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手齐抓,遏制欺诈用工行为
发布时间:2021-11-08 15: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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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手齐抓,遏制欺诈用工行为
近两年来,劳动仲裁部门频频接待了近百名外来务工者反映用工单位在招工时按照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收取了伙食费、管理费、押金、违约金后,不久,便采取卑鄙的手段和措施,迫使劳动都提出离职,然后再以履行双方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为由,不予返还职工的扣押款,少则100元,多则上千元,坑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此,劳动者请求劳动部门予以解决。
劳动者对上述利益被侵害等问题,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立案审理,不符合受理的则告知申诉人向区级人民法院起诉。然而就目前我们所了解的情况看,劳动者所反映的问题,绝非是一种单纯的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或协议面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问题,其问题的实质则显然是用人单位在使用伎俩,欺骗诈取劳动者的资金,非正当的获取企业的效益,是地道的“不劳而获”者。
本人之所心能提出这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一、用人单位表面上已经工商、税务等部门登记注册,其经营手续全法,又以注册家政服务的经营范围为自己安排劳动都的工作岗位提供了可“灵活”“随意”“不确定”的条件,他们在打着空政服务的佥保护伞下,进行着非法的欺诈活动。
二、利用了政策规定,钻政策规定的空子。如: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收取伙食费、管理费、违约金等,并约定劳动者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收取的各项费用一律不予退还。为达到这一目的,用人单位则采取了故意设置圈套找劳动者的茬,让劳动者到居民社区散发张贴野广告,因散发语广告被禁止,再追究劳动者给企造成的损失及不良影响;不给职工安排了工作岗位,让其坐着不给工资(其实就是挂空牌子的“企业”,根本就没有工作岗位)等种种恶劣手段,迫使劳动者不得以而提出辞职不干(有的仅让上岗一天或到用人单位后还未上岗),劳动者的这一做法正中了用人单位的诡计,达到了其以履行劳动合同为由,扣取劳动者资金的目的。用人单位利用了劳动者只认合同不懂法的弱势一面,钻了政策规定的空子,非法获利,不付任何成本和代价。
根据掌握的上述情况,本人认为此类问题通过劳动仲裁部门解决,需要有一定的受理期限,而劳动都大多是外来务工人员,有的手里分文没有,急需用钱,有的急于返乡,要求解决问题急不可待,所以基本都放弃了申诉的权利,在寻求司法等其他有关部门予以保护时,又因不属受理范围被拒之,劳动者求助无路,无奈只好放弃追索,任其宰割了,欺诈者得意而成。
前期,仲裁部门在劳动者提出申诉的情况下,也曾替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讨要过劳动者的资金,但这种做法对用人单位而言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他们可听可不听,即使是通过劳动仲裁依法裁决的,用人单位也中能是对申诉者退款,对没申诉者照收不误,能诈多少诈多少,起到的只是治标不治本的作用。
近期,我们又多次接到反映此类问题的电话,欺诈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呈上升趋势,且“招法”更“妙”,其上当受骗者不公是外来务工人员,连近期放假相打工的大学生也履履受骗,受骗者每天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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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劳动仲裁部门频频接待了近百名外来务工者反映用工单位在招工时按照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收取了伙食费、管理费、押金、违约金后,不久,便采取卑鄙的手段和措施,迫使劳动都提出离职,然后再以履行双方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为由,不予返还职工的扣押款,少则100元,多则上千元,坑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此,劳动者请求劳动部门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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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之所心能提出这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一、用人单位表面上已经工商、税务等部门登记注册,其经营手续全法,又以注册家政服务的经营范围为自己安排劳动都的工作岗位提供了可“灵活”“随意”“不确定”的条件,他们在打着空政服务的佥保护伞下,进行着非法的欺诈活动。
二、利用了政策规定,钻政策规定的空子。如: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收取伙食费、管理费、违约金等,并约定劳动者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收取的各项费用一律不予退还。为达到这一目的,用人单位则采取了故意设置圈套找劳动者的茬,让劳动者到居民社区散发张贴野广告,因散发语广告被禁止,再追究劳动者给企造成的损失及不良影响;不给职工安排了工作岗位,让其坐着不给工资(其实就是挂空牌子的“企业”,根本就没有工作岗位)等种种恶劣手段,迫使劳动者不得以而提出辞职不干(有的仅让上岗一天或到用人单位后还未上岗),劳动者的这一做法正中了用人单位的诡计,达到了其以履行劳动合同为由,扣取劳动者资金的目的。用人单位利用了劳动者只认合同不懂法的弱势一面,钻了政策规定的空子,非法获利,不付任何成本和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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