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总中心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胡总中心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目的意义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
第三条 申诉范围 以下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1)教师认为所在级部(处室)、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3)教师对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受理组织
(1)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级部、处(室)、学校办公会或教代会;
(2)教师对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
(3)教师提出申诉应向组织提出,不要向所在级部(处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第五条
申诉分类
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所在级部(处室)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指学校聘任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级部(处室)的管理权限,由所在级部(处室)受理。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4)移送管辖。指所在级部(处室)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对案件的查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教师,不得拖延推诿。
第六条
申诉程序 教师申诉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主管的级部(处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应诉有关级部(处室)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其所在级部(处室)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③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太和县教育局;
(4)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
第七条
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
(3)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执行。
胡总中心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范围:
第一条:学生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第二条: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第三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第四条: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第五条:非经一定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的;
第六条: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任意剥夺学生参加考试权利或受教育权利的;
第八条:违反国家招生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升学权的;
第九条:学生认为的其它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均可提出申诉。
二、受理申诉部门:
1、为确保申诉渠道的畅通成立申诉委员会、建立校长
信箱,学生可直接向校长申诉情况,也可直接向申诉委员会反映情况。
2、学生申诉由申诉委员会处理,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校委会通过,形成决议并执行。
3、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事实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4、申诉委员会成员:许凤英、杨静琼、罗碧湖、王瑞芬、池燕燊
三、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
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做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申诉,由区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本制度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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