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卷烟加贴烟草专卖标识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03-04 1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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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目前在我国烟草仍是属于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特殊性就在于烟草作为商品,国家对它的生产和流通实行专卖制度,它作为商品的自由流通性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一种国家的合法行为,与地方保护无关。前一段时间,就卷烟上是否应该加贴当地烟草标识,以及加贴当地烟草专卖标识是不是当地烟草部门的一种地方保护行为,争议颇多,但在笔者看来,根据现行法律及重庆地方法规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烟草批发企业在所有的零售卷烟上加贴当地烟草专卖标识,是职责所在,与烟草行业的地方保护无关。
贴标是义务,而不是单向的权利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的卷烟、雪茄烟应贴(印)有当地区、县(自治县、市)烟草专卖标识。烟草专卖标识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烟草专卖标识。此条虽然没有明确贴标的主体到底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当地的烟草批发企业,但是“零售的卷烟、雪茄烟应贴(印)有当地区、县(自治县、市)烟草专卖标识”,这一点是明确规定了的,所以,贴标不是单向的权利,更是一项法律义务。
贴标是事前监督行为,与地方保护无关
贴标是事前监督行为。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对个人、组织是否遵守法律和具体行政处理决定所进行的监督。首先行政监督是行政执法的主要手段之一,不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实际上就将法律、法规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建立和谐的法律秩序也就无从谈起;其次,行政监督是作出正确的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和基础。按照监督检查的时间阶段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所谓事前监督是指对个人、组织从事某一行为以前所作的监督检查,与事后补救相比,它是最科学有效、最节约执法成本、最容易化解矛盾的一种监督方式。根据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重庆条例的规定,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监督检查辖区内烟草市场的职责,在所有零售卷烟上加贴当地烟草专卖标识,作为管理烟草市场的事前监督方式,具有以下意义:
一是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的卷烟消费者往往不具备鉴别真假烟的专业知识,而且现在假烟有泛滥的趋势,再加上现在的造假技术不是一般人所能轻易识别的,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在所有的零售卷烟上加贴当地烟草专卖标识有利于提高广大消费者识假、打假的能力,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是有利于保护合法经烟客户的合法权益。在无标的情况下,合法经烟客户受到的违法经烟者的冲击更大,因为大家所销售的卷烟在消费者眼中看来,都是一样的,没有任何区别;相反,在贴标以后,因为有了标识的公信力,让消费者更加地信赖合法经烟客户,从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利于专卖管理人员的日常专卖执法活动的开展。一方面,随着行业体外循环的整顿和区域统价的开展,暗流烟已经有所减少,但是,从市场检查反馈的情况来看,暗流烟仍然存在,统价仍是区域性,而不是全国性的,在无标的情况下,一旦这些暗流烟流入到具体的摊位上,一线的专卖执法人员根本无法识别,从而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现在的假烟仿真程度极高,尤其在畅销的中华、玉溪、极品云烟等高档品牌上,几乎可以做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贴标以后,一线执法人员可以鉴别的选择面就可以更多一些,更加直观一些,从而更好地履行监管市场的法律职责。
零售卷烟加贴当地烟草专卖标识与地方保护无关。所谓地方保护是指,地方政府、行政机关等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排除非本地经济主体从而维护其辖区内经济主体利益(包括其自身利益)的各种保护行为。而烟草是国家专卖,不是地方专卖,更不是行业专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所以,从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这一条,重庆条例规定了加贴标识的具体操作方式,并没有突破或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因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烟草批发企业在零售的卷烟上加贴当地烟草专卖标识,是在严格地执行法律和地方法规,这与行业的地方保护没有任何关系。
贴标工作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标识的质量必须过关,要保证标识一旦粘贴过后即不能取下。否则极易出现以前那种“两次贴标”的情况。
其次,必须有一个权力部门能够出具关于标识的权威鉴定报告,以解决日后执法过程证据的收集及采信问题。
最后,制订一整套关于标识管理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防止因管理不严而导致标识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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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标是义务,而不是单向的权利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的卷烟、雪茄烟应贴(印)有当地区、县(自治县、市)烟草专卖标识。烟草专卖标识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烟草专卖标识。此条虽然没有明确贴标的主体到底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当地的烟草批发企业,但是“零售的卷烟、雪茄烟应贴(印)有当地区、县(自治县、市)烟草专卖标识”,这一点是明确规定了的,所以,贴标不是单向的权利,更是一项法律义务。
贴标是事前监督行为,与地方保护无关
贴标是事前监督行为。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对个人、组织是否遵守法律和具体行政处理决定所进行的监督。首先行政监督是行政执法的主要手段之一,不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实际上就将法律、法规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建立和谐的法律秩序也就无从谈起;其次,行政监督是作出正确的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和基础。按照监督检查的时间阶段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所谓事前监督是指对个人、组织从事某一行为以前所作的监督检查,与事后补救相比,它是最科学有效、最节约执法成本、最容易化解矛盾的一种监督方式。根据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重庆条例的规定,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监督检查辖区内烟草市场的职责,在所有零售卷烟上加贴当地烟草专卖标识,作为管理烟草市场的事前监督方式,具有以下意义:
一是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的卷烟消费者往往不具备鉴别真假烟的专业知识,而且现在假烟有泛滥的趋势,再加上现在的造假技术不是一般人所能轻易识别的,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在所有的零售卷烟上加贴当地烟草专卖标识有利于提高广大消费者识假、打假的能力,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是有利于保护合法经烟客户的合法权益。在无标的情况下,合法经烟客户受到的违法经烟者的冲击更大,因为大家所销售的卷烟在消费者眼中看来,都是一样的,没有任何区别;相反,在贴标以后,因为有了标识的公信力,让消费者更加地信赖合法经烟客户,从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利于专卖管理人员的日常专卖执法活动的开展。一方面,随着行业体外循环的整顿和区域统价的开展,暗流烟已经有所减少,但是,从市场检查反馈的情况来看,暗流烟仍然存在,统价仍是区域性,而不是全国性的,在无标的情况下,一旦这些暗流烟流入到具体的摊位上,一线的专卖执法人员根本无法识别,从而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现在的假烟仿真程度极高,尤其在畅销的中华、玉溪、极品云烟等高档品牌上,几乎可以做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贴标以后,一线执法人员可以鉴别的选择面就可以更多一些,更加直观一些,从而更好地履行监管市场的法律职责。
零售卷烟加贴当地烟草专卖标识与地方保护无关。所谓地方保护是指,地方政府、行政机关等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排除非本地经济主体从而维护其辖区内经济主体利益(包括其自身利益)的各种保护行为。而烟草是国家专卖,不是地方专卖,更不是行业专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所以,从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这一条,重庆条例规定了加贴标识的具体操作方式,并没有突破或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因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烟草批发企业在零售的卷烟上加贴当地烟草专卖标识,是在严格地执行法律和地方法规,这与行业的地方保护没有任何关系。
贴标工作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标识的质量必须过关,要保证标识一旦粘贴过后即不能取下。否则极易出现以前那种“两次贴标”的情况。
其次,必须有一个权力部门能够出具关于标识的权威鉴定报告,以解决日后执法过程证据的收集及采信问题。
最后,制订一整套关于标识管理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防止因管理不严而导致标识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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