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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约谈提醒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06 01:00:44 浏览数:

  1 市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约谈提醒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市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全过程监管,根据国家、省、市药品集中采购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约谈提醒制度是指市医疗保障局对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市级医疗机构,通过函询、约定时间和地点进行通气、提醒、指导的制度,旨在通过对市级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约谈提醒,督促市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药品釆购行为。市药品器械集采中心具体承担市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约谈提醒管理职责。

 第三条

 被约谈提醒对象是指违反我市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 定的市级医疗机构,被约谈提醒参加人是指被约谈提醒对象主要 负责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药品器械集釆中心将对相关市级医疗机构进行约谈提醒:

 (一)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药品备案、公示、告知义务的; (二)未通过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的; (三)未按集中带量采购及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工作要求采购中选药品及配备使用的; (四)采购国家、省、市集采中选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

  2 价格较高、数量较大的; (五)存在与市本级其他医疗机构相比,采购同通用名同品规药品价格差距较大,高价药品采购多,低价药品采购少等釆购异常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集中采购药品货款结算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约谈提醒包括以下程序:

 (一)约谈提醒前,市药品器械集采中心确定约谈提醒方式(函询或当面约谈提醒)、约谈提醒事由、时间、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提前 2 个以上工作日通知被约谈提醒对象做好相关准备,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发送《约谈提醒通知书》(附件 1)。

 (二)约谈提醒时,市药品器械集采中心核实被约谈提醒参加人身份,在《约谈提醒记录表》(附件 2)中详细记录约谈提醒内容。

 (三)约谈提醒结束后,市药品器械集采中心当场出具《约谈提醒告知书》(附件 3 ),由被约谈提醒参加人当场签收并记录在案。《约谈提醒告知书》应明确被约谈提醒对象需限期整改的内容以及不整改的后果。

 第六条

 约谈提醒要严格约谈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客观公正。

 第七条

 市药品器械集采中心要切实履行药品集中采

  3 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强化问题线索梳理,通过分析比对药采平台系统数据信息、配合省医疗保障局做好采购异常行为协查、接受社会各界对市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的投诉举报等方式,及时收集问题线索并第一时间做出相应处理。督促各市级医疗机构查清问题、查明原因、整改解决,确保国家、省、市药品采购政策落实到位,加快构建公平公开的医药环境。

 第八条

 各市级医疗机构要强化问题整改落实提升,认真排查在药品采购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效果清单和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发现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同时要举一反三,加强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相关科室部门责任,建立长 效机制,杜绝约谈提醒问题的再次发生。要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管 理制度,对问题突出的医务人员适时采取提醒、约谈、公示、通 报批评等措施督促整改,并与其绩效奖惩挂钩。

 第九条

 市药品器械集采中心对存在问题的市级医疗机构实施失信惩戒,市级医疗机构被约谈提醒三次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采取限制参与集中采购、取消相关医师处方权、列入基金重点监管对象等多种方式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采购,账户、核减基金总额、暂停定点资格等惩戒措施。及时发布药品 价格监测预警信息,披露函询

  4 约谈结果、价格成本调查结果,公开曝光各类严重影响药品价格和供应秩序的违规失信案例。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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