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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干部任前公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28 14:50:41 浏览数:

 公司干部任前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公认度,加强群众监督,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提拔担任副科级及以上职务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政治面貌、职称、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包括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第四条

 公示范围为其所在单位,一般采取张榜公告或在内部网站发公示通知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示通知应于党委会研究确定当日进行张贴,公示开始日期应从党委会研究确定的次日起算,公示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六条 公示应明确线索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电话。

 第七条 公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司党委会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予以公示; (二)以人力资源部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并调查核实。对组织、纪检部门已经掌握或已经做出结论的问题,如果没有新的内容,一般不再调查;对组织上没有掌握的新情况和群众举报的重大问题,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核实。

 (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无不良

 反映和经调查核实问题不存在或不影响提拔任用的,予以任用;对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同时抓紧调查落实,尽快弄清情况, 做出结论,再决定是否任用;存在严重问题并查实有据的, 经公司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其中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公示有关工作, 确保工作实效。对执行不规范、不到位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的,应视情节轻重, 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公司干部任前公示管理办法》(()党〔2015〕4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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