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固定资产科学、规范的管理秩序,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落实管理责任制,不断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促进环卫事业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算。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条 办公室是本级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固定资产采购、调配、报废清查和实物分类账、明细帐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和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管理网络和各使用部门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做到责权分明,层层把关,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应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精神,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物尽其用,减少闲置和浪费,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对高精密专用设备,要建立健全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技术管理制度,对操作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考核,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条 办公室是本级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其责任如下:
(一) 全面、动态掌握本级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全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二) 指导各业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完善购进、入库、领用的登记和交接手续。
(三) 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编制固定资产目录,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求量,合理调配固定资产。
(四) 固定资产实物量的增减变动,应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同时与财务部门核对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和监督管理部门,其责任下:
(一) 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的总账和分类核算,每年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协助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 全面掌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 指导、检查、监督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台账的账务处理,并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固定资产管理手续。
第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其责任如下:
(一) 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和岗位责任制。
(二) 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和维护,完善交接手续。
(三) 发生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丢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采购
(一) 固定资产的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并编报年度经费预算,同时详细注明物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参考价格等。
(二) 使用部门选购固定资产必须坚持“技术成熟、性能可靠、实用、价格合理”的原则。同时还应考虑适用性、可靠性、节能性、环保性、耐用性、成套性等经济指标。
(三) 固定资产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州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四) 固定资产完成采购后,在交付使用的同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采购部门、使用单位、局纪检监察按照固定资产的各种技术指标和性能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入、调进、调出、出售、报废、损毁、丢失等,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送财务部门登记入账。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
(一) 固定资产在市容环卫系统内部之间的调拨,由市市容环卫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 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出市容环卫系统(含机构建制的调动引起的转移;因单位撤销、合并引起的调出;行政事业单位将固定资产调拨给所属经济实体的情况),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市容环卫局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 有偿转让固定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市容环卫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由市市容环卫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的,由市市容环卫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其中固定资产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的需经技术鉴定)的,由市市容环卫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经技术鉴定,由市市容环卫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清查方案和各种清查表格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每年核对一次固定资产台账,并在每个年度末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协助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十九条 清查核对中发现与账面不相符的或已毁损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写出报告,分别列出名称、数量、原价、原因等,按第五款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10年 月 日起执行
相关热词搜索: 局机关 固定资产管理热门文章:
- 2024年学习廉洁《警示案例教...2023-12-26
- 2024XX县委书记在重阳节离退...2023-12-26
- 2024年XX政协主席在区委主题...2023-12-26
- 2024支部书记关于人居环境整...2023-12-25
- 2024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实...2023-12-25
-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心得感悟...2023-12-07
- 实体店双十一活动方案6篇2023-12-06
- 甄选企业出纳个人工作总结多...2023-12-06
- “中秋节”主题创意活动方案8篇2023-12-06
- 全县组织工作会议交流材料3篇2023-12-06
相关文章:
- 局机关会议制度2021-09-13
- 关于在司法局机关开展“三深...2021-09-22
- 教育局机关效能建设阶段总结2021-09-28
- 邮政局机关交通建设方案2021-10-10
- 县建设局机关效能建设的规定2021-11-04
- 2006年度局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办法2021-11-16
- 教育局机关效能建设年度工作总结2021-11-17
- 局机关效能建设总结报告2021-12-08
- 竞争局机关副科级岗位演讲词2022-01-28
- 2009年交通局机关行政效能建...2022-02-02
-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1-11-02
- 电力修试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2021-12-08
-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2022-03-15
-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2-03-28
- 探讨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