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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7 23:16:50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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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第三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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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9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及《××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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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9 页 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指项目总投资 1500 万元(含)以上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 1500 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情况应定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公示、发布本级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评价,并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地方政府资金筹措力度,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优劣,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补贴资金扶持力度。按照社会效益好,脱贫效果明显的优先;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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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9 页 地方积极性高,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的优先;外部建设环境好,能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优先原则,安排确定各市、县(区)的建设规模。

 第二 章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以空间规划为依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国道、省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相衔接,与农村客运发展规划、旅游规划相适应。国有农场、林场公路建设应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凡是申请列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项目已经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者符合相关补助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得到有关部门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得到有关部门批复。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需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确认,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需核减补贴资金的,按相关标准核减。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确保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及省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原则上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 5.5 米,路面宽度不小于 4.5 米,路肩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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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9 页 度不小于 0.5 米。路基宽度小于等于 6.0 米的农村公路应当设置错车道。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

 第十六条

 技术标准应遵循满足当前需要,适当留有发展余地的原则。既要节省投资、避免浪费,又要防止盲目追求降低技术指标,忽视工程质量而降低农村公路使用功能和寿命,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

 山区农村公路建设要“因地制宜”合理采用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不能“一刀切”。地形条件好的,应尽量选择较高的线形技术标准,为将来改造提高技术标准预留发展空间。地形条件差的,可适当选用技术标准低限值,以节约投资,但必须保证行车安全,满足群众安全出行。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形式。鼓励各市、县(区)在桥型选择上,结合实际进行多方面技术和经济性比较,选择最佳结构形式,桥涵施工图要和项目主体一同设计,按规定审批后实施。桥梁工程施工图、预算要单独成册。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关于实施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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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9 页 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有关规定,以《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为指导,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穿越村镇等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落实建设项目安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开通客运班线的农村公路应按照“路、站、运、管一体化”要求,对设置客运招呼站点的地方路基路面应适当加宽,并设置固定的站点及标志标牌。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施工图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在设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强制性条文规定,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查批复后方可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 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

 符合法定招标条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管理实施的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情况备案,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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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9 页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负责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规定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全面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主体责任,贯彻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年度工作要点,落实责任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规范从业单位质量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条

 各项目业主在项目开工前要依法和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监理管理和工地试验检测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要求监理单位按规定频率完成监理抽检,及时归档工程资料。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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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9 页 定建立工地试验室,完成施工自检,确保建设项目质量稳定提高。

 第三十一条

 构建以各级政府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交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主体的农村公路投资长效机制。农村公路建设实施主体是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积极申请国家有关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补贴。

 车辆购置税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其他费用,中央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定期对下拨资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停拨补贴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省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前,市(县)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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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9 页 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农村公路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三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施工许可,就开工建设的,或现场质量督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一经查实,将停拨补贴资金。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市、县(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竣(交)工验收,或验收不规范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不再安排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变更设计、缩减规模或验收不合格的,一经核实将核减本项目补贴资金,并核减下年度建设规模。

 第四十三条

 根据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检查情况,对农村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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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9 页 建设管理中排名靠前的单位,在“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上给予倾斜,并作为评选先进和下一年优先安排项目的依据,按照省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排名靠后的将缩减补贴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年发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办发﹝20××﹞3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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