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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内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28 15:12:03 浏览数:

  反洗钱内控管理办法

  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 xx 公司的基金销售业务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和加强公司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二条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首,法律合规部牵头的反洗钱工作联络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设立反洗钱工作委员会,为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最高决策组织,成员由总经理室、法律合规部和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组成;人员任期变化实行岗位自动轮替。

 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反洗钱的日常工作,组长由业务副总经理担任,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和监察稽核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其他部门负责人和反洗钱岗位人员组成。人员任期变化实行岗位自动轮替。

 设立反洗钱岗位,由法律合规部专人担任,负责可疑交易的核查及报告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核,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建立和完善客户身份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查,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第四条

 建立客户信息数据档案,保存其信息资料。数据信息包括:在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中记载的事项、客户每笔交易的确定金额、时间等、客户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等。

 第五条

 建立可疑交易报告。为客户提供基金销售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报告。

 (一)对符合《可疑交易查询报告制度》中的可疑交易,按规定程序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内容; (二)对可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依法协助其工作。

 异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在某一个开放日内,同一客户在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中交易 10 次以上(含)或同一客户在不同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中交易 15 次以上(含)。

 2.客户姓名或名称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监管部门、联合国安理会所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犯罪嫌疑人名单相同或类似的。

 3.在连续的 5 个开放日内,客户经常性发生单笔数额 5 万元以上的基金购买交易。

  4.客户的交易频率、交易金额或交易时间,与其所经营的业务明显不符的。

 5.短期内,客户或他人通过相同 IP 地址为多名客户办理网上基金业务,累计金额较大的。

 6.短期内,有单笔或多笔累计金额较大的资金注入客户开立的交易账户,但该账户并不发生任何支出行为,或者发生交易金额相对注入资金金额明显较小的支出行为的。

 7.盗码交易行为。是指客户利用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等手段转移资金或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行为。其认定标准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第六条

 档案保存。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根据本公司的规定,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保存 15 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 15 年。

 第七条

 保密制度。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八条

 加强反洗钱的教育培训工作。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全公司工作人员掌握反洗钱的法律知识和基本技能,保证国家反洗钱规定在本公司得到有效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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