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辅导报告讲义党课讲稿研讨发言学习解读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辅导报告
今年 1 月 21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一、制定《规则》的重要意义
在《规则》发布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央纪委 1993 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特别是十九大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出台等,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相关上位党内法规和法律、工作方法等都有了新的变化和要求。一些十八大前出台的相关法规制度,在制定依据、指导思想、处理程序、处理方法等方面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制定出台《规
则》是法规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的需要。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将制定《规则》列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 2019 年工作要点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规则》,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由党中央对纪检监察的一个单项工作立规矩、定制度,提出要求,进行统一规范。对于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坚持和完善党和 国家监督体系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处理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制定《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政治生态状况,增强监督实效性,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是发扬 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通过各种途径
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批评和建议。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公民的重要权利。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制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三是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需要。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干部定期接访制度,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了解社情民意;对检举控告情况定期综合分析,为党组织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对举报失实的澄清正名,保护干部谋事干事的积极性;建设覆盖全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制定《规则》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有利于提高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运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规则》共 10 章 58 条。一是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原则等内容;二是规
定了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检查督办、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等内容;三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的作风、保密、回避、提供保护等要求作出规范。主要内容特点如下:
(一)将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要求。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党中央制定《规则》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生动体现。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纪检监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规则》将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贯穿处理检举控告全过程。在指导思想上,《规则》第二条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基本职责上,《规则》第三条强调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在接收受理上,《规则》第十一条明确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党组织问题的检举控告,以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领导。在办理处理上,《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认定诬告陷害,
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以强化党委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重要环节的审批把关。在综合运用上,《规则》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第三十二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要求,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以增强政治敏感性,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态“风向标”作用,为党中央决策以及各级党委做好工作提供参考。
(二)营造党员和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保障监督权利有效行使。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是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方面。《规则》将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作为重要立规目的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重要原则,通过明确检举控告受理范围、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定检举控告人权利、保障监督权利,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激发党员、群众监督积极性。
1 1 、明确检举控告受理范围。这是党员、群众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的前提。一方面,《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 3 种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一是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 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
律行为;二是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三是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规则》第十三条还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事项,包括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2 2 、畅通检举控告渠道。一方面,明确党员、群众提出检举控告的方式。《规则》第七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 5 种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应当予以接收: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向纪检监察机关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另一方面,强调专设部门和人员接收检举控告。《规则》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3 3 、规定检举控告人权利。《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检举控告人享有的 6 项权利,主要包括:一是申请回避权。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检举控告人有权“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第四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需要回避的具体情形。二是申请保护权。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检举控告人“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第四十九条进一步明确,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三是获得表扬或者奖励权。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检举控告人“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对实名检举控告予以奖励的情形。
4 4 、切实保障监督权利。《规则》坚持问题导向,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中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作出严格规范,切实保障党员、群众的监督权利。一是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规则》第四十七条提出了 4 项具体要求,包括对检举控告人信息、检举控告内容严格保密等。二是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检举控告人不得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三是严禁擅自追查匿名检举控告人身份。《规则》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 地址)等信息。
(三)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鼓励客观真实反映问题。
《规则》第五章专章规定“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第二十五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规则》作出这样的制度设计,强调提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有着深层次的价值考量和现实针对性,有助于形成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的积极导向,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增强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质效、有效开展对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保护的实际举措。《规则》根据相关上位党内法规,对处理实名检举控告作出细化规定。
1 1 、对实名检举控告作出界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若干准则》)规定:“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规则》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2 2 、建立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告知反馈机制。《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规则》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两个环节的具体反馈要求,一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二是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3 3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的同时,规定“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规则》第四十七条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4 4 、建立奖励保护机制。《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理。《规则》第二十八条明确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规则》第四十九条明确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诬告陷害行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规则》第八章设专章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作出规定,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1 1 、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
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规则》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有利于引导检举控告人依法有序监督,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2 2 、明确对诬告陷害的严肃处理。《若干准则》规定,“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规则》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对属于诬告陷害的, 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特别是对于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应当从重处理。同时,《规则》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奖励、资格等不当利益,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3 3 、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若干准则》要求,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于受到错告或者
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此,《规则》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对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及时纠正。《规则》第四十四条还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做好被诬告陷害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其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五)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确保处理检举控告权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自身运行规范化、法治化。《规则》将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作为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的重要内容,把规范化、法治化理念贯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始终。
1 1 、坚持全流程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链条长、环节多,必须把规范化、法治化要求体现在每一个环节。在接收环节,《规则》第七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人通过邮寄信件、当面反映、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方式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予以接收。在受理环节,《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强调各级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等。在办理环节,《规则》第三章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移送、向上报送、向
下转送以及内部反馈等工作机制,等等。
2 2 、突出关键环节审批。从严把关、严格审批,是消除权力运行风险点的有效举措。《规则》共规定了 9 项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事项,切实把处理检举控告权关进制度笼子。比如,《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对收到的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第二十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3 3 、构建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多个内设部门,也涉及不同层级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协调运转。一方面,《规则》严格内部监督制约,第十四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的移送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第十八条规定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第十九条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规则》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第二十条强调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检举控告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久拖不办等情形
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发函交办;第二十二条明确对交办的检举控告存在超过期限仍未办结、推诿敷衍等情形的,可以进行督办。
4 4 、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看住人、管住事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必须一并着力。《规则》第九章设专章规定工作要求和责任,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严格落实保密和回避制度,严格追责问责机制,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辅 导 讲 义
授课人:XXX
同志们:
今天,我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个《规则》于 2020年 1 月 2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 年 1月 21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为执行好此《规则》,下面,分四个部分共同研讨。
一、《规则》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规则》的主要亮点 三、《规则》内容结构与条文解读 四、《规则》的贯彻执行
一、《规则》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背景。《规则》制定的大背景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
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处理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规则》发布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央纪委 1993 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制定《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政治生态状况,增强监督实效性,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是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批评和建议。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公民的重要权利。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
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制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三是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需要。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干部定期接访制度,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了解社情民意;对检举控告情况定期综合分析,为党组织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对举报失实的澄清正名,保护干部谋事干事的积极性;建设覆盖全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制定《规则》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有利于提高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运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规则》的主要亮点 新制定《规则》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央纪委 1993 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新《规则》与 1993 年《条例》相比,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职责更加清晰,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更加有力。主要有以下六大亮点:
(一) 做到纪法贯通,体现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
则(试行)》的制定根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制定根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制定根据,既有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也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则》的审议、批准主体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本质上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规则》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贯彻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求,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向同级党委报告;要求配合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切实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态“风向标”的作用。
(二) 突出保障举报人权利,注重保护举报人。为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保障监督权利有效行使。《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
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不过,这里强调重大案件,对一般违纪违法案件,未强调给予奖励。为消除匿名检举控告的思想顾虑,防止纪检监察干部擅自核查匿名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 地址)等信息,《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 地址)等信息。突出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的权益保护。《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为确保检举控告人及其举报信息保密制度得到严格落实,《规则》第四十七条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应履行的义务:“(一)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三)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四)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三)严查诬告陷害,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规则》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如《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规则》专设一章“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第三十九条:一是规定诬告陷害的概念(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二是规定诬告陷害的认定权(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县(区)和县以下党组织无权认定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理的五种情形。第四十二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曝光义务,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第四十三条规定意义十分重大,实践中,有人通过诬告陷害获得了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如何处理,很长一段时间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四)重申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晰责任。《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这是原则性规定。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
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这是例外规定。上述规定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相一致。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五)注重激励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保护他们的积极性。《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六、注重抓早抓小和对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在正确轨道上运行。一是十分注重抓早抓小。如《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二是突出重点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全面从
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三是十分注重运用系统思维。如《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规则》内容结构与条文解读 (一) 《规则》内容结构 《规则》共 10 章 58 条,6900 多字,可以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1~6 条、共 6 条,890 多字。主要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八章、7~45 条、共 39 条,4690多字。是主体部分,按照处理检举控告的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主要规定了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检查督办、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等内容。
第三板块,为第九章和第十章、46~58 条、共 13 条,1350 多字。主要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的作风、保密、回避、提供保护等要求作出规范。
(二)《规则》条文解读 黑色字体为“原文”,红色字体为“解读”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
年 1 月 21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解读】说明批准与发布主体、日期。何时由谁批准,何时由谁发布
第一章 总则 【解读】本章 1~6 条,共 6 条。主要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解读】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的法规。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解读】提出《规定》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
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解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解读】明确了检举控告的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范围。主体是组织、个人两种,范围有三款。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
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解读】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四条原则。
第六条 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更好服务群众。
【解读】对检举举报平台网络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二章 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解读】本章 7~13 条,共 7 条。主要对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作出明确规定。以下是逐条解读。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三)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四)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
【解读】明确党员、群众提出检举控告的方式,包括来信、来人、来电、公众号等网络举报、转送件等,检举控告的渠道更加畅通。
第八条 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检举控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对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设置信访举报渠道提出明确要求,如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同时对巡视巡察工作机构收到的检举控告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
控告,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受理检举控告工作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受理反映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机关、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三)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
各级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解读】对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提出明确规定要求,包括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基层纪委、各级纪委监委受理本机关四个层面。
第十二条 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
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
【解读】对垂直双管单位的检举控告受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理清关系,明晰了责权。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三类检举控告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应当怎么办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 检举控告的办理 【解读】本章 14~19 条,共 6 条,对检举控告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应当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将移送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筛 选检举控告提出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解读】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的 处理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
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转送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
【解读】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 下级纪检
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的 处理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在沟通研究、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或者按规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 甄别提出明确规定要求,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
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 反馈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 监督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四章 检查督办
【解读】本章 20~23 条,共 4 条,对检举控告的检查督办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
(一)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解读】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发函交办的三种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一般应当在 3 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解读】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明确规定了办理时间及要程序求。
第二十二条 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二)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
(三)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解读】明确规定了对交办的检举控告进行督办的四种情形及方式。
第二十三条 检举控告承办机关对拟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应当集体审核研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解读】明确规定了检举控告承办机关核查处理程序。
第五章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解读】本章 24~30 条,共 7 条,明确了受理告知和结果反馈职责部门,规定受理告知由信访举报部门实施,处理结果由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向检举控告人反馈 第二十四条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解读】明确了实名检举控告的概念及核实要求。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解读】明确规定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及办理、处
置、答复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解读】明确规定了实名检举控告的受理日期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解读】明确规定实名检举控告处理结果的反馈日期及反馈程序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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