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问题研究应当注意三大矛盾
发布时间:2021-09-26 16: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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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问题的研究,目前似乎都集中在提高农民收入上面。但是,在如何提高农民收入的问题上,却有着不同的认识。一些经济学家看到了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缺陷,认为只有发展农村金融,才能保证农民有条件进行再生产。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农民收入太低,是因为存在着工农业产品之间的剪刀差问题,只要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就能增加农民的收入。
上述观点从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两方面考虑到了农民的利益,但是,这些主张在中国的农村未必行得通。道理很简单,中国的农村问题不在于融资困难的问题,也不在于农产品价格过低的问题,而在于传统的自然经济无法融入现代市场经济的问题。即使金融机构深入到乡村各个角落,农村的经济也未必能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为靠数千元或者数万元的资金支持,是无法将传统农业改造为现代农业的。同样道理,对于那些生产量很少的农民来说,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固然可以帮助他们脱贫,但未必能够帮助他们致富。凡是那些发财的农民兄弟,除少数种田大户外,大多数是通过从事非农业劳动积累起财富的。中国的农村改革必须变换思路。
在我看来,当今中国农村问题千头万绪,但归纳起来大体上形成三大矛盾:
第一,农业集约化生产与家庭承包经营之间存在矛盾。现代化农业要求规模化大生产,而家庭联产承包制决定了,在中国大多数地区不可能实行规模化生产。“席地经营”不可能获得高额的回报。除了在山东等一些地区农民通过塑料大棚生产,获得相对较高的农业收入以外,绝大多数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农民都不可能从承包田中获得丰厚的回报。虽然国家一再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并且千方百计地降低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费用,但是,农民从农业耕作中所获得的收益仍然远远低于出外打工所获得的报酬。这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在其他国家,农业效益递减也是一个整体趋势。与其他发达国家规模化生产的农业相比,中国的农业没有比较优势。和中国的其他行业相比,中国的农业投入产出之比也不高。这其中固然有中国农业的技术含量低、生产力低下、农民负担较重等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长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
作为阶段性的改革成果,家庭联产承包制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看来,家庭联产承包制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化生产的需要。因为从制度基础上来看,承包责任制是建立在集体所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种转型时期的特殊生产分配关系。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家庭联产承包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虚拟性质,作为发包方的集体所有制组织与承包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的问题。当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利益与土地承包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集体所有制组织会毫不犹豫地破坏业已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农民作为土地的承包者,虽然可以通过村民自治组织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由于自治组织同时也是发包人,这样就出现了农民无法通过农村内部的组织机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近年来,虽然不断有学者呼吁,通过合作社或者农会的方式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但现有的农村生产关系阻碍了农民的联合。更重要的是,随着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均耕地面积越来越少,中国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不得不经常性地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在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的一系列制度都面临失效的危险。一些地区农民撂荒土地,其实是想用一种非常消极的办法来摆脱目前中国农村所面临的矛盾关系,但由于他们的农民身份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完全脱离建立在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一系列法律关系。中国的农村承包责任制已经变成了阻碍农业现代化的制度设计。
改变这种状况当然不能操之过急。在没有更好的制度加以替代的情况下,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通过农村互助组织逐渐地实现规模化生产,并且自发地与市场接轨。在一些商品化程度比较高的农村地区,农民内部之间的分工已经非常普遍,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也基本上实现。政府部门应该在稳定现有生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农民探索更加科学有效的发展道路。
面对国际集约化的农业生产,中国建立在家庭联产责任制基础上的农业耕作规模过小。今后应该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大力发展集约化农业。
第二,农业人口的严重过剩与城镇化发展的滞后之间存在矛盾。提高农业劳动效率,必然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失去土地的农民。这些农民要么涌入大城市,要么被就地安置。近年来,关于城市化和城镇化的争论,其实质就是关于农民安置方式的争论。城市化固然能够一步到位,但城市化所带来的巨大的社会成本是发展中国家难以承受的。在城市化的背后,是城市布局的合理性问题,更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吸纳能力的问题。当城市控制在合理的规模状态,并且能够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合理的布局,那么,城市化和城镇化之间没有大的区别。我们应该抛弃这样的思维模式:那就是在现有的不合理的城市布局前提下,各执一端,讨论城市化还是城镇化的问题。在我看来,中国现有的城市布局并不能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在广大的乡村普遍缺乏资金流动、信息流动和实物流动密切结合的小城镇,因此,今后应该更多地建设符合农村需要的小城镇。
但是,小城镇的发展必然会带来土地使用的矛盾。当前中国一些地方的经济开发区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中国农村城镇化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在一些开发区,已经形成了新型的小城镇。政府在清理和整顿经济开发区时,应该注意小城镇的正常发展与经济开发区盲目建设之间的区别,通过政策引导和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将经济开发区逐步改造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人口的小城镇。
在一些不赞成发展小城镇的学者看来,城市化才是解决当前中国农村人口过剩问题的唯一出路。他们反对小城镇发展,认为这样会降低土地的使用效率,形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助长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但是,应当看到,城市的设计不是搭积木。在城市的布局已经初步定型的情况下,成倍地增加人口会导致城市功能的急剧萎缩。城镇化虽然不能在现代化的道路上一步到位,但可以在短时期内有效解决农村剩余人口的出路问题。即使在一些发达的国家,小城镇仍然居住着一个国家50%以上的居民。
第三,农村村民自治和政权机构不断扩张之间存在着矛盾。村民自治在中国当代有着多重含义,从民主发展的角度来看,它是中国民主改革的先导;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它是尊重农民经营自主权的必要形式;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它是农民自主管理的社区组织结构。但是,中国农民自治机构面临着政权机构扩张所带来的压力。在许多地方,村民自治委员会成为了代表政权机关收取税费的“二政府”,成为了上传下达的管理组织。在一些农村,农民的自治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之间也存在着紧张关系,农民的自治事业面临难以为继的局面。
事实上,在当初的自治制度设计中,不是没有考虑到农村村民自治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但由于我国政权机构不断扩张,乡镇政府人员队伍庞大,如果不从自治组织获取必要的费用,机构就难以运转下去,所以,乡镇机关普遍存在着干预村民自治的现象。这种干预既是利益的诉求,也是传统行政思维观念的延续。如果不改革中国的行政体制,减少或者约束政府的行政权力,那么,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就难以继续发展。
可以说,农业集约化生产与承包责任制之间的矛盾是中国当前农村许多矛盾的根源,而农业人口的严重过剩与城镇化发展滞后之间的矛盾是导致中国当代农村问题加重的根本原因,村民的自治组织和政权机构的紧张关系是产生一系列问题的导火索。解决中国的农村问题,不但要从提高农民收入入手,而且还看到农业发展中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危机。在解决三农问题时,不但要从生产关系方面思考问题,而且要从上层建筑方面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跳出既定的思维模式,才能为中国当代三农问题的解决开出合适的药方 相关热词搜索: 三大 中国农业 应当注意 矛盾 研究
上述观点从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两方面考虑到了农民的利益,但是,这些主张在中国的农村未必行得通。道理很简单,中国的农村问题不在于融资困难的问题,也不在于农产品价格过低的问题,而在于传统的自然经济无法融入现代市场经济的问题。即使金融机构深入到乡村各个角落,农村的经济也未必能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为靠数千元或者数万元的资金支持,是无法将传统农业改造为现代农业的。同样道理,对于那些生产量很少的农民来说,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固然可以帮助他们脱贫,但未必能够帮助他们致富。凡是那些发财的农民兄弟,除少数种田大户外,大多数是通过从事非农业劳动积累起财富的。中国的农村改革必须变换思路。
在我看来,当今中国农村问题千头万绪,但归纳起来大体上形成三大矛盾:
第一,农业集约化生产与家庭承包经营之间存在矛盾。现代化农业要求规模化大生产,而家庭联产承包制决定了,在中国大多数地区不可能实行规模化生产。“席地经营”不可能获得高额的回报。除了在山东等一些地区农民通过塑料大棚生产,获得相对较高的农业收入以外,绝大多数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农民都不可能从承包田中获得丰厚的回报。虽然国家一再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并且千方百计地降低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费用,但是,农民从农业耕作中所获得的收益仍然远远低于出外打工所获得的报酬。这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在其他国家,农业效益递减也是一个整体趋势。与其他发达国家规模化生产的农业相比,中国的农业没有比较优势。和中国的其他行业相比,中国的农业投入产出之比也不高。这其中固然有中国农业的技术含量低、生产力低下、农民负担较重等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长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
作为阶段性的改革成果,家庭联产承包制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看来,家庭联产承包制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化生产的需要。因为从制度基础上来看,承包责任制是建立在集体所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种转型时期的特殊生产分配关系。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家庭联产承包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虚拟性质,作为发包方的集体所有制组织与承包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的问题。当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利益与土地承包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集体所有制组织会毫不犹豫地破坏业已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农民作为土地的承包者,虽然可以通过村民自治组织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由于自治组织同时也是发包人,这样就出现了农民无法通过农村内部的组织机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近年来,虽然不断有学者呼吁,通过合作社或者农会的方式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但现有的农村生产关系阻碍了农民的联合。更重要的是,随着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均耕地面积越来越少,中国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不得不经常性地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在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的一系列制度都面临失效的危险。一些地区农民撂荒土地,其实是想用一种非常消极的办法来摆脱目前中国农村所面临的矛盾关系,但由于他们的农民身份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完全脱离建立在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一系列法律关系。中国的农村承包责任制已经变成了阻碍农业现代化的制度设计。
改变这种状况当然不能操之过急。在没有更好的制度加以替代的情况下,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通过农村互助组织逐渐地实现规模化生产,并且自发地与市场接轨。在一些商品化程度比较高的农村地区,农民内部之间的分工已经非常普遍,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也基本上实现。政府部门应该在稳定现有生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农民探索更加科学有效的发展道路。
面对国际集约化的农业生产,中国建立在家庭联产责任制基础上的农业耕作规模过小。今后应该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大力发展集约化农业。
第二,农业人口的严重过剩与城镇化发展的滞后之间存在矛盾。提高农业劳动效率,必然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失去土地的农民。这些农民要么涌入大城市,要么被就地安置。近年来,关于城市化和城镇化的争论,其实质就是关于农民安置方式的争论。城市化固然能够一步到位,但城市化所带来的巨大的社会成本是发展中国家难以承受的。在城市化的背后,是城市布局的合理性问题,更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吸纳能力的问题。当城市控制在合理的规模状态,并且能够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合理的布局,那么,城市化和城镇化之间没有大的区别。我们应该抛弃这样的思维模式:那就是在现有的不合理的城市布局前提下,各执一端,讨论城市化还是城镇化的问题。在我看来,中国现有的城市布局并不能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在广大的乡村普遍缺乏资金流动、信息流动和实物流动密切结合的小城镇,因此,今后应该更多地建设符合农村需要的小城镇。
但是,小城镇的发展必然会带来土地使用的矛盾。当前中国一些地方的经济开发区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中国农村城镇化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在一些开发区,已经形成了新型的小城镇。政府在清理和整顿经济开发区时,应该注意小城镇的正常发展与经济开发区盲目建设之间的区别,通过政策引导和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将经济开发区逐步改造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人口的小城镇。
在一些不赞成发展小城镇的学者看来,城市化才是解决当前中国农村人口过剩问题的唯一出路。他们反对小城镇发展,认为这样会降低土地的使用效率,形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助长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但是,应当看到,城市的设计不是搭积木。在城市的布局已经初步定型的情况下,成倍地增加人口会导致城市功能的急剧萎缩。城镇化虽然不能在现代化的道路上一步到位,但可以在短时期内有效解决农村剩余人口的出路问题。即使在一些发达的国家,小城镇仍然居住着一个国家50%以上的居民。
第三,农村村民自治和政权机构不断扩张之间存在着矛盾。村民自治在中国当代有着多重含义,从民主发展的角度来看,它是中国民主改革的先导;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它是尊重农民经营自主权的必要形式;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它是农民自主管理的社区组织结构。但是,中国农民自治机构面临着政权机构扩张所带来的压力。在许多地方,村民自治委员会成为了代表政权机关收取税费的“二政府”,成为了上传下达的管理组织。在一些农村,农民的自治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之间也存在着紧张关系,农民的自治事业面临难以为继的局面。
事实上,在当初的自治制度设计中,不是没有考虑到农村村民自治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但由于我国政权机构不断扩张,乡镇政府人员队伍庞大,如果不从自治组织获取必要的费用,机构就难以运转下去,所以,乡镇机关普遍存在着干预村民自治的现象。这种干预既是利益的诉求,也是传统行政思维观念的延续。如果不改革中国的行政体制,减少或者约束政府的行政权力,那么,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就难以继续发展。
可以说,农业集约化生产与承包责任制之间的矛盾是中国当前农村许多矛盾的根源,而农业人口的严重过剩与城镇化发展滞后之间的矛盾是导致中国当代农村问题加重的根本原因,村民的自治组织和政权机构的紧张关系是产生一系列问题的导火索。解决中国的农村问题,不但要从提高农民收入入手,而且还看到农业发展中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危机。在解决三农问题时,不但要从生产关系方面思考问题,而且要从上层建筑方面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跳出既定的思维模式,才能为中国当代三农问题的解决开出合适的药方 相关热词搜索: 三大 中国农业 应当注意 矛盾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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