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快递业潜规则
目前,消费者对快递业反映最大的主要存在一下问题,一是当消费者取货时,快递公司在消费者为签字时拒绝验货;二是快递单合同条款存在违法格式合同,部分条款免除赔偿责任。
对于是“先签字、后验货”还是“先验货,后签字”,快递行业实行的是“先签字、后验货”,而消费者则希望是“先验货,后签字”,但现实是,消费者处在被动地位,邮件送到时,速递员会先把邮单给消费者签字后,再把货物给消费者,如消费者拒绝签字,则无法拿到邮件,而消费者签字拿到邮件后,由于消费者已签字确认,即使发现邮件有问题,也无可奈何。那么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呢?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从这一标准可以看出,快件在送达后,要先验收,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的操作程序。因此,“先签字、后验货”并不符合行业标准。同时,邮件在交邮时已经速递方查货验收,在递送过程中邮件是否破损,卖家已无法对此进行控制,当邮件到达买家时,买家(即消费者)有验货的权利,当消费者提出验货时,快递员没有权力予以拒绝,否则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先签字、后验货”是对消费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拒绝。
对于快递运单是快递公司事先拟定好的,是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法律上属于格式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合同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当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如果快递公司没有对相应的格式条款作出提示,该条款对于消费者是没有效力的,尤其是免责条款更是如此。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快递行业的潜规则是不合法的,消费者要敢于更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也是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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