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政策研究综述
发布时间:2022-03-29 15: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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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在阐述农林特产资源内涵的基础上,介绍了国内外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政策研究概况,分析现行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农林特产资源财政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农林特产资源;财政政策;研究综述
一、引言
我国农林特产资源极为丰富并具有较高经济效益,对农林特产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已成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财政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用财政政策促进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思路逐渐明朗,政策大方向上已有相关规定。然而,目前在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的财政政策较少,特别是农林特产资源方面,各项财政政策仍不完善。因此,应构建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政策体系。
二、农林特产资源的概念界定
目前,理论界对农林特产资源尚无明确定义。但普遍认为特产资源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地域性特点,这是形成特产资源的先决条件;其次是品质。本文将农林特产资源界定为生产要素,且农林特产资源为那些源于特定的地域、特殊的生态环境,具有特异的品质、较高的经济效益及经济价值的生产要素。
三、国内外研究概况
(一)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收入政策研究概况
我国对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收入政策研究逐步深入,并将重点放在了与资源保护与利用有关的税收研究上。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从当年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资源税。1986年和1994年国家对资源税进行改革,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逐渐成为理论界研究和关注的焦点。随着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意识不断增强,资源税的改革将更加深入。世界各国为了保护资源,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均采取了有效的财政收入手段。通过对不利于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行为征税,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1、资源税设计方面。美国现行为保护资源而设计的税种有:原料税、开采税、新鲜材料税等;日本为治理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建立了世界上最庞杂的税收体系;欧盟及加拿大等国也在积极制定绿色税收政策;俄罗斯于2001年进行了税制改革,建立了新的资源税制系统。
2、资源税归属方面。国外资源税归属情况各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资源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英国资源税由中央独享,给地方以财政补偿。
(二)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支出政策研究概况
我国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支出政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我国已初步提出生态转移支付构想。2007年9月,浙江省出台《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成为第一个促进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的制度。二是财政投资政策,目前大多数政府都采用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并提出绿色投资理念。三是促进科技进步的财政支出政策,科技进步有助于资源种类和数量的增加,实现资源替代,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世界各国对保护环境及合理利用资源均十分重视。美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投资占到了其政府科研投资的一半;日本、美国、德国、荷兰等国家积极采取政府投融资政策鼓励绿色产业的发展。
四、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启示
(一)存在的问题
1、资源税方面:主体税种缺失,当前我国缺少针对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资源税税种,弱化了税收对农林特产资源的保护作用,并且资源税征收范围狭窄,单位税额总体偏低,难以遏制对资源的过度开采,无法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计税依据不合理,资源税以销售量作为计税依据,对已开采但未销售或使用的资源不征税,造成了资源的积压和浪费,税收增长缓慢;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与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思想相悖;资源税征收管理环节存在问题。
2、财政支出政策方面:目前我国用于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支出政策有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绿色投资及促进环境科技进步的财政支出政策。在实践过程中,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纵向转移支付的总量和标准普遍偏低,使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缺乏长期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渠道;绿色投资的资金总量较小、效果较差,资金渠道单一,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对有利于资源高效利用的科技研究项目资金支持不足。
3、财政政策影响评价方面:缺乏有效的财政政策影响评价机制,对影响评价的结果重视程度不够;财政政策影响评价的法制建设不完善、指标体系不健全;评价方法单一,结果的准确性较差。
(二)启示
1、农林特产资源税设计。对农林特产资源征税的目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农林特产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资源浪费,起到保护农林特产资源的作用。农林特产资源税征收的指导思想以“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思想为基础,本着资源可持续利用、公平公正、节约与效率及依法征税的原则。同时,农林特产资源税设计体现在以下方面:农林特产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约定为在我国境内,利用农林特产资源作为生产要素生产农林特产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及用于出口的农林特产资源,对农林特产资源出口企业征收农林特产资源税;农林特产资源税采取“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农林特产资源税税率可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2、农林特产资源转移支付制度构想。目前,农林特产资源转移支付制度尚处于空白状态。农林特产资源转移支付制度应是“双重转移支付体系”,即为中央纵向转移支付与地方横向转移支付相结合的体系。农林特产资源纵向转移支付的目标是激励农林特产资源经济效益低的地区增加农林特产资源投资积极性,补偿农林特产资源提供区政府因保护资源而丧失发展可能的机会成本。具体实施方法:中央政府通过农林特产资源纵向转移支付,以财政专项补贴形式,对农林特产资源经济效益较低的地区提供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使各地区间农林特产资源均能得到有效保护;农林特产资源横向转移支付的目标是使农林特产资源受益区政府向该资源提供区政府支付一定资金,使后者提供的农林特产资源成本与效益基本对等。具体实施方法:本着“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区际资源转移支付基金,通过政府间的相互合作,由农林特产资源的受益区政府向该农林特产资源提供区的政府支付一定资金,补足后者在保护农林特产资源方面所花费的成本,促进其保护及经济的发展,构建农林特产资源转移支付体系(如图1所示)。
3、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绿色投资政策。建立用于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绿色投资体系构想如下:绿色投资主体方面,实行以政府投资为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人及外商投资为辅的政策,政府在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投资最多,但受到资金总量限制,需要实施联合投资方案;绿色投资方式方面,政府应采取直接投资、以入股的方式参与企业的发展及实行投资补贴政策等绿色投资方式,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减量化手段进行清洁生产;资金来源方面,实行投资单位自筹、银行贷款、财政拨款及利用外资等多种筹资渠道,使社会闲散资金最大限度地用于农林特产资源的绿色投资中;绿色投资制度方面,采用适当的激励制度,避免用于农林特产资源绿色投资的供给不足。制定有关资源合理利用的法律法规,解决绿色投资的外部性,弥补市场不足;绿色投资运行机制方面,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绿色投资主体为政府和企业,因此其绿色投资机制应体现为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如图2、图3所示。
4、促进资源节约型科技进步的财政支出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型科技进步的财政支出政策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将部分财政科技拨款直接投入农林特产资源科技进步领域,推动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科技进步,促进农林特产资源可持续利用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突破农林特产资源节约技术瓶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另一方面利用财政间接支出政策,将财政担保、政府补贴、激励政策用于促进资源科技进步。构建农林特产资源科技进步财政支出体系(如图4所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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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抗.国外财政政策实践及其启示[EB/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8-07-30.
3、郑雪梅.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研究[J].农业研究,2007(9).
*本文为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项目:濒危野生动物就地保护经济机制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