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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局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2021-08-27 22:01:22 浏览数:

 ××市××区××局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请销假制度,加强全局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全局全体干部职工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年休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令第 514 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 5 天;参加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者,每年可休假 10 天;参加工作满 20 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 15 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 45 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年度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九)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股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二、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条应及时(三天内)报局人事股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四)职工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 2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请病假 1 天扣除 1 天年终绩效奖励,以此类推。

 三、事假

 (一)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及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局副职领导、各部门负责人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主要领导,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三)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15 天的,15 天以内工资照发,15 天以上的时间停发工资。请事假 1 天扣除 1 天的年终绩效奖励,以此类推。

 (四)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工资。

 四、婚丧假、产假及探亲假

 (一)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干部、职工持结

 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 3 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根据《劳动法》关于丧假的规定,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 1 至 3 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 3 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女职工产假为 148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5 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 42 天产假。

 (四)探亲假

 根据《国×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 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 80 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2. 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

 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五、审批程序

 (一)职工请假天数一天以内,请假条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请假天数两天以上的,请假条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由分管领导签字即可。局副职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请假的,需局主要领导签字。

 (二)职工请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及探亲假,由本人书写请假条,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由局人事股审核请假时间,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方可休假。

 (三)职工的请假条应在休假的前一天报局人事股备案,人事股按月进行登记管理,做好职工各项考勤工作。

 六、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局人事股销假。

 本制度与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此制度于 20××年 5 月修订,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区××局请假审批表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请假事由:

  请假类别: 事假□ 病假□ 产假□ 婚假□ 探亲假□ 公休假□ 请假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工作日)

 股室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人事股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局长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销假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请病假须附上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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