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一步加强冬春生活救助资金规范化管理工作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春生活救助资金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冬春救助重点是解决受灾人员因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冬春救助时段为每年的 12 月至次年的 5 月。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19〕129 号)、《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冬春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的通知》(川应急函〔2019〕381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冬春救助资金规范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冬春救助调查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于每年 9 月下旬深入村组户,全面普查行政区域内本年度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期间基本生活困难受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口粮、饮水、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需求,做好需救助人员的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区分人员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基本情况,按照受灾人员困难类型、救助需求种类和数量、需救助时段进行分类排队,突出救助重点,规范填报附件 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和附件 2《达川区 xx-xx 年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纸质版),于 10 月 10 日前报区应急管理局减灾救灾物资保障股。
二、规范冬春救助标准
根据达州市冬春救助指导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我区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
标准。
(一)对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每户救助1000-2000 元;对因灾住房部分损坏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每户救助 300-600元。
(二)对因灾住房进水被淹财产受损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每户救助300-600 元。
(三)对因地质灾害受损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每户救助 300-600 元。
(四)对因灾农作物绝收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每户救助 500-1000 元;对农作物成灾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每户救助 300-600 元;对农作物受灾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每户救助 300-600 元。
(五)对因灾死亡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每户救助 1000-2000 元;对因灾致残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每户救助 500-1000 元,对因灾致伤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每户救助 300-600 元。
(六)其他因灾害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每户救助 300-600 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照以上标准对需救助人员实行分类救助,若救助对象因灾同时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情况的,可以选择多项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金额不能超过 5000 元。并优先救助住房重建户和受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困难群众。
三、坚持冬春救助程序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核定并发放的程序开展冬春救助工作。
1.个人申请:由受灾人员本人手写申请并填报附件 3《受灾群众自然灾害救助
申请审批表》1 至 8 行;附申请人户口簿主页复印件 1 张,一卡通银行卡复印件 1张,受灾图片 1 张。
时限:12 月 1 日前。
2.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时限:12 月 10 日前。
3.张榜公示:评议选出的救助对象在村(社区)范围内上墙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村(居)民委员会完善附件 3《受灾群众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相关基础信息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时限:12 月 20 日前。
4.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灾群众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并根据冬春救助标准,结合上级下拨的救助资金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和救助家庭类别等因素核定救助对象和金额后,将附件4《达川区应急管理局审定 xx 乡镇(街道办)自然灾害救助对象一览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纸质版)和关于冬春款发放的资金请示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其余资料由申报人辖区政府统一保存。
时限:12 月底前。
5.区级核定发放方案: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上级下拨冬春救灾资金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冬春救灾资金和需救助人员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核定救助金额并分配到各受灾乡镇;在收到乡镇交来的冬春款请示和附件 4 的一览表后,区应急管理局将对乡镇冬春款发放方案进行批复,乡镇在收到批复后可进入发放程序。冬春救灾资金原则上由乡镇组织协调统一通过“一卡通”一次性发放到户到人。如因受灾群众没有“一卡通”银行卡等特殊情况,不能统一实施发放
的,区应急管理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时限:收到上级下拨冬春救助资金文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
四、加强冬春救助监管
冬春救助资金属于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冬寒春荒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冬春救助资金,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发放,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救灾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冬春救助资金发放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区应急管理局将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冬春生活资金分配、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并联合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背政策规定,挤占、截留、挪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执行政策不力、问题严重的,纪检监察部门将视情况追究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对虚报冒领救灾资金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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