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机关干部业务培训班上总结讲话&纪检监察干部“纪法衔接”业务培训课件
在市政协机关干部业务培训班 上的总结讲话
同志们:
我代表市政协党组、主席来看望大家,希望大家学习结束后,回到工作岗位将这次学习收获运用到工作中,推动政协工作创新发展。这次为期两天的机关干部业务培训,是市政协第一次组织这样的培训,组织大家一起学习政协理论与实践、机关文会办理及保密工作、机关公文写作、机关建设管理工作等内容,主要目的是提升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解决机关工作人员不知道该干什么以及该怎么干的问题。这次培训的重点是文秘运行管理和公文写作,我们没有邀请外面那些高大上的专家学者来授课,都是邀请长期工作在机关一线,熟悉了解机关工作,业务能力精湛的本土行家里手来与大家交流,如 X 主席担任 X 县政协主席 X 年,具有深厚政协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X 主任长期在市府办和市委办工作,是机关文秘运行管理的高手;X 副秘书长是政协的笔杆子,写材料质量好、来得快,对公文写作得心应手;X 秘书长长期从事办公室工作。在授课内容上,坚持突出重点,没有安排太多的理论内容,重点和重心是讲操作,大家能实实在在用得上。相信参加了这次培训学习的同志都有很大收获,今后还将继续开展培训。
总的来讲,这次培训工作是成功的。X 县政协为这次培训做了大量的工作。在这里,我代表市政协以及参加培训的
全体同志向 X 县政协表示衷心感谢!
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清机关干部的地位和作用,增强从事政协工作的自觉性 (一)树立政治意识。增强“四种意识”,首要的就是增强政治意识,政治意识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意识。增强政治意识,就是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定政治立场、政治信仰、政治纪律和理想信念,也就是要讲规矩守纪律,做“明白人”。要坚定跟党走的信念,在政协内部,可以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但对外要强化政治意识,传递正能量。政协机关干部只有牢固树立政治意识,使政治清醒与行动自觉有机结合,才能始终与党委、政府思想同心、目标同向、协商同步,保持政协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树立全局意识。要站在政协大局和全局下思考和处理问题,不能只占到个人和所在委室角度去处理。只有在宏观大局上去思考,才能展现自己的能力和才华。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从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从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从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出发,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来开展政协工作。要以全局利益为标准判断是非得失,在事关全局利益问题上旗帜鲜明,不摇摆不定、随波逐流。
(三)树立主体意识。政协机关干部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和核心。政协所有工作以及每一项具体的任务都需要机关干部来落实、来完成。市政协机关人员比较少,区县政协连专
委会也不健全,在座的区县政协干部既是机关干部也是区县政协专委会的领导,政协的每一项工作都需要你们去干、去完成,你们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是政协工作的核心力量。另一方面,政协机关干部是推动政协事业向前发展的关键,也是政协履职的中坚力量,更是政协做好工作的坚强保障。大家要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主体作用,做好政协工作,推动政协事业不断前进和发展。
(四)树立责任意识。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政协工作任务不断增加,涉及的面越来越广,工作要求越来越严,工作标准越来越高。一方面,与社会的整体发展有关系,另一方面,与政协工作自身的发展也有关系。新一届市政协基本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那就是干就干好、干出精品、干出水平。我们的每一次调研、视察、协商等履职活动必须要有高质量的成果,体现政协水平,展现政协风采。这要求全市政协系统的机关干部真正做到不干则已,干就干好,严格工作标准,提高工作质量,把自己负责的每一件事情做到位。
二、切实弄清政协工作主要内容,找准机关工作的主要着力点 (一)政协工作要围绕政协的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来开展。团结和民主,始终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两大主题。要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中的作用,加强与他们的经常性联系、定期走访和情况通报,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他们通过大会发言、协商讨论、提交提案、开展民主监督等多种方式,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
发挥作用。要充分发挥政协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的优势,在各界群众中广泛宣传党的思想理论、方针政策,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共识、凝聚人心、汇集力量的工作。
(二)政协的职责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核心是政治协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政协的三大职能。三者彼此关联、互为补充,贯穿于提案、视察、专题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经常性工作中。要履行好三大职能,就要坚持将政协工作放到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中去谋划、推进,切实做到党政工作推进到哪里,政协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智慧和力量就凝聚到哪里。要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群众生产生活难点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热点问题履职尽责,政治协商由此着眼,民主监督向此发力,参政议政依此展开,更好彰显政协工作在服务改革发展全局中的独特价值。
(三)全力做好“十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1. 抓好学习。政协《章程》明确规定,学习是政协的一项基本任务。做好政协工作,唯有通过学习增强本领。要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这是我们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我们积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行履职的思想武器;要抓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知识的学习,为履行职责奠定良好基础,使我们可以从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去思考问题,高质量高水平地参政议政;要全面准确把握世情、国情、省情和市情的发展变化,把抓好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和精神追求,作为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水平
的有效途径,不断克服本领不足、本领恐慌、本领落后的问题,提高谋事、干事、成事的本领。
2. 做好提案工作。提案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一种具体体现,是政协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献计出力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我们政协工作的重头戏,历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要认真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着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推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把“四个满意”作为提案工作追求的目标,努力使提案工作在促进 X 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3. 搞好委员视察工作。委员视察是履行政协职能、体现政协特色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手段,是党和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更是人民政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一项重点工作。我们要注重选择市委重视、群众热切关注的问题, 采取例会前安排视察、市政协党组重点视察、对重大项目跟踪视察、组织界别委员专题视察等多种形式组织视察,努力发挥视察活动的积极作用。
4. 搞好调研工作。毛泽东同志在《反对本本主义》中,提出了“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的著名论断,强调了开展调查研究的重要性。对人民政协来讲,调研是履行职能的基础环节,是调动每个政协委员积极性的有效形式,是活跃政协工作的重要途径。我们要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发展大局,着力在围绕中心科学选题、创新方法深入调研、健全
机制转化成果上下功夫,持续提升建言献策的水平和成效。
5. 注重民主协商。我们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主题,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制定好年度协商计划,完善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不断提高协商成效,为推进我市民主政治建设作出努力。
6. 加强和改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把了解民意、反映社情作为履职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围绕民生焦点、社会热点、发展难点,反映群众愿望和诉求,帮助群众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维护群众的各项权益。进一步完善信息收集、采编、督办、落实等机制,不断提升我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整体水平。
7. 做好统战工作。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仅强调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并且要求发挥好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这就要求人民政协在开展各项工作中,都要赋予其统一战线意义,都要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团结,最大限度地为完成党领导的伟大事业凝心聚力。要进一步加强与各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经常性联系,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要密切与港澳台人士和海外华人华侨的联系,宣传 X 改革开放的成果,鼓励他们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8. 开展对外交往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在开展对外交往工作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加强
与有关社会组织、智库、研究机构、高校等方面资源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形成促进对外交往工作的整体合力。
9. 做好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工作。加强与民族宗教界人士的沟通联系工作,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宗教等界别委员作用,务实助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宗教文化保护发展、宗教场所建设等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稳定。
10. 做好文史资料工作。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我们要注重发挥文史资料存史资政、团结育人的作用,更新观念,克服困难,再接再厉,扎实有序地开展文史资料的征集、挖掘、整理、出版工作,使我市文史资料工作稳步有序地向前推进。
三、着力锤炼过硬的能力素质,增强做好政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讲政治的能力。任何时候都讲政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讲政治,是我们党补钙壮骨、强身健体的根本保证,是我们党培养自我革命勇气、增强自我净化能力、提高排毒杀菌政治免疫力的根本途径。应该说,讲政治是作为一名党的干部的最基本的要求,对于政协机关工作者来说尤为重要。我们很多干部出问题就是因为不讲政治。讲政治的根本,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领导核心,更是政协工作和我们政协机关工作的领导核心。做好政协机关工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全市广大政协机关干部,一定要高度信赖、坚决维护、绝对服从习近平总书记这个核心,把维护、看齐、捍卫核心作为首要的政治纪律,真正在思想上、情感上确立起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在行动上、实践中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具体来讲,就要自觉接受和无条件服从政协党组和主席会的领导,遵守政协党组和主席会的要求,完成政协党组和主席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切切实实地将党的领导贯穿到政协工作的始终,树牢政治意识,真正做到讲政治。
(二)学习的能力。作为政协机关干部一定要善于学习,勤于钻研。“腹有诗书气自华”,家有余粮、心中不慌。加强学习是提升素质和人格魅力的根本举措。学习可以使我们知识更丰富,视野更开阔,胸襟更宽广,思考更深邃。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烈的求知欲望和进取精神去对待学习,克服心浮气躁,潜下心来抓好学习。既要着眼于做好本职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去学习,又要从整体提升个人能力素质的角度,去广学深学,拓展知识面,增加知识储备,同时还要善于将各项业务知识融会贯通,成为能适应政协机关各种工作岗位需要的“多面手”。
(三)沟通协调的能力。机关的工作不是单一的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既包括上下级之间的配合,也包括
平级之间的配合。比如这次的机关干部业务培训,就需要市政协与 X 县政协之间的配合,市政协办公室与研究室的配合,以及各区县政协与市政协之间配合。如何配合好,就需要沟通协调。机关的协调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对内主要是强调团结协作,对外主要是理顺和处理好各种关系,既要讲原则性,又要注意灵活性,二者必须有机统一。在沟通协调过程中主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在态度上要主动。主动沟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事情的办好,特别是秘书长同志要加强上下左右的沟通协调工作。二是在方法上要灵活多样。沟通协调没有固定方法,不同的问题要用不同的方法。沟通协调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对症下药”。三是在目标上要围绕解决问题、落实任务开展沟通。沟通协调不是撂挑子,不是推卸责任,而是更好的把事情办好,千万不能借沟通之名撂挑子,那就是不敢担当的表现。
(四)办文、办会、办事“三办”能力。“三办”能力是机关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能力,也是对机关工作人员最基础的要求。在这两天的授课过程中,讲得比较细致,我就不再重复。主要强调一下怎样办好领导交办的事。首先是领受任务要清楚。领导交办事情时一定要弄清楚,切忌装懂。对领导的本意或精神实质及希望达到的目的,要一清二楚,不能含含糊糊,似是而非。领导交待任务时,要注意听,对没弄清的要主动询问,直到切实弄清领导意图和要求为止。二是办理事情要坚持迅速、周密、负责、保密。迅速,就是领导交办的事要快办,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周密,就是办事
一定要周到、细致,办理前要把事情想清楚,该怎么办要考虑好;办理中,工作一定要仔细,不能有半点马虎,这样才能保证办理质量。负责,就是对历史、现实和未来都要经得起检验。不能只顾眼前,不管未来和长远,这就要求我们不管办什么事情都要从系统性、战略性的高度去思考、去研究,对历史和现实负责。保密,是对每一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不管干什么、做什么都必须在规定范围内知晓,没有传播义务。三是主动反馈办理结果。办理过程遇到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寻求解决的途径和办法。办理结果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五)创新的能力。要大胆开拓,积极创新。创新是时代精神,也是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和不竭源泉。政协事业要与时俱进,需要政协干部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需要各项工作始终充满朝气和活力。要主动、深入地思考政协工作中带有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用创新思维谋划机关工作,用创新手段推动机关工作,努力探索政协工作的新举措、新办法,使政协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发展的要求,为政协事业的发展不断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要大力推进政协理论、制度和工作创新,提高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六)吃苦的能力。“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古往今来,凡成就大事者,都善于从困难环境、艰巨任务的挑战和考验中汲取营养,磨炼意志,自强自新。刚才我已经说到了,在新形势下,政协机关面临任务重、要求高、人员少的实际情
况,市县机关干部都存在人少事多的问题,这是对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考验。大家一定要有敢于吃苦、甘于吃苦、勇担重担的气概,把机关工作做实、做细、做好,拿出政协人的气质和风范,争创一流,用一流的工作、一流的作风、一流的业绩,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展现政协人的精气神。
(七)律己的能力。要严于律己,维护形象。政协机关是联系群众、联系委员的“纽带”,是反映政协工作状况和精神面貌的窗口,机关工作直接关系到党的政协统战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效果。机关干部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机关的整体形象。要自觉遵守机关制度和纪律,以自身的良好作风维护政协机关整体形象。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谦虚谨慎,尊重领导,关心群众,团结同志;要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努力为把整个政协机关建设成为各届人士合作共事、参政议政的大本营,和睦相处、团结友好的大家庭,为构建和谐机关、和谐政协尽责出力。
(八)服务的能力。政协机关是干什么的?是领导还是服务?这是我们每一个政协机关工作人员都要认真思考和回答的问题。大家应该响亮的回答:政协机关就是做服务的,既要给领导(主席会成员)服务,又要给政协委员们服务;既要给政协的组成单位服务,又要给政协的各个专委会服务;既要对内服务,又要对外作协调服务。只有在机关内存在一定的领导关系。所以政协机关就是服务机关。服务得好不好,方方面面满意不满意,这是检验机关工作能力的标准。服务得好,方方面面满意,机关工作能力就强,反之则相反。要
提高服务能力,首先是解决服务意识问题,服务意识强,则服务能力才可能强。其次,要提高服务本领,就是办文办会办事和协调的能力和水平。再次,要强化协作精神,遇事互相协助,大事小事合作办事,形成团结协作、包容和谐,具有战斗力的集体,才能更好的为领导、为委员、为组成单位、为专委会、为社会做好服务。
纪检监察干部“纪法衔接”业务培训课件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道,体现了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性要求,构筑起了一个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的党的建设新战略,充分展现了新形势下我们党坚持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推动纪法衔接的新理念新思想。
“纪”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纪”指的是党的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法”指的则是国家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约束和规范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和法人。两者虽然统一于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但只有坚持纪法分开,才能使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
新修订的两项法规最为鲜明的特色就是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准确认识和把握纪与法的关系。
一、坚持纪在法前,推动纪法衔接的重大意义
一是纪在法前,促进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新境界,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和党风政风新气象。习近平同志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坚持纪在法前,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让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相互衔接协调,这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
纪在法前、纪法衔接,强调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就是在党内法规的修订上要和国家法律相分开,不能纪法混淆、界限模糊;在执行上涉及党内法规的归纪检审查,涉及国家法律的归司法检控,避免纪委和司法工作的重复交叉。纪在法前、纪法衔接,强调党内法规内容修订上坚持纪法相互衔接,执行上党纪处分和法律制裁协同作用。纪在法前绝不意味着把纪律和法律完全割裂开来,实质上是纪严于法、纪法衔接。《纪律处分条例》除了在总则中重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外,还特别强调:凡是触
犯刑法已经犯罪的党员,都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这就意味着对违法的党员有着党纪和国家法律的双重惩罚。《纪律处分条例》还在实践层面工作机制上,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纪检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信息互通、行为界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把执纪执法贯通起来,努力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无缝对接。《党内监督条例》则突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有助于促进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违法”必先“破纪”,法律底线被践踏,往往是纪律红线一退再退的必然结果。习近平同志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只有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才能突出强调党员和党组织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唤醒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进而才能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好履行自己的职责,抵御公权力被滥用、国法被践踏的危险。
二是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纪在法前、纪法衔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及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就意味着要尽更多的义务,在政治上更加强调忠诚,组织上更加讲究服
从,行动上更加讲求纪律。党员干部只有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自己,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才能永葆共产党人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党内法规是党为保持其党性原则、实现党的宗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的需要而制定的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是全体公民的底线。国家法律主要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而党内法规则在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更具约束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纪在法前、纪法衔接,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两条红线来管党治党:以党章党规党纪——这一仅限于党员干部的特殊要求作为底线,以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必须遵守的底线和准则——国家法律作为底线,共同来约束广大党员干部,让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相互衔接协调,共同发挥作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形成风清气正的干部作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使广大党员干部具有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必须坚持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相互衔接协调、共同发力。既要坚持高压反腐,严查党员干部违法犯罪的大案要案,更要严明党的纪
律和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依法惩治和依规处理相衔接,构筑长效机制。在毫不放松惩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更加注重纪律约束,真正让纪律管到位、严到位,有效堵塞小错酿大祸的漏洞,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滋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三是纪在法前、纪法衔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走深走实。要在行动上做到遵纪守法、严肃执纪执法,首先要在思想上养成遵纪守法的规则意识。党员干部不但要深入系统地学习、熟悉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要时时刻刻绷紧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这根弦不放松,提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使纪严于法的规则意识牢牢植根于党员干部的思想行动之中。党员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真正从思想上树牢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两条底线皆不可触碰的意识。同时要突出纪严于法的意识,与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维护党章的权威,真正使党员干部清正廉洁,忠诚于党的事业,履行党员的职责,自觉抵制权钱色等的诱惑。
从严执纪,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刚性约束。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具体的硬杠杠,是带电的高压线,不能“放开”“搞活”“松绑”和搞“特殊”。遵守党的纪律,就是要自觉遵守党章,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责任,从严执纪,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决不可因其未构成犯罪而轻易放过,更不能故意包庇放纵。党员干部应率先带头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把维护纪律当作义不容辞的职责,坚决防止和纠正执行纪律宽、松、软的问题,确保党的纪律成为刚性约束。
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第一,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调整边界,党内法规只对党的成员或组织具有规范、调整作用和约束力,具有适用的限定性;而国家法律是对所有的社会成员,组织或机关具有规范、调整作用和约束力,国家法律的适用具有普遍性。第二,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处理好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使党内法规的健全完善和国家立法布局同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党内立规和国家立法的科学化水平,确保党内法规制定与国家立法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第三,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既要做党的纪律的自觉遵守者,又要做国家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各级党组织要把抓好党员干部遵守党纪国法作为重中之重,着力在深化崇尚党纪国法、搞好党纪国法宣传、践行党纪国法要求和维护党
纪国法权威上下功夫,使广大党员干部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上走在前面、作出表率,真正将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落到实处。
二、纪法分开和纪法衔接要把握和处理的几个关系
一是把握纪律处分与其他处理的关系,弄清纪法分开的执行方式。纪律处分是对违反党纪的中共党员或组织,由纪检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给予的一种惩戒措施。对党员个人的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类,对党组织的处分为改组和解散两类。其他处理主要指组织处理、行政处分和司法处理。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行政处分、司法处理虽然同为惩戒方式和手段,但法律依据、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处分时限和惩戒形式各不相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到处罚清楚、衔接得当。
二是处理好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关系。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反党规党纪的党员干部所采取的组织措施,处理方式有诫勉、调离现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一样,都是组织行为,有着优势互补、相辅相成的关系,既可以结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但要做到综合权衡、宽严相济。
比如,对违反党纪情形比较严重的,在组织处理的同时,必须给予纪律处分;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的,则可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对给予党纪处分还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则可建议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对按照规定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党纪处分、但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可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单独使用或与党纪处分同时使用组织处理,不仅有利于团结、教育、挽救党员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干部,而且有利于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效率,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党规党纪案件中,如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三是处理好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的关系。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相对于党纪处分的组织行为,行政处分针对的是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行为,具有内部约束力。比如,《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就规定:“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为了体现纪法分开,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对受到行政处分的党员,执行部门还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使其受到应有的党纪处分;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时,纪检监察机关也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移送。这样,通过及时有效执行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可以把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让党纪、国法共同发挥作用。
四是处理好党纪处分和司法处理的关系。司法处理是司法机关对违反国家法律的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判处刑罚,适用于包括党员在内的所有公民。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新《条例》删除了 79 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但是,删除国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关于删除与国法重复的内容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新《条例》相关条款专门作出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虽然强调党纪严于国法、纪在法前,但决不允许用党纪代替国法。对此,在处置各种违纪违法案件
中,一定要坚持纪法分开,在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司法处理要随即跟进;对违法的党员干部给予司法处理的同时,党纪处分也要及时跟进。
五是认识把握各司其责与相互协作的关系,实现纪法分开的有机衔接。实行纪法分开,为的是使党纪与国法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最终实现廉洁政治的目标。
完善流程,共享案源
在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反腐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案件和问题线索移送力度,确保移送及时到位。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违纪的党员干部,要及时与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衔接移送工作;审计、财政等部门在财务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嫌疑的,应及时将线索及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组织考核中,发现党员干部的违纪线索,也应及时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对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也要在初核之后,尽快移交司法机关和相关执法机关处理。需要强调的是,在移交中要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程序,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并建立评估机制,不能一送了之。
整合资源,加强协作
进一步完善办案协作配合机制,不断提升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办案过程中,各执纪执法单位在案件管辖、案件性质、处理方法、办案方式等方面产生分歧时,要及时提请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进行协调,提高办案效率;对上级领导批示的案件和社会各界关注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向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反馈情况,确保办案效果;在查办重大案件时,应及时向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通报,并定期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在发现党员领导干部犯有严重错误,或有阻挠办案情节的,认为其已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案件调查造成影响的,应及时通过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各执纪执法机关在对党员干部进行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依纪依法处理时,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需要向各执纪执法单位了解情况的,各单位应及时反馈信息。
各司其职,共同推进
要着眼全面从严治党这个大局,用好纪律规范,用足法律规定,着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六是正确处理好政治上从严从紧与处理上依纪依法的关系。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强化从严从紧要求,在处理上要严格依纪依法,以查明的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准确定性,恰当处理,确保取得良好社会效应和警示作用。
七是正确处理好快查快结与准确审查的关系。快查快结对违纪违法分子能产生较大的威慑作用,在协作办案时,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时限要求,迅速查清违纪事实,做到快查快结,及时将其涉嫌违法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缩短审查周期。同时,必须坚持审稳审准、客观公正,严格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决不能单纯为了快查快结而忽视了案件质量。
八是正确处理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关系。坚持纪法分开,并不是两者截然分离,而是要实现二者的有机衔接。具体讲就是,违反纪律的问题查清后,涉嫌违法的问题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使腐败分子既受到党纪的惩处,也受到法律的惩罚。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就是要依纪行使好监督执纪问责权,给予应有的党纪处分,既不放过大错,也不纵容小节;对司法机关来说,则要依法行使好司法权,给予应有的刑事处罚,充分彰显法律的尊严与公正。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注意做好证据衔接工作,注重取证的合法性,并在必要的时候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或协助调查,以适应司法机关转换证据的需要。
三、学习纪法衔接必须掌握好 监督执纪工作新旧规定的衔接与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最后一条即第五十七条规定,“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这一规定关系到新旧规定的衔接与适用问题,在此,谈四点理解和认识。
一是《规则》的程序性决定了执行“从新”原则。王岐山同志在《关于〈规则〉的说明》中指出,“制定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明确纪律审查是党内审查...规范审查程序和工作流程”,从这些说明并结合《规则》的内容可以看出,《规则》是规范、约束和制约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权的党内法规,内容主要集中在纪律审查工作的分工、流程和时限等程序性规定,是一部比较典型的党内程序法规。新《规则》作为程序法规,在溯及力问题上,一般采取“从新”原则,即“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这与规定纪律处分、党员和党组织权利义务的 2016 年《纪律处分条例》这部党内实体法规有明显的区别,《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实体法规,为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和党组织权益,在溯及力问题上,一般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新《规则》的程序性决定了纪检机关自发布之日起要执行新规定。
二是《规则》的位阶决定了与之冲 突比较的范围。2013年 5 月中央发布的《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 3 条、第 4 条、第 25 条规定,党内法规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分为中央党内法规和其他党内法规,并分为四个位阶:党章居首,准则次之,条例第三,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第四。前三位阶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第四位阶的法规由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等制定。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委等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这次由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规则》,虽然规则送审稿在全会前分别经过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同意,但《规则》的制定和发布机关仍然是中央纪委,因此,新《规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第四个位阶。执行新《规则》首先不得与《党章》相冲突,也不得与中央制定的准则、条例等中央法规相冲突,这是基本前提与原则。新《规则》发布后,有同志在学习中就提出,这部法规只是一个规则,在效力上与原《检查工作条例》《控申条例》《审理条例》等相比,是否存在下位法规与上位法规的冲突问题呢?我个人认为,不能简单地以法规的名称来判断层次效力,而应以制定机关为依据来判断法规的层次效力。1990 年前党中央尚没有专门关于制定党内法规的专门文件,党内法规的名称使用也没有那么规范。原《检查条例》是中央纪委 1994年对 1988 年制定的《检查条例(试行)》修改而来,并沿
用了“条例”的名称;《审理条例》《控申条例》是中央纪委 1987、1993 年制定的。新《规则》与上述《条例》的制定主体均是中央纪委,因此新《规则》与上述《条例》是同一位阶的新法规与旧法规的关系。根据《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就决定了与新《规则》相冲突或不一致需要排除适用和执行的党内法规范围,必须是同一位阶的党内法规,即凡是中央纪委 2017 年 1 月 8日之前制定发布的有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定与新《规则》不一致的,均按照新《规则》执行,理所当然包括 1994 年《检查条例》、1987 年《审理条例》等在内的、由中央纪委制定发布的 100 多部与监督执纪工作相关的党内法规。
三是对新旧规定关系的认识。新《规则》的发布施行并没有废止前面提到的 100 多部旧规定,这意味着新旧规定在纪检机关今后的监督执纪工作中是并存的。学习新《规则》,我们不难发现新旧规定存在以下三个关系:
第一遵循与继承。新规定以《党章》为遵循,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等中央法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新部署,对中央纪委之前制定 100 多部有关监督执纪的法规文件,进行了系统归纳、全面梳理,继承和保留了原规定运行多年所积累的诸多成功经验,如坚持双
重领导、请示报告、集体讨论、证据规则、审查审理复查相分离、二十四字方针等等,均在新规定中有明文体现。同时新规则还结合十八大以来新形势新要求,汲取了纪检机关近几年监督执纪的最新成果,如使用“监督执纪”的表述而不是“案件检查”、运用“四种形态”等,这些内容并不是这次新提出的,而是对新精神和已有规定的遵循与继承。
第二整理与统一。之前相关规定过于庞杂分散且实施时间跨度长,有的规定存在冲突或不一致,新《规则》按监督执纪工作的内在逻辑进行了整理、规范、统一,不可能把之前的相关规定都装进来,与之前相关规定相比,比较原则和粗线条,这就需要我们在接下来的实践中以新规则为基本遵循,但又不能与旧规定脱节。
第三修改完善与创新。
。新《规则》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紧紧围绕限制权力、制约权力作文章,在部门分设、指定管辖、线索处置、请示报告、权限配置、立案、全程录音录像、借调人员辅助工作制度、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过问案件登记、利益冲突、一案双查等等方面进行 50 多个条款的修改完善或创新规定,其中 20 多个禁止性条款为监督执纪权制定负面清单。这些完善与创新是规则最突出的亮点。
四是执行新规定的几点建议。基于上述理解与认识,对如何做好新旧规定的衔接和适用提几点建议:
已经明确作出刚性规定的,应立行立改 。特别是 20 多个“不得”等禁止
性条款,有关时限、立案程序、征求意见、办公厅(室)印章使用等对外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应做到立行立改。对内部流程有明确要求但尚不细致的地方,我们应根据《规则》的精神实质,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相关配套措施,做到有效管用好操作。如案管部门线索集中管理、协查手续集中办理、移送司法统一办理的具体流程,办公厅对函询函件、审理报告征求意见函统一办理的具体流程,全程录音录像的具体范围、审查组临时党支部成立办法等等; 新规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仍应执行之前的明确规定。如在学习中同志们反映比较集中的一些问题:没有严重违纪但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还需不需要立案?初核还有没有时限?核查组与审查组成员是否应分别组成?“两规”手续如何办理?等等,均属于新规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我个人理解均应按照之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部分条款可在研究探索中执行,应不与上位法规相抵触为原则。如第五条的部门分设涉及机构人员编制配置,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管辖原则等均涉及组织关系与干部管理权限问题,谈话函询的部分规定与上位法规《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也有不一致的地方。这些规定有的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具有过渡性,有的与立法技术有关。我们应先加强研究,执行中注意不与党章、中央党内法规等上位法规相冲突。
做好与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新《规则》第 28 条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协查、
32 条严禁违法取证、第 42 条移送司法机关事宜、第 43 条对非违纪所得的依法返还等 4 个条款涉及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对此部分的执行,新规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建议仍然按照 2015 中办 10 号文和去年 11 月实施的中纪发【2016】4 号文执行。
四、 浅谈纪法衔接适用的五个问题
当前,在基层执纪实践中,一些纪检干部仍然存在不少困惑,一些人对于纪法衔接条款中部分条款如何运用存在不同疑问。对此,各级纪检干部确须认真研究并准确理解。
问题一: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何判断涉嫌犯罪的标准?
纪检机关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新《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涉嫌犯罪行为时,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为依据,并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 年 4 月 18 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 12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8年 11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 年 7 月 8 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如果是涉及一般刑事犯罪的,则应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为准。
党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那么如何判断党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严重”标准?就执纪审查而言,审查对象的违纪行为是否主观故意以及该行为造成的后果应作为判断的重点。而是否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则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审查对象的一贯表现;是否主动交代问题;配合组织审查的态度;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影响大小;在共同违纪中的地位、作用;有无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组织危害结果发生;是否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是否检举他人经查证属实的问题,有无其他立功表现;是否属于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是否属于强迫、唆使、欺骗、引诱他人违纪的;是否属于再度违纪等。
问题二:如何认定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基本表现形式为宪法、法律(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广义的法律,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等。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这里的“法”应属于广义的法。
值得研究的是,如果党员干部违反某些规范性文件,如何认定?比如村干部违反财政部《基层会计管理指导意见》,收入不入账并坐支,违反会计管理规定,是否属于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笔者认为,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将“党员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单独规定,与新条例第二十九条并列,说明“党员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不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换言之,不能将党员违反某些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简单认定为有违法行为。
是否只要有违法行为,就一定给予其党纪处分?比如党员开车不系安全带、违章停车、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些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实践中这些违法行为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吗?笔者认为,虽然党员有模范遵纪守法的义务,但不能简单地认定党员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就影响党的形象。如果对党员的所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均给予纪律处分,可能受处分的党员将会呈几何级倍增,社会效果反而不一定很好,在行为轻微造成影响不大的前提下,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当然,有些轻微违法行为,虽然性质不很严重,但影响党的形象,也需要给予其党纪处分。比如,党员酒驾、无证驾驶、套用机动车号牌、超速 50%及以上等违法行为。再比如,党员有民事违法行为,可能也会被给予党纪处分。比如,借贷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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