地位,决定该国家的阶级属性,这就是国体。换句话说:一个国家的国体,就是指这个国家中哪个或哪些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哪些阶级是统治阶级的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的地位。

 第二,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中宪法》第—条就明确地规定了我国的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从而说明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并指出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合的产物,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的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而要保障这种民主,则必须对敌人进行专政。只有坚决、有效地对敌人实行专政,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而在人民内部充分地实行民主则是有效地对敌人进行专政的前提。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 二 )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里,明确地规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这就是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是巴黎公社政权原则的继续和发展,又是我国革命斗争和政权建设经验的历史总结。这一制度概括地说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组成全国的和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由这一体系组织国家机构。它最能体现宪法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十分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不适合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不仅制定法律、决定重大问题,而且产生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并有权罢免这些机关的负责人员。在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各个国家机关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根据人民的意志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发挥职能作用。这是符合我国人民民主政权性质并且行之有效的制度。

 极少数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极力主张在我国推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以取代人民大会制度,这是绝不能允许的,所谓“三权分立”,主要指立法、司法、行政这三种职权分别由三个部门行使,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是实行“三权分立”体制的典型。在美国的国家政治制度中,国会、法院和总统分别执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职权。按美国律规定:国会议员和总统分别由选民产生,议员和总统领导下的内阁成员身份相互排斥。似乎这样一来,国家的权力就可由三者相互制约,而避免专制独裁和一些腐败现象的产生。

 应当指出,这里的“三权”,归根到底都是资产阶级的统治权。“三权分立”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由于资产阶级各个不同的集团之间利害的冲突、而形成三种权力的分割。“三权分立”制有利于调节资产阶级不同集团之间的关系,缓解他们的矛盾,维护资产阶级的共同利益。它给人以民主的外观,却把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巧妙地掩盖起来,便于欺骗广大劳动群众。勿庸讳言,“三权分立”的思想和主张,在资产阶级向封建制作斗争的时代,具有—定进步意义。它是资产阶级从封建地主阶级手中夺取政治权力的思想工具。然而,“三权分立”即使对资产阶级的统治来说,也存在明显的弊病。它不可能保障国家的三种权力达到理想的制约和均衡。避免决策中的失误,而且还会造成各权力中心之间的互相掣肘和拆台,以致力量抵销。即使从宪法条文规定的国会、法院和总统三个部门所拥有的职权来看,“三权分立”机制的发展也只会使行政权愈来愈扩大,愈来愈有利于集权,而不利于民主。“三权分立”的实质是少数人垄断权力。

 三 、 增强宪法观念 、 高举宪法旗帜 、 维护宪法尊严 、 保障宪法实施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它集中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意志,是我们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必须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宪法的实施,首先有赖于人们的宪法观念的提高。经过 1985 年开始的以宪法为中心的第一个五年全民普法教育,干部和群众的宪法观念有所提高,但距要求仍差得很远;具体表现是:第一,对宪法的学习还不够认真。第二,办事时想不到宪法。宪法是根本大法,它与我们每个人的工作、生活都有密切关系。例如,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而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严格按照宪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又如,它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我们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人遇事却往往想不到宪法。第三,不善于用宪法武器同违宪行为,特别是敌对势力作斗争。1989年春夏之交在北京发生的那一场动,暴乱中。参与者绝大多数是受蒙蔽和不明真象的群众。当时这些人很少想到这是违反宪法的,而我们的某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运用宪法这个重要的法律武器,说服教育群众,揭露和打击敌对势力也做得很不够。

 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是关系到国家前途、民族命运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神圣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为增强宪法观念,保障宪法实施,首先,我们要认真学习、宜传宪法,将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观念提到应有的高度,使每一个干部群众认识到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是每一个公民神圣的权利和义务。宪法是要靠人去执行的,人们的宪法知识、宪法意识始终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加强对公民进行宪法教育,使他们了解宪法的内容,理解宪法实施的意义,不断提高宪法童识,从而做到自觉地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

 其次,要以宪法为武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同一切妄图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作斗争。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有深刻教训的。有些干部和党员,在一些大是大非面前由于缺乏宪法意识,辨不清是非,站不稳立场。这说明不仅对普通群众。而且对党员干部进行宪法教育也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切实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发挥作用。前面已经讲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执行的好坏,直接反映着宪法的实施情况。要把宪法实施落到实处,重要的方面之一就是要充分发

 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切实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切实保障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家作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因此,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保障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是执行宪法的重要步骤。

 第五,认真履行国家机关的职能,遵守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保障宪法全面实施。

 第六,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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