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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要点

发布时间:2021-09-28 14:47:14 浏览数:

 发展党员要点 第一章

 总则

 1.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2.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3.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4. 要求:年满十八岁、中国公民、承认党、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 5. 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申请,没有的则向居住地党组织提交。流动党员可以向单位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党组织提交,也可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交。

 6. 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 一个月内进行谈话 7. 确认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产生,由 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报上级党委备案 8. 指派一至两名培养联系人,主要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各项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汇报,提出能否列入发展对象意见 9.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分析一次。

 10.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及时将有关材料转交现,现认真审查,接续培养。。

 培养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 和考察

 11.经过 一年以上培养的积极分子,在听取 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12.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可为培养联系人,也可指定。

 留党察看、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为介绍人。

 13.入党介绍人任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权利义务;了解各项情况、如实汇报;指导填写《入党志愿书》,认真填写自己意见;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情况;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教育帮助。

 14.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社会关系政治情况。审查方法:谈话、查阅档案、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及函调或外调。情况清除的可以不函调或外调。流动人员应当征求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情况。

 未经审查或不合格的,不能入党。

 15.基层党委或县级部门应当组织短期集中培训。不少于三天或 24 个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准则》等。

 未经培训,除

 个别情况,不能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16. 支委会严格审查,集体讨论合格,报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17.基层党委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部门意见。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发放《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18.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由 支委会提交 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到会人数应超过有表决权人数的 半数。

 19.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发展对象汇报各项情况、介绍人介绍情况并发表入党意见、支委会报告审查情况、讨论并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数需超过 半数。

 不能到会的,在大会召开前提出书面意见,计入票数。两个以上发展对象的,需逐个讨论和表决。

 20.党委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 三个月内进行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特殊情况延期,不得超过 六个月。

 21.特殊情况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直接接收党员。

 22.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影响大、生前表现良好且提过入党要求的,可追认党员。需党委党组织讨论、上级党委审查、

 省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23.党组织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入编,继续教育和考察 24.预备党员需宣誓,仪式一般在基层党委、支部进行 25.党组织应该通过组织生活、听取汇报、谈心、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26.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预备期满,支部应讨论能够转正。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继续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时间 不少于半年,不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不具备条件,应当取消资格。违犯党纪、情节轻微,尚可保留资格的,应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取消资格;转正、延长或取消,应支部大会讨论并上级批准。

 27.转正手续:本人向支部申请;小组提出意见;支部征求党员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审批。转正的支部大会,到会人数、赞成人数与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28.党委对支部上报的转正决议,应当在 三个 月内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将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29.预备期未满,工作、学习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组织。原组织将考察教育情况,介绍给接收组织。

 对转入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严格审查,无法认定的,报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30.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认为有必要的,可推迟讨论转正问题,时间不超过 六个月。

 转正的,时间从预备期满算起。

 31.转正后,支部应当及时将《志愿书》、申请书、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32.各级党委把发展党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将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33.发展党员工作,市、县(同级)党委半年检查一次,省每年检查一次。及时上报、向下通报。对具备条件但长期不发展的,加强指导督促,必要时要求整顿。

 34.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计划,如实反映问题和查处情况 35.县级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

 36.各级党组织严肃查处发展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对无标准、无程序、超时、失职、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和负责、直接负责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件及时

 通报,违规入党一律不予承认,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弄虚作假或不符条件的人入党的,或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37.《志愿书》由中组部制定,省级组织部门统一印制,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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