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效能责任追究中的“五种现象”
发布时间:2021-11-07 21: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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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效能责任追究中的 “五种现象”
近年来,各级行政投诉中心正确运用效能责任追究这一有力武器,严肃查处各种影响行政效能、破坏发展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有效地促进了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落实。但效能责任追究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追究不到位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从效能责任追究的对象看,存在责任不明晰、追究不均等的现象。一是有些直接责任人并不是监察对象,《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适用。二是按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省、市直管部门的人事任免、调离岗位等不受市人事劳动部门的管辖,这给责任追究带来一定的难处,即使是可以管辖的对象,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还是需要通过人事、组织部门或其原单位来执行,由于多了一套程序,有时也会产生执行不到位,不了了之等情况。三是对不依法行政和破坏发展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缺乏深入的调查和科学的分析,不能正确区分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以致出现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等互相混淆的问题;四是在实施效能责任追究时,有时受人情关系和个人得失的影响,在追究上出现了上宽下严、追下不追上,有情宽、无情严的情况。
2、从效能责任追究的内容看,存在定性不准确、追究不严肃的现象。一是对效能责任追究的内涵理解不准确,混淆概念,把效能建设的责任追究当成一个“筐”,用效能建设责任制代替所有的责任制,明明不是效能建设方面的问题,却硬要按效能建设方面的追究条款去套;有的在认定责任时,分不清不作为与乱作为、不认真履职与工作失误的界限,严重影响效能责任追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二是不愿追究。对效能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没有组织力量予以调查,上级督办也故意回避,甚至还捂着、盖着,在量纪方面避重就轻,故意从轻处理了事;三是不敢追究。有的地区和部门没有很好地进行责任分解,责任不明确,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时,不好确定对谁进行追究;四是程序不规范。对责任追究案件的立案、检查、处分决定的作出都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使效能责任追究案件在查处时出现随意性,领导重视的案件就追究,领导不重视的案件则往往不予追究。五是少数垂直管理部门是效能责任追究的真空地带,出了问题,地方管不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连违纪违法的当事人都不进行严肃处理,根本谈不上对效能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3、从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看,存在结合不紧密、追究不灵活的现象。目前各地对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告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方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效能责任追究方式过少,结合不紧密、追究不灵活等现象,有的单位将效能责任追究的惩处与教育职能割裂开来,注重对违纪人的惩处,却忽视了其他教育方式的运用,追究手段单一,严重影响了效能责任追究的教育和警示效果;有的单位包庇袒护被追究者,故意把行政处理与组织处理区分开来,以行政效能责任追究代替党纪处分,影响了效能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从效能责任追究的体制看,存在机制不健全、操作性不强的现象。一是效能责任追究制度不够健全。从全省的情况看,目前还没有出台有关效能责任追究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一些地方虽然制定了效能责任追究制度,如赣州市出台的《赣州市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但因还在试行阶段,在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措施及执行到位方面均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二是效能责任追究的量化不够。在现行的效能责任追究文件中,对效能责任如何追究、追究到什么程度,缺乏硬性和操作性强的规定,比如,吃拿卡要的,到多少量就采用口头效能告诫?多少才采用通报批评?达到什么程度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对一项行为,怎样就算是情节轻微、怎样就是情节严重、怎样才是情节特别严重?对这些都缺少量化的解释,效能责任追究的内容和方式还比较抽象和简单,还有待于进一步涫岛途咛寤?/p>
5、从效能责任追究的力度看,存在领导不重视、追究不严格的现象。一是有的领导干部对效能责任追究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效能责任追究是“人为扩大问题的影响面”,出了问题,只要上级不过问,就不认真追查,不作处理;有的碍于“关系网”、“说情风”,包括来自上头的干扰,害怕得罪人,采取“丢卒保帅”的手段,追“小”不追“大”,追“少”不追“多”,追“轻”不追“重”,敷衍过“关”;有的考虑到被追究者曾经是“功臣”,是“能人”,有过贡献,心慈手软,故意避实就虚,避重就轻。二是责任追究工作得不到领导的支持,即使行政投诉中心查实的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和破坏发展环境的行为,并严格对照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做出了处理决定,但单位和部门消极执行或者变相执行甚至不执行,行政投诉中心对其也没有更好的制约办法。 相关热词搜索: 效能 五种 责任追究 现象
近年来,各级行政投诉中心正确运用效能责任追究这一有力武器,严肃查处各种影响行政效能、破坏发展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有效地促进了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落实。但效能责任追究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追究不到位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从效能责任追究的对象看,存在责任不明晰、追究不均等的现象。一是有些直接责任人并不是监察对象,《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适用。二是按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省、市直管部门的人事任免、调离岗位等不受市人事劳动部门的管辖,这给责任追究带来一定的难处,即使是可以管辖的对象,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还是需要通过人事、组织部门或其原单位来执行,由于多了一套程序,有时也会产生执行不到位,不了了之等情况。三是对不依法行政和破坏发展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缺乏深入的调查和科学的分析,不能正确区分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以致出现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等互相混淆的问题;四是在实施效能责任追究时,有时受人情关系和个人得失的影响,在追究上出现了上宽下严、追下不追上,有情宽、无情严的情况。
2、从效能责任追究的内容看,存在定性不准确、追究不严肃的现象。一是对效能责任追究的内涵理解不准确,混淆概念,把效能建设的责任追究当成一个“筐”,用效能建设责任制代替所有的责任制,明明不是效能建设方面的问题,却硬要按效能建设方面的追究条款去套;有的在认定责任时,分不清不作为与乱作为、不认真履职与工作失误的界限,严重影响效能责任追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二是不愿追究。对效能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没有组织力量予以调查,上级督办也故意回避,甚至还捂着、盖着,在量纪方面避重就轻,故意从轻处理了事;三是不敢追究。有的地区和部门没有很好地进行责任分解,责任不明确,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时,不好确定对谁进行追究;四是程序不规范。对责任追究案件的立案、检查、处分决定的作出都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使效能责任追究案件在查处时出现随意性,领导重视的案件就追究,领导不重视的案件则往往不予追究。五是少数垂直管理部门是效能责任追究的真空地带,出了问题,地方管不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连违纪违法的当事人都不进行严肃处理,根本谈不上对效能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3、从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看,存在结合不紧密、追究不灵活的现象。目前各地对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告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方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效能责任追究方式过少,结合不紧密、追究不灵活等现象,有的单位将效能责任追究的惩处与教育职能割裂开来,注重对违纪人的惩处,却忽视了其他教育方式的运用,追究手段单一,严重影响了效能责任追究的教育和警示效果;有的单位包庇袒护被追究者,故意把行政处理与组织处理区分开来,以行政效能责任追究代替党纪处分,影响了效能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从效能责任追究的体制看,存在机制不健全、操作性不强的现象。一是效能责任追究制度不够健全。从全省的情况看,目前还没有出台有关效能责任追究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一些地方虽然制定了效能责任追究制度,如赣州市出台的《赣州市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但因还在试行阶段,在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措施及执行到位方面均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二是效能责任追究的量化不够。在现行的效能责任追究文件中,对效能责任如何追究、追究到什么程度,缺乏硬性和操作性强的规定,比如,吃拿卡要的,到多少量就采用口头效能告诫?多少才采用通报批评?达到什么程度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对一项行为,怎样就算是情节轻微、怎样就是情节严重、怎样才是情节特别严重?对这些都缺少量化的解释,效能责任追究的内容和方式还比较抽象和简单,还有待于进一步涫岛途咛寤?/p>
5、从效能责任追究的力度看,存在领导不重视、追究不严格的现象。一是有的领导干部对效能责任追究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效能责任追究是“人为扩大问题的影响面”,出了问题,只要上级不过问,就不认真追查,不作处理;有的碍于“关系网”、“说情风”,包括来自上头的干扰,害怕得罪人,采取“丢卒保帅”的手段,追“小”不追“大”,追“少”不追“多”,追“轻”不追“重”,敷衍过“关”;有的考虑到被追究者曾经是“功臣”,是“能人”,有过贡献,心慈手软,故意避实就虚,避重就轻。二是责任追究工作得不到领导的支持,即使行政投诉中心查实的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和破坏发展环境的行为,并严格对照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做出了处理决定,但单位和部门消极执行或者变相执行甚至不执行,行政投诉中心对其也没有更好的制约办法。 相关热词搜索: 效能 五种 责任追究 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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